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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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檢察體系外部獨立

謝佳伯/范曉玲

日昨因副總統夫人連方瑀女士於八十二年電匯鉅款予前屏東縣長伍澤元之弟一案,一時之間引發軒然大波,對於連方瑀女士恐將有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逃漏鉅額贈與稅之虞,甚至有認該筆款項係工程回扣等諸多揣測。該事件之真相如何,筆者雖不便逕下定論,惟外界再三質疑法務部檢調單位是否能究辦到底,確已再次凸顯檢調體系偵辦高層官員涉案時,其能否獨立超然、完全不受干涉的問題。
長期以來,檢調單位在高層官員涉案時,總不斷強調「證據到哪裡,案件就辦到哪裡」,但社會大眾長期觀察貪瀆賄選案件結果的「經驗法則」,卻幾乎正好相反,反而變成「案件想辦到哪裡,證據才會出現到哪裡」;而此類眾所矚目的指標性案件印象的累積,也造成一般民眾心中對司法公信、司法獨立的嚴重質疑。偵查為調查犯人及蒐集一切犯罪證據的緒端,檢察官雖然作為偵查犯罪的主體,但因為所謂「檢察一體」原則(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檢察官必須遵守檢察長、檢察總長的指揮監督,檢察總長乃至於檢察長對於所屬檢察官享有「職務移轉權」、「指揮監督權」。此一制度設計,本係因應檢察體系必須有效率的打擊犯罪之需求,在司法獨立不受干涉的先進國家,因政治力不至介入,尚無問題;但如果檢察體系中「上級」對「下級」的指揮,係為了「效忠」於特定政黨、為了「護主心切」,則檢察一體原則反將反為斲喪司法公信的可怕利器,從民國七十年代的吳天惠案,承辦檢察官憤而潸然淚下,甚至到去年猶發生引發各界矚目的燁隆案,一次又一次地令人懷疑:上級檢察長的指揮監督或職務移轉,也許只是為了特定政治目的!也因此,連方瑀案一發生,立委諸公就要求法務部長指定特別檢察官或成立特別委員會進行調查,顯然就是基於這種長累積的不信賴。
不過令人擔心的是,由法務部指定特別檢察官或組成特別委員會調查,就果真能夠免於政治力的干涉嗎?特別檢察官的成員確實能夠「調得動」檢調人員進行調查,而不致面對「有將無兵」的窘境嗎?真正解決問題的方式,與其透過個案發生時指定特別檢察官或成立特別委員會,也許不如徹底檢討「檢察一體」原則。「檢察一體」的重要前提,乃係檢察體系的「外部獨立」不受外界政治力的干涉;如果依現行制度,檢察長無須面對任何民意監督,僅由行政體系提名任命,如何期待檢察首長能完全不受上級「長官」的干涉?因此,釜底抽薪之計,乃係使檢察總長改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使檢察首長向人民而非向「長官」負責,始能使檢察體系確能外部獨立,徹底滌除政治力干涉,掃除「只打蒼蠅、不打老虎」之譏,重建人民對檢察與司法體系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