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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刑犯案考驗台灣的自由政治社群

顏厥安 教授

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位青年被判死刑的案件,轉眼已經七年了。這期間雖然經過各界不斷地奔走呼籲,最高法院檢察總長提出三次非常上訴,但是最後仍然徒勞無功,獲得維持原死刑宣判的結果,最高法院之法官甚至還召開記者會反駁外界之質疑。換言之,國家已經在法律上取得處決殺害這三位青年的權力,只要法務部長簽署執行命令,三位青年的生命即告煙消。
輕忽司法的公正性
這真是一個極為弔詭的事件。一方面,我們認為司法應該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因此不但不應該受到政治力之干預,也不該受到社會力之壓迫。但是另一方面卻又看到,在僅有自白與間接證據的情況下,法院竟然可以無視無罪推定之原則而宣告三個死刑,對照於許多貪官污吏白領犯罪動輒無罪或輕判的案件,真讓人感到若無社會壓力,封閉的司法官僚體制不知還要製造多少個案暴政。對抗暴政必要時可以武力反抗,但是對個案暴政呢?只有束手就死嗎?
這也許正是台灣自由政治社群本世紀最後也是最大的試煉。在華人地區要建立真正的公民社會與自由政治社群是非常困難的。新加坡只是一個公司,香港只是一個華城,台灣的政治雖然烏煙瘴氣,但是唯有在這裡,人民才在漸次的覺醒反思中嘗試發展公民互動參與的自由憲政體制。但這是一個艱苦而險阻重重的歷程,沒有人能保證它必然成功。希望它能開花結果,也許正需要伯拉圖所稱的四種主要德行:智慧、勇氣、節制,以及統合這三者的「正義」。不僅公民個人需有此種德行,最重要的是制度要能鼓勵實踐這些精神。因此除了形式民主的陸續實施外(國會改選、總統民選等),迄今為止我們實在太輕忽「公正而令人信賴的司法」也是其中至為關鍵的一環。因為只有在具體的糾紛衝突個案中,公民才透過當事人第一人稱身份,真實地覺知了法律制度對其權利之保障,或者反過來,不正義與傷害。
自由心證早該告終
因此,三死刑犯案例,有關當局不宜僅當作是「一個」案子來處理,更應放在台灣民主化、法治化的歷史進程中思考,進而體認:這些死刑宣告本就是改革遲鈍之司法官僚體系對台灣人民民主努力之嘲笑,如果還要執行,那就真是一敗塗地、全盤皆墨。相反地,正如同韋伯期待具有卡理斯馬民主正當性之民選領袖能夠推動僵化官僚體系之改革,台灣(也是華人)第一位民選總統,也應該透過司法體系外部的力量,以特赦這三位青年的方式向國人宣告:「在新世紀新時代裡,我們不能再擁有如此的司法運作方式!」是的,當大法官會議已辛勞連連地將檢肅流氓條例、檢察官羈押權、軍事審判等宣告違憲後,戒嚴體制下不受嚴肅檢驗之「自由」心證時代早也應該告終。三死囚案正是最佳之時機。
黑格爾曾告訴我們,人類自由歷程之真實展現,唯有透過具體之法權制度,但他也不忘提醒我們,只有行動才是創造有別於自然之精神文明的動力。人本不免一死,但自由政治社群如果有意義,則正在於盡一切力量防止任何一個人不公正地被囚或受死。蘇、莊、劉三人之自由與尊嚴,正等著我們的行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