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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劉松藩遭搜索談法官進用制度

蔡東賢律師

「劉松藩遭搜索之另類思考」
蔡東賢律師

未經檢察官起訴之劉松藩在台北之住所,日前遭台中地方法院承辦 廣三案之法官親自越區加以捜索,引起許多質疑司法不公、政府迫害,或是稱 讚打高官、打老虎的正反兩面截然不同 的評價。筆者在此不願評斷是否有司法 不公或是否司法已伸張正義。筆者在此要提出思考的是,在摒除任何政治力因 素後,是否我國的法官晉用制度出了問題?
在司法改革的議題中,除了不希望外力介入外,更希望法院的辦案品質能
獲得人民的信賴。而欲獲得人民的信賴,職掌審判的法官就極爲重要。因此 法官除了中立、公正外,人民更期待其 有相當的智慧,足以適時、適當的斷案。
台中地院承辦廣三案的法官,其同僚稱之爲老實,沒有政黨色彩,不可能 爲某一政黨服務。甚至莊法官在稍後的 記者會中亦宣稱自己是「政治白癡」,不可能有政治目的。問題是,即使承辦法官沒有意思在此總統選舉之敏感時刻加以介入,但該件捜索之經過問題確已產生政治上的糾葛。
事後來看,本案之處理實有許多可以改進之辦案技巧。例如管轄區域,刑 事訴訟法原則上台中地院法官只能在台中地院管轄區域內辦案,不能任意越區 到台北地院管轄區內辦案,除非有例外急迫情形。而捜索對象,原則上限於被 告之身體或住居所採能捜索,例外才能對第三人(即不是被告者,例如證人或關係人)住居所加以搜索。又如捜索之 強制處分權,原則上由檢察官爲之,例外才由法官行使,儘量使法官居於中立聽審之地位。換言之,在本案,承辦法官可以命檢調單位透過檢察一體之架構,由台北地檢署利用合法監聽或其他科學方法偵辦劉松藩之涉案證據,並交 由台中地檢署起訴後加以審理,相信若能如此處理(其捜索之理由、搜索之過 程亦可更進一步強化或完善),縱使在總 統選舉期間,其引起之批判,也應可減少。或許本案法官求好心切,或許證據可能立刻滅失,但筆者拙見,認爲更可能的是承辦法官的經驗不夠,導致喪失 更好的處理機會與方式。我國的法官晉用制度實値得檢討。據報載,承辦法官爲民國八十五年才剛從司訓所結業,依目前司法院的改革方案,司訓所結業後 之法官尙不能獨立辦案,其重點即在於 擔心甫從司訓所結業之法官經驗不足, 無法完善斷案。今年爲民國八十九年,本案之承辦法官似尙不足五年,因此是 不是其經驗不夠,以致引起本件不必要的糾紛?實値得深思。
在國外,提及法官,通常皆已有相 當司法經驗者(例如從執業一定年限的 律師、檢察官、法律學者擇優錄取),方 能擔任。年輕,不是不好,甚至更有活力、更有膽識,但一不小心,卻也可能
造成冤獄,形成關係人士一生中永遠無法補救的惡夢或污點。或許有人批評年 長者可能已爲社會同化、污染,結果可 能更糟。但司法要能給予人民信心,必 須具有可預測性,司法不是賭博,不是賭您的運氣好不好,碰到的是好法官,則有好的結果,反之,則只有竊自哭泣。而訴訟案件,每件情形都不相同, 亦不可能以某種法律將法官做爲傀儡適用法律,否則豈不以電腦斷案即可?因此在法官晉用制度上,全民應認眞思考並支持如何晉用有司法經驗的人擔任法官,並力行法官評鑑、淘汰制度,以使法官憑適當之經驗於具體個案中妥當適用法律,保障人民權益及國家公益。而因其有經驗,則亦較不致出現不應出現的辦案瑕疵,並可增加其可預測性,避 免突襲。而當人民可預測到司法判決結 果時,人民才不會任意濫訴,並會依遵 其預測而行事,如此法律才能眞正落實 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台灣的社會才能 眞正成爲法治的社會。否則如果司法如 賭場一樣充滿不可確定性,試問犯罪之人焉有不願冒險一搏?又何能期待政治 立場不同之人不利用此種想像空間製造 出各種抵毀司法不公之藉口?則司法永 無寧靜之一日。司法中立、司法公正,不是說說就可達到,是要靠法官們的努 力與智慧。或許人之聰明才智各有不同,但經驗的累積,某程度上確可收幫助之成效。但願我國的法官晉用制度能 藉這次事件得到有用的啓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