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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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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碩士論文獎助計畫

民間司改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八十九年度博碩士論文獎助計畫
宗旨
為累積司法改革史料,記錄台灣司法變遷、研究社會司法意識,特設立此專案。
說明
鑑於台灣司法實證研究明顯缺乏,導致對於台灣的法現實、法意識等相關司法研究缺乏認識基礎,因此希望藉由博碩士論文的獎助計畫,以累積司法方面的基礎研究,以奠定未來進一步深入研究、提出對策的基礎。

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贊助單位
財團法人浩然文教基金會
獎助辦法
獎助對象:各大專院校研究所(不限法律研究所)之博碩士論文。受獎助者以博碩士論文為限。
獎助金額:博士論文新台幣五萬元整;碩士論文新台幣三萬元整。預計獎助博士論文一篇,碩士論文三篇。
申請方式:依本會所定獎助研究題目範圍提出研究大綱與研究計畫、及申請書(貼有照片、註明校系、年級、聯絡方式)等各一式十一份,寄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停止收件。
聯絡方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電話:02-25231178 傳真:25319373 地址:104台北市松江路90巷三號七樓 聯絡人:黃雅玲主任
審查方式:本會將邀請學者及實務工作者組成論文口試委員會,事前審查申請者所提出之論文大綱、研究方法,並舉行口試審查。
其他事項:民間司改會可協助基於論文需要所發生之行政工作。(請於申請通過後一個月提出需求。)

獎助研究題目範圍

一、 台灣司法發展史:
1/ 荷據、明鄭、清廷、日治、國府等不同時期的臺灣司法發展史。
2/ 漢人固有司法制度與繼受來的現代司法制度的互動史。
3/ 司法在台灣整個國家體制內的地位及其權力運作實態的歷史分析。
4/ 台灣法律專業人員的社會背景(含選拔方式)及專業養成的歷史分析。
5/ 台灣司法改革運動史:歷來司法改革的形成原因、主要訴求,及其結果或影響過程的轉變等進行紀錄分析。

二、 台灣人民接觸法院的實態分析
1/ 人民使用民事法院的時間及金錢成本:包括每審所需時間、平均每案所需時間(含上訴、發回更審、強制執行等因素)、訴訟所需費用(含供擔保為假扣押等)、律師之使用及費用、訴訟救助等等的實務運作。
2/ 民事訴訟案件之種類、數量等與社會變遷間之關係。
3/ 訴訟與其他官方紛爭解決機制間之關係:例如各種「調解」是為什麼目的而存在的?是訟源過多以致法院無從消化,還是司法投資相對不足?
4/ 人民事實上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裡的待遇,亦即刑事訴訟法條文的實際運作狀態,尤其是新設制度(例如檢察官的「立案審查權」、法院的「簡易處刑」)的實際運作狀況。

三、臺灣司法機構研究:
1/ 一般司法機構的問題:包括不同類型的司法機構(司法院、各級法院、檢察體系、情治體系、警察體系、準司法體系(公證、仲裁、調解)等)的實際運作、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問題、各司法體系之間的關係(法官體系與檢察官體系的關係、檢警關係、檢調關係、警調關係、法檢警與調解會的關係)、司法機構文化(官場文化、升遷管道、互動關係、儀式行為等)、司法機構公文流程、司法機構預算、編制、人事、福利(司法機構是否獨立運作?)等。
2/ 司法院問題:司法院存廢問題、司法院相關組織(司法院各廳處、大法官會議、司法院內其他司法人員)的運作、憲法法庭設立問題。
3/ 各級法院問題:最高法院組織問題、專業法庭成立問題、各級法院體系的實際運作(垂直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水平的:民庭、刑庭、簡易庭、家事法庭、少年法庭、行政法庭、商事法庭、交通法庭等)、法庭記錄電腦化問題、以審判長制代替庭長制、檢察官法庭活動問題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庭座位安排的問題、法官名牌的問題等。
4/ 各級檢察體系的實際運作。
5/ 各級警察體系的實際運作。
6/ 各級情治單位體系的實際運作。
7/ 各準司法體系(公證、仲裁、調解)的實際運作。

