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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順雄律師的刑法講義

秘書處整理

刑法的基本理念
講師:蔡順雄律師
課程整理:陳秀靜

壹、 前言
刑法之功能亦與其他法律相同,主要乃在於規範人際關係,確保社會共同生活之基本價值,以建立社會共同生活所不可或缺之法律秩序,其細分刑法具有四大功能:
一、 保護法益
社會共同生活中,無論為個人、社會或國家均存有所謂之生活利益。凡以法律手段而加以保護之生活利益,即稱法益。由於對較為重要之法益的破壞,或對於一般去益較為重大之破壞,將足以減低個人之安全感,並危及社會之安寧秩序,故乃以刑罰作為制裁法益破壞行為之法律手段。因此,刑法之功能乃在於法益保護,亦即保護法益不受他人非法之侵害。
二、 制壓與預防犯罪
犯罪為最嚴重之不法行為,國家乃以最嚴厲之法律效果加以處罰,給予行為人相當之刑罰制裁,藉刑罰之威嚇力,產生制壓與遏阻犯罪之功能。同時,更由於刑法對於行為人之公正制裁,不但足以滿足社會大眾寺於正義感之需求,而且昭示社會大眾,法益與法律秩序之不可破壞性,而產生社會教育之作用,使刑法除具制壓犯罪之功能外,尚具有預防犯罪之功能。
三、 保障人權
刑法明定應予刑事制裁之犯罪行及其法律效果,一方面保證凡是未違反刑法規範者,均不受國家權力機關之干涉與侵犯;另方面則保證行為人不受法律規定外之處罰,以及不受有違人道與藐視人性尊嚴之殘虐刑罰。刑法由於此等雙重之保證作用,而產生保障人權之功能。
四、 矯治犯罪人
刑法以其法律效果科處犯罪人應得之刑罰,並利用執行刑罰之機會矯治犯罪人,促使犯罪人之再社會化,使其接受刑罰之執行後,能改過遷善,安份守己,而不再犯罪。
刑法較其他法律與道德規範間具有較為密切的關係,在於保障基本人權,追訴及預防犯罪之手段保護法益,包括滿足大眾之正義感,昭示大眾產生警示效果及矯正犯罪人。

貳、 何謂犯罪
一、 客觀主義: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外在危害
二、 主觀主義:犯罪行主觀的反社會性

參、 現代化的刑法思維-罪刑法定主義
一、 「罪」、「刑」法定,習慣法不得為刑法之法源。
亦即未經立法程序而加以條文化不得作為刑事判決之依據。
二、 「罪」、「刑」均衡,否定絕對不定期刑之原則。
三、 不得溯及既往。
四、 禁止類推解釋。
動動腦:
1/耶和華見證會男性教徒,違反兵役法案件,其處罰是否符合罪刑均衡、比例原則?
2/可否將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委任立法(例如槍砲、刀械、藥事法等規定)?
3/刑法可否有不確定法律概念(例如『猥褻』)?
4/何謂『特別刑法肥大症』?是否屬正常現象?

肆、 檢討是否構成犯罪之流程
一、 犯罪構成要件:刑法分則或特別刑法之條款中已將構成犯罪之事實加類型化、抽象化與條文化,其分為
1/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視行為的危害性及結果而言
2/主觀犯罪構成要件:故意、明知、意圖
二、 違法性:
1/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2/其他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被害人之承諾、義務衝突。
三、 有責性:
1/責任能力:完全責任能力(年滿十八歲)、無責任能力(十四歲以下)、限制責任能力(十四歲至十八歲、滿八十歲、精神耗弱、瘖啞)
2/責任條件:故意、過失。
3/期待可能性。

伍、 刑罰之意義:
1/應報主義
2/教育主義(目的刑主義):假釋、緩刑。

陸、 刑罰之種類












柒、 如何認定犯罪之程序:刑事訴訟法
1/公訴:檢察官代表國家實行追訴犯罪之職。
2/自訴:犯罪被害人自行提起刑事訴訟。
3/法院之審判
(1)無罪推定原則 (2)自白之任意性 (3)證人與證物

捌、 結論
處罰是為了要嚇阻犯罪,必須是均衡而達到效果,若沒有則無處罰之必要。罪與罰,亦即犯罪(殺人者)與刑罰(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是刑法的構成的原理,但一定要符合下列比例原則:
一、 適當原則
二、 最小侵害性原則
三、 利益衡量原則
法律是沒有生命的,法官的解釋才能讓法律說話,法律有趣的地方在於你如何去看。法律是為人民的生活而生存的,應隨著社會的變動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