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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人觀點:批判或是審判?

吳東牧記者

媒體人觀點:
批判或是審判?
吳東牧記者
記者這一行,被人謔稱為「修理業」、「製造業」。當報導內容或是分析稿的立論,不違背社會主流價值時,大家也許加以「仗義執言」、「春秋之筆」等溢美之詞;如果為了一己之私,挾怨謾罵,則難免「無冕王」或「文化流氓」的罵名。後者的比例,在各式的報導中,也許不會太多,但是卻足以讓媒體的社會形象,充滿相當的爭議性。
春秋之筆?
我們當然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後者面壁思過。不過更不幸的是,所謂「執春秋之筆」的報導當中,多半也充斥著專業不足的媒體審判。而出產這些報導的媒體與受眾,卻沈浸在「正義獲得補償」的滿足感當中。
我的第一份報社差事在復刊後的台灣日報,主跑檢調以外的司法路線。上班第一週,社會上發生影響層面廣大的飼料奶粉事件,某貿易商涉嫌以一般食用奶粉的名義,進口犢牛飼料奶粉,出售給食品加工業者使用,遭到情治單位調查。案件雖然還沒進入法院,但業者透過律師召開記者會,因此讓我沾了一點新聞的邊。
儘管只跑了這麼一小則配合的新聞,資深記者仍要求我寫一篇四、五百字的特稿。這對於抱持「書盡天下不平事」心態投入這一行的我來說,是正中下懷。我振筆疾書,對業者魚目混珠的事實大加撻伐,在二十分鐘內用「商人無恥、社會悲哀」收尾,自認寫得鏗鏘有力,這也是我的第一篇特稿,而且見了報。
將近四年後的今天,再度看了這篇文章,我發除了一些道德性的譴責之外,內容根本流於空洞,找不出任何法律或社會觀點。而且,當時這個案子不要說是法院,連地檢署這一關都還沒起訴。
在台灣,許多年輕人的記者生涯都是這樣糊里糊塗展開的。還沒有做好基礎準備就踏入這一行的媒體新鮮人,將自己的一腔熱血,灑在被報導者的身上。沒有人提醒,沒有人攔阻,因為該提醒攔阻他們的「前浪」,可能還在做同樣的事情,不同的是,淋在被報導者身上的,可能是一盆冷血。
記者需不需要批判性與正義感?大多數人的答案會是肯定的,否則豈非忝為第四權?只不過批判之前,必須先確認兩件事:方式,以及對象。
批判方式
從方式上來看,如果只是一般的街評巷議,固然可能贏得共鳴;但是,以這樣方式宣洩大眾情緒,不是記者的人好像也做得到。而且一旦缺少專業,討論式的批判,終將流為結果式的審判。
其實比起路線上的專業人士(例如法官、檢察官),多數司法記者的專業度當然不會更高。那麼記者究竟有什麼資格,在檢察官起訴,或是法院判決前,任意對事件加以批判呢?
顯然,媒體要的不是路線專業,而是新聞專業,因為記者份內的事是監督批判,而非審判。問題的癥結也逐漸浮現了:什麼是專業的新聞批判與監督?
