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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治話纏綿:立法委員篇 法官篇、檢察官篇

編輯部整理

立法委員語錄(按照回傳的先後次序排列)
1/ 簡錫土皆立法委員:沒有政治改革的推進,司法改革將舉步維艱,在改革的道路上,政治改革要替司法改革爭取獨立與尊嚴,當司法建立威信後,它不但成為維護人民權益的最後防線,更能防止政治再腐化。
2/ 沈富雄立法委員:司法和政治份際混淆,從搜劉案可看出。太早怕介入劉、王之爭;稍遲則有打宋之嫌;選後再辦,恐又有「秋後算帳」之譏。唯有讓國民黨下台一次,才能還「司法皇后」清白。
3/ 賴勁麟立法委員: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當今台灣政壇黑金猖獗、是非不清,獨立的司法審判才能為社會建立標準、打擊不法,使歪哥的政治人物受到應有制裁!
4/ 王雪峰立法委員:司法應該是社會道德正義最後的一道防線,司法不是政治鬥爭工具,也不應該淪為政治附庸,所以司法要獨立、政治力不能干預司法公正性,以免司法沈淪萬劫不復境地中。
5/ 張俊宏立法委員:司法與政治若能截然劃分自是理想,然而兩者卻常互相影響。以集權為基礎的是「法術」,是rule by law;以民主為基礎的「法治」是rule of law。沒有民主,絕無真正法治。民主是法治的基礎。民主不建立法治也將重歸於無政府或集權。立法機關代表民意展現的政治力,政治越民主,則立法、修法愈符法治精神。司法機關代表維護社會正義的機制,愈符法治精神,司法愈受尊重,法治社會愈可達成。同樣的,也更能維護民主政治的成長。
6/ 劉俊雄立法委員:司法是政治權能的一部,在推行司法的改革,同時也是在進行政治的改革。畢竟,法律不能脫節於現實而漠視政治的不公。
7/ 林濁水立法委員:在近代自由主意及個人主義的憲法觀下,政治與司法乃分別依循民主原則及法治主義而運作。從民主原則而言,政治與司法分居規範形成者與規範執行者之角色;從法治主義言,前者基於其立憲主義下手段性之角色,不得不承認有受到司法監督之必要。政治與司法的界線,無寧應從上述憲政原則的角度加以觀察。
8/ 蔡明憲立法委員:所謂政治乃包含一切國家社會的制度與行為,法律制度是當中最重要的部分。而司法則是法律制度的執行面。故司法應堅持獨立原則,秉持司法正義之精神,積極捍衛人民之人權,不受政治力之影響;政治亦應嚴守分際,不介入司法之運作。而司法之正義也應隨著時代的演進,不斷的修正以反映其時社會之主流價值。
9/ 范巽綠立法委員:在台灣司法長期受政治力的干涉、支配、侵蝕,導致公信力蕩然無存。任何政治人都必須遵守最嚴格的尺度,hands off,否則司法獨立不會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