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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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法官的必要性

蔡東賢

報載北部地區檢察官認為辦案常遭不當行政干預,人事陞遷不公平,發起成立「檢察官改革協會」要求施行由下而上的改革,並且各地檢察官紛紛連署支持;法務部方面對於檢察官身份上之保障及檢察一體透明化的作法,原則上支持,但對票選主任檢察官及評鑑檢察長部分則有不同意見。
雖然法務部在五月十九日發表「給全國檢察官的一封公開信」對檢察官辛勞及貢獻表達慰問及敬佩之意,並表示近日來之法院審理中的若干法案,涉及檢察機關的屬性及檢察官的定位,由於對檢察體系的未來發展影響深遠,造成部分檢察官的疑慮與不安;法務部爭取檢察官權益,保障檢察官之司法屬性的立場絕不容置疑云云。但檢察官改革協會仍強烈要求檢察獨立以達到「零干預」的辦案環境。近日更有檢察官出面指責部長及檢察長行政干預辦案,而讀者投書亦有要求檢察官不能只想到大案,仍應重視小案,對於部分檢察官所稱「為了辦一個大案,以致被許多小案牽絆」頗不以為然;或是認為以目前自主性高的檢察官,誰受到行政箝制、政治壓迫,何不攤開要求公論、批判?檢察官偵辦一般小老百姓的案件,是否有如偵查政治人物涉及大案般之公平認真?若答案是否定的,對於檢察官此次爭取的司法官身份保障,應以更審慎態度視之。
由以上報載,可以了解目前檢察體制之問題,並不是單一個的問題,也不是爭取司法官屬性即可完全而一次澈底解決。理想的狀態,應是權責相符、相互節制。政治學上幾乎不相信擁有權力而不受節制者能自行拘束,自我節制,因此在給予權力時即須設計制度予以節制。
檢察官係代表國家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及擔任民事法上公益的角色,其職務與一般行政官不同,但又與職司審判,被動聽訟之法官,不一樣。檢察官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檢察一體原則之通用,必須上下成為一體共同辦案,此種制度是源自日本、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制度,在國外亦行之多年,並未廢除。由此即使檢察官必須全體合任發奸摘伏,此與法官個別獨立依據法律審判,實有本質上之差異。因此,欲對法官與檢察官給予同等規範,實有不當之處。因此針對檢察官之職掌與角色,另立專法,方能免於左支右黜之窘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張另立檢察官法,確立檢察體系外部獨立(免受檢察體系以外勢力之不當干預);確立檢察一體範疇(免受檢察體系內部勢力之不當干預;上級介入時,必須符合有效追訴犯罪及保障程序正義的目的,檢察官應有陳述意見及聲明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