最常用的專業呈現,應該是切中要旨的事實呈現。日前發生的八掌溪事件,受困工人最終遭驚濤吞噬的畫面、軍警互推責任的答覆、消防單位的報案處理記錄,本身不就是中立而有力的控訴?較大的報社在處理上,展現出相當程度的專業,但是部份媒體仍情不自禁地在報導中夾帶主觀且不夠深刻的指控,雖然因為事證歷歷,沒有引起太大爭議,卻顯得畫蛇添足。
另一種主要的批判監督方式,是特稿與評論。這十年以內,報紙本身版面劇增,加上有線電視新聞台的興起,讓報紙失去現場目擊報導的優勢,深刻或是一針見血的長論短評,成為報紙的新賣點。
特稿與評論,本質上就是作者觀點的呈現,雖然比較不會有主觀的問題,但是對事情如果沒有深入的瞭解,以充分訪問取得的專業論述作為基礎,就難免淪為「商人無恥、社會悲哀」之流的膚淺作品。
批判對象
下手之際,批判的對象似乎也得經過考慮。用司法界常提到的「比例原則」做比喻,大砲擊發之前,你已經確定打的是飛機,還是小鳥了嗎?理論上,受報導者的權勢越大,就應該受到越嚴厲的監督。政府、財團、企業,就是應該受到嚴厲監督的典型。
這裡面產生一個有趣的問題,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應該也應受到最嚴厲的監督?可以想像的是,能得到的答案大概是肯定的。不過從嚴格的法律的觀點來看,任何人在法院判決之前,都應受到無罪推定,不過這項刑事訴訟的金科玉律,顯然尚未見容於台灣社會的主流價值,具有媚俗特質的媒體,當然不可能將之奉為圭臬。
在飼料奶粉事件發生後的半年之內,我報導了太極門詐財疑案的首度開庭過程,導言的第一句是:「擁有『十段神功』的太極門掌門人洪道子,昨天在法官抽絲剝繭地盤詰及隔離訊問下,終於『破功』,與妻子做出矛盾的供述。」新聞報導之外,還配了一篇特稿,結論是「需要英雄的時代是可悲的——特別是在英雄也黔驢技窮的時候。」
我原本以為,自己幽默的筆鋒,應該會換來一陣稱讚,沒想到法官先生看了之後,謹慎地用帶有疑慮的語氣問我,「你已經替法院判他有罪,把他打入十八層地獄了?」
被潑冷水之後,我按捺心中的不快,花了半個小時的時間,和這位夙有交情的法官解釋,媒體必須站在多數人的利益,並且保持批判立場。離開法院前,他客氣地感謝我,「謝謝你告訴我什麼是媒體的立場。」不過,我想我的強詞奪理,並沒有真正說服他——當我說的有正當性的批判,做的卻是無權置喙的審判,我連自己都無法說服。
我想說的其實是陳腔濫調:媒體在犯罪新聞的報導中,最容易讓自己受到集體情緒的感染,使批判淪為審判。我們忘了,嫌犯往往被擺在法律體系天秤上,高高翹起的那一邊,記者似乎沒有必要千犯新聞中立的原則,把法碼壓在他們的另一邊。
不只是菜鳥記者,我們常常看到一些新聞老兵,也犯下同樣的錯誤。許多新聞人會說,在這個趕時間的行業裡,犯錯是難免的。的確。問題是,我們要怎麼看待這些錯誤?當我們用幾近無所謂的態度看待錯誤時,就已經注定,媒體的成長與進步不可能太快速。
遊戲規則何在?
我們也許不必太偽善,弄到最後什麼都無法報導,損失了自己的閱聽率和民眾知的權益,那麼建立一個簡單的遊戲規則如何呢?
記者們報導事件始末也就罷了,為何一定要讓嫌犯曝光?曝光也就罷了,為何一定要拍他帶著手銬腳鐐的衰相?拍拍衰相也就罷了,為何一定要與他做面對面的訪談?做做訪談也就算了,為何一定要問他「後不後悔」這種問題?還有更不堪的,為何一定要用鏡頭捕捉民眾用拳頭羞辱他的畫面?
程度不同的荒謬情境,難道已經成為一種救贖警察無能、社會恐慌的儀式?萬一後來證實這是另一場吳如月事件……
我們羞辱嫌犯到什麼樣的程度,顯現出的是我們羞辱自己到什麼樣的程度。當我們羞辱嫌犯,到達加害人羞辱被害人的程度,我們正在製造另一個即使曝光,也沒人關心的社會案件。這樣的辯證,社會能不能接受,意味著我們的媒體可能將遊戲規則建立到什麼樣的程度;而這可能也代表我們的新聞專業,會被挽救到什麼程度。
結語
大法官會議在釋字第五零九號解釋中,做出誹謗罪舉證責任對行為人比較有利的限縮結論。其中大法官吳庚更在所提的協同意見書中,有這麼一段文字:「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他並認為,「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
這兩段文字,揭示了言論自由的精義。不過短期來看,因為消費者的口味已經過重,自由市場能不能成為去蕪存菁的機制,實在大有疑問。這時候,媒體從業人員對於公正立場的堅持,就決定了媒體存在的價值。
我們當然不能容忍公權力的介入造成寒蟬效應,但是我們也應該擔心媒體只剩下不留餘地、尖酸刻薄的文字。如果沒有專業、客觀的監督批判,只有情緒、主觀的審判,媒體媒體,終將伊於胡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