四、臺灣司法程序研究:
1/ 一般的司法程序:正式的司法程序與非正式的司法程序的互動問題、由私了到公斷、由私下調解、公開調解、仲裁到法庭判決。誰參與調解、仲裁與判決等司法程序?誰主導司法程序的進行?法律糾紛的各種解決之道、黑數問題(糾紛數與訴訟數的比例問題)、人民畏訟或好訟問題等。
2/ 正式的司法程序:司法訴訟負荷量的問題、司法案件的數量(司法人與案件數量的比例)、訴訟案件消長的長時間的趨勢分析、司法審判的時間(人民使用民事法院的時間及金錢成本:包括每審所需時間、平均每案所需時間,含上訴、發回更審、強制執行等因素,法律服務費、訴訟所需費用,含供擔保為假扣押等,律師之使用及費用、訴訟救助等的實務運作)?每次開庭的時間?檢察辦案的程序?警察辦案的程序、法官辦案的程序、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司法黃牛(訟師、訟棍)介入問題、關說問題(政治人物、民意代表、上級同僚、壓力團體、黑道等)、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的三角關係、法院地點問題、法院大小問題(法庭空間與訴訟案件的比例問題)、法院調解之功能、強化行政機關調解效力、仲裁機構多元化、「機構仲裁」與「非機構仲裁」制度之併行,行政訴訟程序、行政法院問題等。
3/ 訴訟外糾紛解決的方式(非正式的司法程序):私了、由鄰里鄉黨耆老調解、警察、里長與民意代表的調解、調解會調解、警檢與民意代表案件轉介問題、仲裁問題、由民間調解到司法訴訟、由訴訟到調解,人民畏訟問題等。

五、臺灣與司法工作相關的法律人(簡稱為「司法人」)研究:
1/ 一般司法人的問題:包括不同類型的司法人(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務人員、調查局調查員、法務行政人員、警察)與準司法人(仲裁人、調解人、公證人等)、司法人的出身背景、司法人的社會階級、司法人與法學教育、司法人的養成教育(司法人的考選制度、司法人的職前訓練與實習訓練,司法人的在職訓練)、司法人的社會角色、不同類型司法人的交流管道(律師轉任法官、法官轉任律師、檢察官轉任律師或律師轉任檢察官等)、女性司法人的崛起、司法人的世界觀和法律意識、司法人的守法精神、司法人的權威或反權威性格、司法人的意識形態、司法人的自我認識與自我定位、司法人的工作領域、司法人的職業滿意程度、司法人的流動率、不同司法人的比較研究(如:民庭法官與刑庭法官的比較、最高法院法官與地方法院法官的比較,法官與檢察官的比較、前兩者與律師的比較等)、司法人的社會觀、司法人的社會形象、司法人的世代交替問題、司法人的族群問題、司法人的宗教問題、司法人的人權觀與民主觀等。
2/ 法官的問題:法官人事問題、法官任期問題、法官助理與助理法官、非訟法務官、法官會議問題、法官的監督、評鑑與懲戒問題、法官福利保障問題、法官團體組織等。
3/ 檢察官的問題:檢察官定位問題、檢察官團體組織、與第2款法官類似的問題。
4/ 律師的問題:律師公會問題、律師專業審訂問題、律師的在職進修、律師的社會服務、律師的懲戒與評鑑等。
5/ 警察與情治人員與準司法人員的問題:與第2款法官類似的問題、警察與情冶人員的社會角色、仲裁人、調解人、公證人等的法律定位問題、陪審員制度(引進非職業法官為陪審員)等。
6/ 其他:法學教育與司法人的交流問題(如資深司法人在法學教育扮演的角色、法律系學生在司法機構實習的可能性)、法學家與司法人的互動問題。
六、臺灣司法與社會變遷:
現代法律精神的養成、公民社會中的法律與倫理道德、司法人與民眾的守法精神、傳統秩序意識的變革、作為非西方國家的司法現代化問題、司法制度與時俱進的問題、司法與國家現代化、全球化下的國家法律與司法制度的變遷、兩岸關係的演變對司法制度的衝擊、司法制度與世界人權觀念的演變、資訊化社會與司法制度、社會價值的變遷與司法制度的演變、經濟發展與司法變革、政治發展與司法變遷、司法變遷的方向、司法改革的方向、社會的法治化與非法治化、環境保護與司法、女性主義與司法變革、媒體發展與司法制度、跨國國家與司法制度、跨國公司與司法制度,法律進化與法律預測、由法治國到福利國中司法機構的定位、未來社會的司法制度、司法機構目標的演變、以法律來推動社會變遷、法律與發展、超前立法的可能性、落後立法的問題。

七、台灣人民法律意識的研究
1/ 將具有指標性意義的法律議題設計成問卷,探尋一般人民潛藏的法律價值觀,並持以詢問法律專業人員,俾知兩者之差距。
2/ 就影像媒體各項節目、文字媒體的文本、學校教科書的內容等所傳達的法律觀念,進行質與量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