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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錯誤示範」答客問

編輯部

媒體「錯誤示範」答客問
編輯部

1/ 媒體在犯罪新聞中,將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曝光,會造成什麼影響?
答:將嫌疑人的姓名和樣貌,或者是身份證、住址、親人等其他可辨認其真實
身份的資訊曝光,尤其是在警察局拍攝嫌疑人,會違反刑事訴訟法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規定,造成社會大眾對嫌疑人先入為主的印象。不僅妨礙日後嫌疑人受法院判決無罪的機會,甚至會造成法院判決無罪時誤導民眾對司法的不信賴。
2/ 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所定的「偵查不公開原則」目的在保護什麼?
答:偵查不公開原則是為了要達到以下目的:
1/ 保護當事人人格權(包括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
2/ 防止預斷
3/ 維持檢警資訊優勢
4/ 特別身分的保護(尤其是少年事件及性侵害事件的被害人)
3/媒體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式訪談,或逕行公佈嫌疑人前科資料,會造成什麼影響?
答:警方縱容記者進行審訊式訪談,是所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及侵害人格權中最為嚴重的類型;因為在警方的實力支配之下,嫌疑人多半既不知道也無能力反抗這種違法詢問。而「後不後悔」、「為什麼這麼做」這一類型的問話,則會強化閱聽大眾眼中認定嫌疑人即犯罪者的心態,剝奪了當事人在有罪確定前被視為清白的權利,並且會造成即使無罪確定後卻已經遭到污名化,重返社會困難。而前科記錄和現行的罪行亦未必有直接關連,但媒體逕行報導則導致觀眾將前科與現行罪行做因果聯想,造成對嫌疑人的預斷及污名。
4/媒體可以將嫌疑人或被害人等案件相關人身份曝光嗎?
答:對於嫌疑人的相關人來說,即使根本與犯罪案件無關,也要因為是嫌疑人的相關人而遭受輿論「連坐式」的非難;而被害人的相關人同樣會因身份曝光,影響原來的生活。尤其是特定案件的被害人(如少年事件、性侵害)更應嚴禁遭到媒體曝光。
5/警方或檢察官公開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會有什麼影響?
答:檢警人員違法或不當對外透露具體案情時,除了誤導社會大眾預斷案情及侵害嫌疑人人格權外,對於檢警而言,也因為破壞了偵察不公開原則所保護的「檢警資訊優勢」的考慮,造成真正的犯罪者或其同黨聞風而逃、湮滅證據等後果,使得檢警佈線緝捕及蒐集證據徒勞無功,更使司法正義無法獲得伸張。
6/警方陳列所謂犯罪贓物讓媒體大量拍攝,會造成什麼影響?
答:陳列贓物會讓大眾誤以為「罪證確鑿」,卻忽略過問贓物由何處來?是否經過合理程序蒐證?是否經證明為本案本案贓物?等事實問題。而且許多陳列之贓物完全未經防止指紋證跡混同的處理,證物也沒有裝置在證物袋內,甚至無法判斷是否經過不相千人士的觸摸等,這都將造成未來司法證據鑑定以及認定上的困難。
7/媒體在報導犯罪新聞時,常會使用「重建現場」的方式呈現新聞事件,這種拍攝手法有何不當之處?
答:重建現場式的拍攝手法最大的問題在於,模糊了「重建現場並不一定為真」的前提,由於以實地、實景拍攝,記者幾乎以「在場人」的角度呈現新聞,使得拍攝內容或犯案過程中的推論,也成為畫面上的真實,導致閱聽者主觀上就先入為主的相信了「嫌疑人就是犯罪者」的認定。而即使嫌疑人就是犯罪人,也會因為媒體誇張、渲染或扭曲的拍攝方式,而誤導了對犯罪的認識(無論是有利或不利於嫌疑人),造成「媒體定罪」的結果。
8/在檢警人員進行搜索或扣押時,記者可以跟隨拍攝嗎?是否有侵害人權或妨礙辦案之虞?
答:媒體當然無權跟隨警方搜索、辦案,更何況是將過程呈現在公眾面前。因為搜索或扣押都是效力強大的法律行為,即使是警方也都必須有檢察官、法官的搜索票、拘票才能進行,媒體既不是執法人員,當然無權涉入這類行為。而擅自將遭搜索或扣押的過程,甚至地址、內容、身分等細節公諸於世,不但嚴重侵犯人權,也可能影響未來檢警偵辦方向。
9/「現場模擬」犯罪過程是否有其必要性?又該如何避免目前受害者家屬在現場模擬時追打嫌疑人的情況發生?
答:「現場模擬」說穿了,只是一種「表演」,對於發時當事人的行為並沒有證明力。但是,目前警方辦案模式中,卻往往藉由媒體對現場模擬的報導來強化嫌疑人即犯罪者的印象,造成嫌疑人未經司法審判即已經由輿論定罪的後果,嚴重侵害人權。而另一方面,即使有至現場瞭解的必要,如果警方不通知媒體、不對外公佈到達的時間、地點,被害人或其家屬也不會有機會至現場追打嫌疑人。
10/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其相關人在面對媒體採訪時,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答:無論當事人後來被判定有罪或無罪,在面對媒體採訪時,任何人都有權拒絕。即使被告被認定為有罪,也不表示必須接受媒體公審,台灣的審判機關只有一個,就是司法單位。因此嫌疑人可以拒絕上鏡頭、照相、採訪,而如果當時是在警方的實力支配之下,也有向警方要求保護的權利。
(劉家凱、康素娟、王佳韻 整理/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