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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養成變奏曲

蕭藺

司法改革,除了制度的建立外,更重要的是「人」的改變與進步。司法官的來源、研習與任用,是法官法以及相關制度建立的最重要一環。在司法院送立法院審議的法官法草案中,與現行制度相較,並無新意:考試與訓練制度與現行情況差別不大,亦未增加外界轉任司法官的誘因,更未有邁向各國「法曹一元化」的具體作法。當然,在現行制度下,多數法官仍克盡職守,值得尊敬,以下「司法官養成變奏曲」,無意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只是試圖以嬉笑怒罵的方式,點出現行制度下造成的極端怪異現象。因為,我們深信,改革的實踐,不能單憑「道德化」的個人,而必需建立合理適當的制度。

場景一 法律系校園:
「不論世事,只問考試」「不搞社團,只忙補習」
每個剛進法律系的學生多在課堂上聽過一個真實的笑話,某初任法官芳齡二四,清純可愛,審理妨害風化案件時,當被害人支支吾吾的窘迫陳述:「他強迫我『吹喇叭』」,法官竟當下要求,「把證物『喇叭』當庭提示勘驗!」顯然法官大人根本不知道「喇叭」何所指!教授說完笑話以後,總會諄諄勸誘,要求剛剛開始起步的法律新兵,多增加社會歷練,未來千萬不要成為「悖離社會通念」、「不知民間疾苦」的法官。
奈何言者諄諄,聽者縱不「藐藐」,恐怕也力不從心。法律系高居第一類組第一志願,看來風風光光,每年多少人擠破頭想轉系轉進來,競爭之激烈,可想見一般,通過高錄取標準篩選的法律系學生,未必真的對法律有興趣(有興趣、善思辯者也未必能進來),倒是幾必擅於迎合要求標準答案的考試。尤其國家考試名額放寬之後,既然考試變得容易了,考不上、甚至沒有「應屆」通過高考、律師、司法官等一連串考試,似乎就變成奇恥大辱,從小雖一路順風、未曾挫敗的資優法律人豈堪忍受?更何況,考試內容既然只著重於實務學說的熟悉度,社會經驗、人生歷練又不可能成為評價的對象,又何必勞神於「前途無『亮』」的課外活動呢?於是選課讀書,皆以國家考試為準,非關考試的科目,不是乏人問津,就是變成營養學分。「不論世事,只問考試」、「不搞社團,只忙補習」的奇特風氣,蔓延在法律系的校園中,原應豐富精彩的大學生涯,就被化約成「青燈伴古佛」的K書歲月......

場景二 司法官「訓練」所:
例稿至上,訓練無須「問案」即可「斷案」的書面審理
好不容易通過司法官考試,縱使想要保留資格,先從事其他行業以增加社會歷練幾年,在現行制度下亦無可能,所以只好「包袱款款」,進入司訓所。
司法官「訓練」所,不免令人望「名」生疑(原來司法官用「訓練」的啊?):聽來真像一個口令一個動作的軍營!前期六個月密密麻麻的課程,百分之百由實務界司法人員擔任講員,(過去還有鳳毛麟角的「非司法官」講員「點綴」一下,後來因「當局」認為「無此必要」,幾已全數刪除)學員們焚膏繼晷、孜孜矻矻的,不是個案中法律與事實涵攝過程的思辯、證據取捨與經驗法則的推演、乃至於心證內容如何形成等這些在學校時向來陌生的困難課題,卻整日忙於埋首卷宗,依「例稿」寫判決書,練習不用「問案」就可「斷案」的書面審理!難怪有人說,六個月下來,除了熟悉實務判例之見解、書類製作之格式外,只是增加了「先得到結論,再杜撰理由」的功力!(如果認為被告有罪,再多的證言只要一句「顯係迴護之詞,不足採信」就可輕輕帶過;如果認為無罪,同樣的證據立刻變成「尚難證明為被告所為」)這也難怪,司訓所的「教育宗旨」,本來就是「訓練」結業後能夠立刻進入狀況、立刻在堆積如山的案件中快速「生產」判決的法官,能否獨立思考、能否挑戰或檢驗既定實務見解、能否確保「值得當事人信賴」的實體結果與程序正義,僅憑六個月刻板的書類製作課程,恐怕難如登天!至於這種實務界「代代相傳」的研習方式,究竟是「青出於藍」,還是「縱取法乎上」,頂多也只能「得乎中」,恐怕就沒有人能斷定了!
司訓所的另一大特徵,就是「管教」甚嚴,遠為一般大專院校所不及:每天只有午、晚膳時間可以刷卡外出,每週只能三日外宿,多如牛毛的「操行扣點」規定,包括卷宗遺失、不假外宿、週記未繳、作業遲繳、遲到早退、請假過多......所以學員只能斤斤計較地「計算」自己的分數,以求自保。老師們一旦發現學員竟然還「有時間」看冬季奧運轉播、看鐵達尼號電影、閒話緋聞案,就會語帶玄機的說:「這麼閒啊!?那我多出點作業吧!」原來準司法官們所受的期待,只不過是以最原始的扣分獎懲來「他律」式地計算「榮辱」,再加上閉門用功,繼續保持「不問世事」的「純潔度」!
司訓所結業後,赴法院實習一年半,際遇如何,可更是「各憑天命」:有的指導法官事必躬親,學習司法官就樂得趕緊享受「此生最後的清閒」,反之,有的指導法官樂得輕鬆,完全「職務移轉」給學習司法官,學習司法官只得硬著頭皮提早辦案,至於當事人的權益,只好聽天由命了!

