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法律人觀點:名譽刑與媒體公審

王梅英法官

法律人觀點:
名譽刑與媒體公審
王梅英法官

德國羅登堡是個可愛的古城,不能錯過的景點,除了日本觀光團有趣而古怪的集體行徑外,就是犯罪學博物館了。館裡展示了中古歷史上各種謂為奇觀的刑罰,其中最吸引人注意的就是各式各樣剝奪名譽的「名譽刑」:偷斤減兩的麵包師傅、婚外情的女人、繞舌的男女、不上教堂的信徒,或在公共場所被掛上各種恥辱標誌,或被處罰騎在驢上遊街示眾(驢是當時的恥辱象徵,受罰者還必須面向驢尾反坐),讓人指指點點,當街嘲弄。簡之,就是透過眾人嚴峻的雙眼與訕笑來羞辱犯人的人格並踐踏其尊嚴。依照當時對於刑罰觀念的普遍「信仰」,刑罰的目的在於製造出對於受刑人的最大痛苦,據此,踐踏個人的人格與尊嚴,與剝奪其自由、財產的自由刑與罰金刑,同樣是容許而必要的處罰手段。至於如此懲罰有何正面作用,在非所問,當然也無所謂的更生或再社會化。
1764年,貝加利亞發表其曠世鉅著《論犯罪與刑罰》,歐陸的刑罰史正式邁入啟蒙時代,文明進展讓名譽刑走進歷史。有幸的是,隨著我國繼受歐陸啟蒙刑法之繼受背景,名譽刑也隨著滿清帝國而一同走進歷史----至少就《刑法典》本身而言是如此。
不幸的是,「百足之蟲,死而為僵」。實際上,名譽刑從未曾自我們的生活消失。更甚者,隨著1987年的解嚴,台灣媒體開放,其競爭白熱化,簡直到了各種光怪陸離現象皆不足為奇的程度!任何人只要在任何時段打開台灣的新聞節目,當可輕易領悟,正邁入二十一世紀的台灣現實社會,「名譽刑」不僅還活著,而且經由媒體展現出前所未有的強勢力量。
歐陸史上的名譽刑,雖然荒謬,但是處罰的對象起碼還經過法院的定罪。反觀台灣媒體,不僅懲罰被定罪的犯人,甚且還懲罰未經任何證實的嫌疑人。台灣電視新聞中司空見慣的畫面:嫌疑人一進入警局,隨即在鎂光閃閃的媒體公審場合,掩耳蒙面,記者則在警察襄助之下咄咄逼人,逕行「審訊」犯罪情節,不僅「審訊」犯罪情節,還兼帶「教訓」(你後悔了嗎?你覺得對得起被害人嗎?)。嫌疑人在經過司法程序審理判決之前,「000═罪犯」的關連性早已透過強大的電視影像深植人心,社會大眾已經對其形成「有罪推定」的成見。更嚴重的,台灣媒體嗜好腥羶的口味不斷加重,在台灣媒體中呈現的犯人影像,讓人看不出「人的樣子」,有的只是「變態 」、「不正常」,例如這樣的畫面:一個衣衫襤褸的男人,像是表演猴般被戴上手銬腳鐐扣在警局的柵欄,海報上斗大的字寫著「XX之狼落網」。還有這樣的畫面:一個被戴上手銬的男人----沒穿長褲僅著底褲,警局地上、桌上滿布各種花色式樣的女用內衣褲,記者不斷加強旁白:000甚至穿上偷來的女用內褲。如果說台灣媒體有何「教化」功能,那麼它的反面教育確實發揮了影響----將人的基本權視為無物,漠視人格與基本尊嚴的價值。
台灣媒體公審的不當,不僅在侵害基本人權,還在造成預斷。當涉嫌的犯罪透過媒體畫面形成「國人皆曰可殺」的假象時,局勢已慢慢地一點一點侵害司法的獨立性:一方面它可能在「自由心證」的範圍內誘導檢察官、法官形成有罪心證的傾向;另一方面在法院判決無罪時誤導民眾對司法的不信賴,在犯罪發生後,經由媒體的觀點輿論往往早已形成既定的看去,雖然台灣檢察官與法官的任用管道不像美國許多地方以選舉產生,比較不受輿論壓力影響,但是,一旦判決無罪之後,往往必須面對嚴酷、非理性的輿論譴責,媒體形成的預斷,擠壓社會上理性討論的空間,扭曲正常司法程序的運作。
權力的行使該如何戒慎恐懼啊!司法權如此,強大的第四權更應如此!

作者︰王梅英
身分證字號︰D220372950
戶籍地及住所︰北市士林區聖山里4鄰忠義街152號4F
連絡電話︰2831232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