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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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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檢察官的一封公開信

新聞稿

欣聞全國各地檢察官發起即響應檢察官改革運動,咸認必能成為檢察體系之改革泉源。惟因對於民間版法官法未將檢察官列入準用一事似有誤解,僅在此就未列準用條文之理由說明如下。
一、 檢察官係代表國家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及擔任民事法上公益之角色,其職務當然有別於一般行政官或公務員,並非純粹之行政官,具有準司法之性質。惟檢察官並非法官,而檢察機關屬司法行政機關,基本上又屬行政權之一環,因此迫切需就檢察官之定位及身分另立專法明確規定。
二、 檢察體系內有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分際之問題,與法官法中單純基於維護審判獨立之規定並不相容。今之要務為釐清所謂「檢察一體」之適用範疇,明確訂定檢察體系中之上命下從、指揮監督之職務介入、職務移轉之「一體關係」標準何在,以避免行政首長假借檢察一體之名行箝制檢察官辦案之實。
基於上述之考量,我們認為,縱令在法官法中列入檢察官準用之規定,亦無法對檢察官之身分、職務行使、人事調動、升遷提供適切之保障,反可能造成專責規範檢察官之「檢察官法」或「檢察署法」立法遲滯,延宕檢察體系之改革時機!
我們認為,未來之檢察官法至少需就下列幾項關鍵問題訂定具體規定:
一、 確立檢察體系外部獨立
二、 確立「檢察一體」範疇:檢察總長及檢察長依據檢察一體原則,對所屬檢察官行使其指揮監督權、職務介入權及職務移轉權時,必須符合有效追訴犯罪及保障程序正義之目的性,在此目的之外,發動上開權限,均屬對檢察官職責之恣意干涉,有違檢察一體權限。而檢察官對於此種恣意干涉應擁有陳述其意見,以及聲明異議之權利,因此檢察總長及檢察長發動上開權限時,必須以書面附其理由,以公開透明之方式行之,俾供事後客觀檢視其正當性。
三、 提昇檢方辦案能力,設置直接隸屬檢方之辦案人員及設備
四、 檢察官人事民主化、透明化
綜言之,檢察官之身分定位、職務原則等具有特殊屬性,因此依附於法官法之準用規定,不但不能彰顯檢察官之不同地位身分、職權原則,反而將再次造成檢察官定位不明、上下權責不清;尤其對於目前檢察體系外部獨立無法貫徹、檢察官有將無兵、檢警關係曖昧不明、檢察一體原則隨人適用漫無標準…等等自將無法獲得解決。目前當務之急應是儘速研擬「檢察官法」,才是根本解決檢察體系積弊之道!
所有之改革工作都必須經由由下而上的改革方能成功,對於積弊已久的司法改革尤其需要長期持續的投入方有見到成效之一日。今日樂見檢察官界不計名位升遷、捐棄本位主義,匯集力量積極推動改革,並成立長期工作團隊,除了致以最高敬意之外,我們亦將盡最大的努力予以支持。另一方面,本會也已邀集部分檢察官共同組成檢察官法研議小組,積極加速草擬檢察官法,盼能提供淺見拋磚引玉,共同思考檢察官之妥適規範,為檢察體系之改革貢獻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