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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振刑-殺雞用牛刀

陳志祥 法官

日前,見貴報刊載法務部擬模仿美國「三振刑」之立法,對於暴力犯罪之再犯或三犯者,規定加倍處刑,或處以無期徒刑,並不得假釋,以改善治安。然則,筆者認為三振刑是殺雞用牛刀。其立法並不高明。率爾模仿之,唯恐橘逾淮而為枳,值得三思!
改善治安,各界皆應努力,道德、宗教、教育、刑罰皆其一環,原非刑罰所能獨力負擔。蓋依犯罪學原理,有人即有犯罪。犯罪不因重典而停止。治重罪用重典,治輕罪用輕典,始為法治國家之常態。對於有危害社會之虞者,可以修正保安處分而規範之,不應只知加重刑罰,甚或濫用死刑或無期徒刑。君不見對於擄人勒贖未撕票者濫用死刑結果,只有造成更多撕票?何況,若為重罪如強盜,最高本可處以無期徒刑;而應否處以無期徒刑,法官可依個案考量。若為輕罪如妨害自由,最高僅得處以有期徒刑五年;其二犯、三犯者,依累犯加重計算,最高只為有期徒刑七年半。今立法強迫司法必須加倍處刑或處以無期徒刑,有何法理可言?再者,立法剝奪個案裁量之司法權,亦與權力分立原則有違。
其次,依行為責任原則,被告只因本次行為而受處罰。刑法累犯之設,以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加重部分實係以其人前次已受處罰之行為再次受罰,不合行為刑法原則,已有違憲之爭,何況三振刑!出獄而再犯或三犯,可見監獄教化不彰。教化不彰而怪罪被告,反而以不利益加之其身,豈是合理?何況,刑罰之賦與必須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否則,輕罪而處以重刑,重罪將如何處刑?傷人而處以殺人之罪,則傷人者進而殺人自然在所不惜。如此,刑罪邊際嚇阻功能將消失殆盡。加強監獄教化,不再全面減刑,嚴格審核假釋,無期徒刑之假釋須經特別程序,延長有期徒刑,不再以十五年為上限,或可改善治安。否則,一味加重其刑,社會只有更加混亂,人民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殆可預期。
國民是國家主人。入監剝奪其自由並使其接受教化,是為期其再社會化。教化不彰,應再教化,絕無使之三振之理。孔子曰:「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立法只知齊之以刑,不能推己及人,欲求國家長治久安,無異七年之病而求三年之艾,其可得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