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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應否有政治敏感度──從廣三案談起

司法果皮

*司法官應否有政治敏感度──從廣三案談起*
司法果皮(作者為花蓮地院法官)
檢察官、法官(以下通稱為司法官)職司犯罪的偵查與終局判斷,不論就人民的期待或制度上的設計而言,不食人間煙火的司法官,絕對應該是有待改進的。質言之,因為身為司法官者必須了解社會上民眾對於各種共同關心議題的看法(當然不必盲從或必須接受主流思維),所以人民不能接受法官自認為是政治白痴,即是當然之理。從廣三案搜索劉松藩住處一事,本文擬自三個角度切入討論,其一為司法官辦案是否必然須有或不應有政治考量;其二是廣三案承審法官的舉措是否必屬政治考量後的結果;其三則為司法官的養成以及在職進修制度有無改進的空間。
司法官辦案該不該有政治考量?
司法官承辦社會共同關心的案件時,心中必然因自我期許、預期將有一定時間的忙碌以及因眾人矚目的結果而產生壓力感,況且因為社會民眾對其等共同關心的議題或個案,均亟欲了解案情真象或法院及地檢署對該等個案所為的事實與法律上的見解,這一種因共同關注社會議題的群眾心理有時會形成集體性的期待及焦慮;另一方面,可能會有其中國家機關等待法院作出判斷後為進一步之行政舉措,例如公務員經收押或司法警察因遭以貪瀆罪名起訴而停職之狀態不宜過久等等。此時承辦該等案件的司法官為使上述集體心理獲致滿足或抒解,或為使公務員不安定的身分狀態早日確定,而優先予以調查審理,筆者認為是合理而且正確的辦案方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解釋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以及國代延任案是否合憲,於程序上亦屬基於上述考量而優先解釋,全國輿論對此等辦理方式亦無不同看法,所以司法官承辦案件時為部分的政治考量,不必然是不妥的。但如果司法官辦案基於當事人身分特殊性的考量,而於程序上為不同的舉措,例如當事人為高級文官或民意代表即免予於公開法庭進行訊問改在院長辦公室製作筆錄;例如涉案當事人或證人屬當紅及過氣政治人物即於應搜索時避免搜索等等,除訊問總統有特別的規定必須司法官親赴總統所在地訊問外,此種政治考量筆者認為即屬失當。基於上述不同事例的提出,筆者認為辦案時為有無政治考量並非檢視司法官適任與否的唯一標準,重要的在於司法官為政治考量之時,係基於社會的公益或私人及長官個人利益為判斷準則。
廣三案搜索劉松藩住處是政治考量的結果嗎?
經檢察官起訴之刑事案除涉及性犯罪及少年之外,原則上程序必須是公開的,所以任何法官承審刑事案件所為的各種強制處分以及終局判決,都必須攤在陽光下接受社會的公評。廣三案承審法官撰寫長達三十餘頁的裁定書以說明收押該案被告以及必須實施搜索之理由,即屬為滿足審判程序必須公開以接受檢驗之制度上要求的舉措。基於對於台中地院院長以及該案承審法官的了解,筆者不認為該案實施羈押以及搜索是出於不當的政治考量或介入,人民及社會對本案的懷疑實在是因為吾輩司法人員長久以來不被信任,這是另一層面的問題,非本文所欲討論。
事實上,吾輩司法官們當然不能禁止或限制輿論以及人民對該等過程提出質疑及批評,事實上接受檢驗本來就是法官工作的一部分。但於專業上筆者認為自己並未仔細閱卷並詳閱上開裁定書,故不適格於討論該案前揭強制處分的時機及決定是否合宜。不過如果是筆者承辦該等案件,基於「自以為」合於公共利益的政治考量,筆者將極力避免在即將到來的總統選舉過程中因本人承審案件而加入足以影響人民選擇的變數。但是話說回來,調查與判斷是司法官的天職,任何對於政治人物的終局判斷終究會影響該政治人物往後的選舉過程與結果,司法官不可能迴避此一結果。總統選舉會在短時間內結束所以可能可以暫時拖到選後再實施搜索,但除非該被搜索人淡出政壇或其支持的候選人當選國家領導人,否則任何時間對其實施搜索,承辦法官都須面對政治迫害的質疑的,這是現階段司法官的宿命,我們會虛心檢討成因並力求以自己的專業上的表現贏得人民的信任。
如何養成一個不是政治白痴的法官?
最後,一個甫出校園或剛退伍的年輕人可能因為一次考試,再加上為時僅止一年半的「訓練」,就奉派職司人民權利義務或犯罪與否的終局判斷,當然是危險的,這幾乎已是司法界及全國各界一致的看法。司法官的擇選以及養成制度必須改變,已是不爭的事實。以筆者第七年極短的工作資歷而言,近日常有前三年不知是如何扮演法官角色的喟嘆,如何能使司法官能夠基於社會公益在承辦案件中作出正確且有利於社會的中間與終局判斷,如何使法官不再是政治白痴或「不看報紙的人」,是目前迫切待解決的司法議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