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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倒果為因嗎?

詹文凱律師

真的是倒果為因嗎?
詹文凱律師
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羈押之規定,有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過後並由總統公佈施行後,已全部改為由法院裁定。故是否羈押被告,應由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確實審查各項相關事實,而非僅是在授權檢察官聲請後,充當橡皮圖章而已。如果審查結果有疏失,需有法院取捨。
吳如月住宅強盜案有四名少年遭警方移送後被法院裁定收容,事後證明四人確屬無辜,監察院亦對裁定之法官提出彈劾。對彈劾之結果,報載有部分法官表示不滿,認為監察院「倒果為因」,以事後之情形反向推認法官之疏失。這些法官認為,當日裁定之法官是依據四人之中二人之自白及相關人證物證而作成裁定。然而據當日法官訊問之情形,除被告知自白外,既無查獲被搶贓物,被害人又因被害人蒙面而無法指認被告,何來人證物證?在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將少年責付少年觀護所之裁定。必須是不能責付親人或責付不適當之情形,此四名少年均有家人,並無不能責付之情形,而四人之中僅有一人蹺家,其餘三人均在家中被捕,亦沒有應予收容之事由。所以,如果法院真的只依據四人中二人的自白,沒有其他充分的事證,其裁定收容確有可亦之處。
法官的審判權雖然不容干涉,卻非不能檢討及批判,如果真有疏失,亦應面對,確實改善。不論是監察院之調查、或社會輿論之批評,只要不是在裁定做成前的干擾,即不能任意指責為干涉審判獨立,或有所謂「寒蟬效果」。法官既受國家之託付,自應對其行為負責,而非法外之階級。本案目前雖經由監察院之彈劾,但人經過公懲會之審理,以確認裁定法官有無疏失,在公懲會尚未做成決定前,即有部分法官大肆反彈,其自身是否有干涉公懲會審判之情事,反應自我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