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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追訴權.破綻主義

顏朝彬

新聞實例: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日前因當事人婚姻「已生破綻」而判決當事人離婚。判決指出,當事人雙方之前曾赴律師事務所,以個性不合為由,簽訂離婚協議書,顯示雙方愛情喪失,婚姻顯然已生破綻難以繼續,勢不可能回復共同生活,於是判准離婚。而以「破綻主義」判決離婚,這是繼列舉主義、概括主義之後,新的判決離婚依據理由,在我國司法實務界甚為罕見。(98/4/26)
列舉主義:對於權利義務關係之發生或變更或限制或消滅,法律規範之意旨以特定事由為條件並將之一一明白列舉出來的立法例,稱之為列舉主義。
概括主義:相對於列舉主義,就權利義務關係之發生或變更或限制或消滅,法律規範之意旨以一定事由為條件,但該事由無法用具體文字表達出來,而只能以抽象的法條內容表示的立法例,稱之為概括主義。
破綻主義:指婚姻之解消,不以一方具有過失責任為考量,而以無過失之目的主義為衡量標準,並以「婚姻破裂」這樣的概括條件作為裁判離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