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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與政治—從三權分立觀點談司法獨立與定位

李念祖律師

司法獨立與政治權力
李念祖律師
總統選舉,政黨輪替,對司法改革中司法獨立的提昇而言,顯然是個利多的消息。出身法界、熟知法律的新總統,必然深諳司法獨立的憲政原理,也必然懂得政治權力與司法獨立之間應有的分際關係;此後政治權力更行尊重司法、給予司法更多獨立運作的空間,毋寧是社會可以期待的新境界。
總統易手形成有利司法獨立的社會觀感,單從此點言之,已可測知政治權力的作為與司法獨立的程度,往往具有彼消我長的敵體關係。現在民主憲政進入另一個紀元,值得重新審視司法獨立與政治權力之間應有的分際何在,以供關心司法改革的朋友們參考。
司法獨立,雖然是明文載諸憲法第八十條的基本概念,但似乎總是難以在憲政之中真正落實。所謂司法獨立,本意就是要求司法獨立於政治權力關係之外運作。憲法第八十條規定的義務機關有三:一是掌理審判的法官(應該包括大法官在內),有義務排除政治干涉,獨立審判;二是政治黨派,有義務自我抑制;不得運用政治關係或影響力干涉司法(當然不能有「法院是本黨開設的」的觀念,政黨領袖也應避免基於自身的政治立場公開攻擊司法者的法律見解);三是其他所有憲法上的政治權力機關,也有義務自我抑制,不得憑藉權力干涉司法審判。依照過去的憲政實務,憲法第八十條的三種義務機關,恐怕都沒有完全盡到實踐憲法精神的責任。具體的現象,俯拾即是。
我們且以總統對司法的態度舉例。依據憲法,總統提名司法院大法官,從事終局釋憲或是違憲審查,本是民主憲法的常例。但是,即使是最近的經驗中,也還有種種蛛絲馬跡顯示政治權力每每不肯放棄掌握司法。早在施啟揚先生被任命為司法院院長之前,學界主張司法院院長應由大法官兼任,已是多數的共識。當時的總統即可提名施先生為大法官兼任司法院院長,可是,施先生擔任院長卻沒有擔任大法官的機會;是不是因為大法官兼任司法院院長,可能使得總統難以隨時免除司法院院長的職務?在翁岳生先生繼任司法院院長時,這個問題的答案似乎更為明顯。翁院長在民國八十八年接事,其時憲法增修條文(八十六年之修憲)已然規定司法院院長應由大法官兼任,此一條文雖然在民國九十二年才告施行,但憲法要讓司法系統以審判而非行政為中心的用意,極為明確。翁院長原是最資深的大法官,卻要辭去大法官的職位才接新職,留下的空位迄今未補,其理由何在?如不是總統尚要保留隨時可使司法院院長去職的權力,似乎難有其他的解釋。司法院院長主持大法官會議,卻不具有大法官身分,本來即甚古怪;還要辭卸原來已有大法官的身分才予接掌院長,無論是因為總統堅持院長不由大法官兼任,還是總統不堅持院長應由大法官兼任,都已是政治權力不肯給予司法獨立空間的錯誤示範。
另一個例子,是民國八十八年做成的釋字第四七號解釋。當時司法院副院長出缺,原有的憲法條文已遭修改,新的憲法條文卻是民國九十二年才會生效,總統提名司法院副院長時不知應該適用新的還是舊的條文,於是聲請大法官解釋。可是,總統請求大法官指引迷津,提出聲請的卻是總統府秘書長。總統身為憲政機關,卻讓不是憲政機關的總統府秘書長出面聲請解釋,是否因為國家元首自恃身分不肯進入司法殿堂成為當事人,不得而知。國家元首如因身分崇隆不肯進入司法程序向司法低頭,何異政治權力凌駕司法?又如何期待司法能夠獨立於政治權力「之上」運作?這也許是某位部屬犯的小錯,但卻可能已是憲政上不該容許的權力傲慢。
如果總統對於大法官,尚且如此疏於尊重,政治權力如何看待一般的法官,也就一葉知秋了。政治人物輕蔑司法、踐踏司法,實已司空見慣。但是,不受政治權力尊重的法官們,卻似乎也普遍不能意識到自己乃是獨立的憲政機關,應該運用憲法保障人權、抑制政治部門逾越權力界限;加上法官們又普遍缺乏翻閱憲法、援引憲法審判的習慣,也就失去了制衡其他權力機關的憲政精神武裝。司法積弱,不免可能與法官們缺乏抗拒權力侵凌的責任意識、也缺乏抗拒權力侵凌有效的方法,有些關係。惡性循環,令人扼腕。
抑有進者,法官是否認識自身的責任,還直接涉及其認識不足會不會敗壞司法品質問題。如拿總統選舉期間,劉松藩被法官率警搜索的案子為例,我們就看到了政治程序中司法遭遇的困窘。人們也許沒有任何證據懷疑法官的行為受到政治力的支配,我們也拒絕如此推斷,因為類似的推斷很難避免無的放矢或者帶有政治目的的批評。事實上有些法官認為此案可為司法獨立的標榜,也會認為司法獨立與辦案方法的正確與否並不相千。不過,欠缺品質的司法獨立並不值得稱道。欠缺品質的司法若更引起社會上產生司法不獨立的懷疑,即仍有檢討的餘地。須知司法獨立有其憲法界限,司法獨立並不等於司法獨裁;如果法官於此不能有所體會,司法獨立即可能形成另一種濫用的政治權力。
看到理應被動的審判官主動出擊、輕易地獲得行政權(荷槍實彈的霹靂小組)大力配合、越區搜索未被起訴的證人、還召開記者會稱其為共犯,我們誠有理由擔心,自以為獨立的法官可能對於權力的陷阱,警覺不足;而從事審判的法官,忽略了假設無罪、法官被動、司法不語、管轄分配及不可未審先判等等基本司法原則,也足以讓人擔心,其審判的品質究竟有助於還是有害於建立司法的公信力與說服力?司法的品質一旦影響了社會大眾對於司法是否獨立的觀感,即不能以為二者並不相千。在政治權力左右司法尚未絕跡的時代,講究司法品質的提昇,才能建立司法獨立的信用。
這樣說起來,司法是否會繼續受制於政治權力,至少應從四方面加以觀察:一是司法能否拒絕政治權力的掌握支配;二是司法能否發揮限制政治權力的作用;三是司法能否自我避免成為逾越界限的政治權力;四是司法能否提昇品質以免招到受制於政治權力的懷疑,斲傷司法獨立的信用。今天若用這四個標準檢討司法的表現,則與理想的司法獨立境界,似乎還是頗有距離。
新總統的當選,若能減輕政治權力企圖支配司法的壓力,即可有利於第一個驗證項目的成績提昇,但就後三個項目而言,顯然還有待司法加強自發而持續的努力。司法改革,也就仍然是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