場景三 法院
在「草草結案」與「累死自己」間,又有什麼選擇的餘地?
初出茅廬的年輕法官,手執權衡是非善惡的天平,可能充滿高度的理想與熱忱。可是案件實在多得驚人,雖然每日案牘勞形,「辦案遲延」的績效成績單就成為最大的夢魘。難怪有法官感嘆,在惡劣的司法環境與常受人民質疑的審判品質下,縱使自己力圖對案情認真地抽絲剝繭,對證據取捨錙銖必較,可能也不見得會受到當事人的諒解與尊敬,既然如此,又何必如此自苦?於是,面對愁容滿面的當事人,再菩薩心腸的法官也漸漸麻木起來......沒辦法,在草草結案與累死自己之間,法官又有什麼選擇的餘地?
年輕法官經驗與歷練不足,更常為人所詬病,這實在是法曹養成教育一路造成的後果。人性本來就是主觀擅斷的,所以要「人」來擔任「神」的審判工作,要「人」摒除一切主觀成見地在「羅生門」般各說各話的事實中找出真相,或定分止爭、或探尋「只有上帝知道」的客觀犯罪事實,這本來就是一種「逆向操作」,極為困難。因此,審判者除了豐富的法學素養之外,更需要超然客觀的理性思維,嚴謹中立的證據與經驗法則的推演。所以法諺有云,「素樸的絕對的正義感,往往卻是證據法則最大的殺手」!當法官對探尋真相力不從心時,在「法官看被告,越看越怒」「年輕富正義感的法官卻往往越兇」的法庭常態裡,在「兇手伏法,改善治安」的輿論壓力下,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主義、法律正當程序等基本要求,往往就悄悄地被「寧枉無縱」的心態給犧牲掉了......
於是,面對人民對裁判品質與程序正義的普遍質疑,再加上長期累積的工作壓力,法官兩極化的心態於焉出現:或者對外界的批評與質疑動輒暴跳如雷,充滿防衛心態地「捍衛」司法體系,越趨封閉保守;或者充滿「累死也遭嫌」的委屈無力感,長歎「不如歸去」......結語

揖注國家資源,建立兼容並蓄的法官制度
就法官的來源、研習與任用而言,先進國家多強調法曹一元化,美國法官幾皆由當地夙負盛譽的律師選任,而律師亦多以能被遴選為法官為最高榮譽;德國、日本的法官研修期間,亦遠比我國為長(能「熬」到實任法官者,絕對比我國高齡得多,但尚有法官是否過於年輕的疑慮)。司法人員來源單一,誠如過去中小學師資來源單一所招致之批評,容易使該系統固步自封,缺乏刺激與進步。因此,創造「外人」投入司法實務界的誘因,是建立「法曹一元化」的重要前提。我國現行律師願意轉任法官者寥寥無幾,主要原因除了司法環境惡劣之外(律師至少有秘書,教授至少有助理,法官卻得萬事自己來?)必需從司訓所研習開始、必需從一審法院任用、年資無法換算等,皆亦影響深遠。(美國不是常有知名法學教授直接被任命為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者嗎?)
另外,司法官考試與「訓練」過程的刻板封閉性,更值得全面檢討。我們需要的司法人員,應能充分釐清案情、適當認事用法,應能權衡兩造利益、合理定分止爭,而不是只熟知「×年×月最高法院×號判例」的斷案機器;應能兼顧當事人實體利益與程序正義,而非只想使「壞人伏法」的自命正義使者。
因此,我們期待,透過民間版「法官法」的提出與推動,能夠促使司法行政當局,能揖注適當的國家資源,同時以大刀闊斧的方式,建立兼容並蓄的法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