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振刑累犯-刑罰加重之問題
蔡東賢
美國柯林頓總統於一九九四年簽署「暴力犯罪控制暨執行」,俗稱「三振法案」。主要內容是將已經犯兩次重大犯罪的重刑犯,或已犯一次重大犯罪的暴力罪犯或煙毒犯,若其再犯時,原則上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至於何謂暴力犯罪,則如殺人罪、縱火、強盜等。
換言之,對於屢犯重大犯罪之重刑犯,於第三次犯重大犯罪時,予以終身監禁,類似棒球術語之三振出局,讓犯人與社會隔離。
法務部為遏止犯罪,考慮仍照美國三振法等之精神,修正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針對特定重大刑案的再犯、三犯,由目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提高到加重其刑三分之二,甚至是加重一倍的刑期。
法務部之想法無非針對目前為人批評的假釋制度,認為犯罪者只要服刑二分之一,無期徒刑者只要服刑十年即可出獄,而陳進興、診所大盜等均為假釋出獄再犯者,認為只加重其刑就可遏止犯罪。
實際上犯罪本身有時並非只是隔離即可遏止,隔離只是禁錮其身體,但仍未能去除其犯罪之本質,而有些犯罪是生病狀態下之產物,犯人未發病前,與正常人無異,且可能對社會頗有貢獻,只是一旦發病,則將成為社會的夢魘。因此治療,實為刑事政策上極重要之一環。未經合格的治療,單純以延長服刑期限,將只是助長社會報復之心理,以及犯罪者之仇視社會心態。
而且刑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有期徒刑上限為二十年,即使數罪併罰也不得超過二十年,而無期徒刑依刑法第七十七條,服刑滿十年即得有假釋機會。因此不修正上揭條文,只條正累犯加重刑期三分之二或甚至加一倍(無期徒刑不執行他刑,因此不可能加重),根本對於重大犯罪者不生任何效果,而只能對輕罪者有所影響,此又與三振法案遏止重大犯罪之目的相背離,恐怕三振法案還未產生效果前,即已遭社會三振。
實際上,刑期無刑,對於犯罪者,理應在其第一次犯罪時即斟酌其身心狀況,予以適當教育治療,以期能不再犯,假釋更應視其真正的社會人格健全程度加以決定實行與否,而非僅以年資計算,含糊過關。法務部不檢討現行監所矯治功能不彰之積弊,以及假釋制度的虛應事故,而只在制度上做無效果的延長,反而模糊焦點,浪費司法及社會的資源。
其實現有的問題,主要在於自私自利的心態橫行,強勢者做威做福,以刑期、假釋之權限獲取不當利得,怕事者欺善怕惡,不敢判重刑以免報復,不敢確實評分以免擋人假釋,則犯罪者未受到合理的刑罰,亦未受到合理的矯治,監所為犯罪學習的溫床,監所日子為磨練犯罪技巧之進倍時間,無怪乎犯罪者越愈越壞,則再三加重其刑,又有何用?若是無法改進監所的矯正治療成熟,縱屬一再延長刑期,又是浪費社會資源,監所越蓋越多,監所怨氣愈積愈重,則在眾多空氣沖天監所環繞下的台灣人,又豈能期待有國富民安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