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檢察官改革之回應
蔡德揚
日前,國內幾位深具熱忱的檢察官發起成立「檢察官改革協會」,並獲得全國許多檢察官的支持。據報載,這些檢察官改革協會的發起人因為民間版法官法草案排除檢察官之適用,憂心檢察獨立性可能無法得到保障而遭受外力不當干預,故而呼籲社會各界應對保障檢察獨立的問題加以重視,並指出以往許多檢察官曾遭到上級不當干預的例證,引起社會廣大的迴響與支持檢察官法立法之意見。筆者身為民間版法官法立法小組之一員,謹藉此機會說明民間版法官法草案為何決定排除檢察官之適用,並進一步提出對檢察官改革訴求的一些回應意見,希望能提供大家對這些問題更為深思的機會。
在民間版法官法草案研擬之初,立法小組曾對檢察官是否應適用或準用的問題曾有熱烈的討論。事實上,民間版法官法草案原先就檢察官部分曾草擬「檢察官章」。但經過成員的討論後,立法小組認為法官法乃著重於如何保障「審判獨立」的設計,而檢察官的身份與職務的行使,與法官不盡相同。因此乃希望能夠在法官法以外,針對檢察官部分另立專法,以適切的保障及規範檢察官職務的行使,俾能達到發揮檢察官功能的目的。這就像不同身材的人需要不同尺寸的服裝一般,民間版法官法草案是為保障並規範法官如何獨立審判所「量身訂作」的法律。同樣的,為了保障並規範檢察官能確實發揮應有的功能,自然也有必要為檢察官再量身訂作另一套法律規範,而不要用「削足適履」的方式,強將檢察官適用或準用到法官法,造成杆格衝突的情形。
至於檢察官與法官職務行使有何不同,而有另立專法的必要呢?本文謹提出以下數點,供各位參考:
(一)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
誠然,我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常遭受上級機關不當的干預,致每每造成司法不公的案件,無法符合人民對司法正義的期待。因此如何避免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受到外力不當的干預,並制定一套完善的制度加以規範保障,乃成為當下重要的課題。然而在保障檢察制度獨立之時,我們是否要將「檢察一體」的制度全盤否定呢?本文認為,檢察官為能有效執行偵查犯罪的職務,仍有必要藉由分層的指揮監督及協同配合方式以打擊犯罪(例如跨縣市的重大複雜犯罪,可能需要一個統籌的指揮監督系統及數個不同縣市檢察官群策群力的配合始竟全功)。因此檢察一體的制度仍不應輕言廢棄,只是在指揮監督與協同配合的過程應透明化,以避免不當外力有機可趁。就此,關於檢察官指揮監督系統及指揮方式、申訴制度、不適任檢察官的懲戒及淘汰、案件事務的分配及移轉等問題,都需要縝密的立法設計。而這些立法設計與法官法強調個別法官的審判獨立截然不同,難以放入法官法的體系中一體適用。簡言之,就立法原則而言,法官法強調「個別審判獨立」,而檢察官法則應以「內部檢察一體,外部檢察獨立」的精神為出發點。
(二)落實檢察官蒞庭,健全刑事審判程序
現今的刑事審判程序中,檢察官往往是長期缺席的一方。因此,刑事審判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一方面必須秉持「審判中立」的原則審理案件,另一方面又必須代替缺席的檢察官詳細詰問甚或挑戰攻擊被告,以免縱容不法。然而,要一個也是凡人的法官身兼二職,長久下來不是造成這個法官人格分裂,就是迫使法官無法站在中立的立場從事審判的工作。如此對建立我國刑事公正的審判制度,實有莫大的妨礙,並嚴重侵害人民接受公正審判的基本權利。實則,檢察官除了偵查犯罪之外,對蒞庭擔任公訴人的職務,亦不應輕忽。雖然法務部已經推動重大案件檢察官蒞庭辦法,但是成效不彰,多半的檢察官仍是「行禮如儀」依舊。況且對每一位刑事被告而言,他的案件就是「重大案件」,法務部又為何要對案件加以區分,而讓部分案件無法得到正常的審判程序加以審理,而讓被告遭致不公平審判的風險?因此,如何落實檢察官蒞庭,以健全刑事審判程序,亦應為檢察官法立法實不容輕忽的課題。
(三)建立有效率的偵查體系,確立檢察官偵查犯罪主體的地位
或許有人質疑:檢察官從事偵查工作已經甚為勞累,又如何苛責要求其蒞庭執行公訴職務?本文以為,現今檢察官之所以整日埋首於偵查工作案牘勞形,其主因是警調系統執行偵查職務時不夠落實,即草率將案件移送檢方,致使檢察官必須對移送案件的事實再重新調查,因而終日埋首於偵查工作而無法審判蒞庭。如果檢察官偵查主體的地位能夠確立並能有效執行,讓檢察官能有效行使「立案審查權」,指揮監督警調系統配合其辦案,並對警調人員調查不周全之處發回或改派其他警調人員再詳加調查,再賦予檢察官對警調人員的懲戒權,俾便指揮監督的行使。此外,亦可考慮設置助理檢察官幫助檢察官處理案件。相信如此減輕目前檢察官被繁重的偵查工作拖累的問題,並建立有效率的偵查體系,確立檢察官偵查犯罪主體的地位。
以上種種,只是本文的淺見。今日有幸看到檢察官改革協會及民間司改會著手草擬檢察官法的立法工作,也希望本文能引起社會更多的關切與支持,相信各方意見的集思廣益,必能對健全我國司法改革制度有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