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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及懲戒

顧立雄

我同意法官如有升遷思想,實爲審判獨立之天敵,因此法官制度應廢除官等、考績之設計,使法官安於其位,無欲則剛,但是過於安逸之環境,也容易形成法官獨裁及懈怠。 我們不同意將法官分等,但是也不能容忍品德操守有問題、裁判品質低劣、辦案態度奇差之法官長期盤據其間,使人民權益受到重大損害,司法威信一直低落。我們相信評鑑的主要目的是在客觀地找出有問題的法官,將其公布,使其等知所警惕,而透過嚴正程序所作成的懲戒處分,其目的更只是在讓法官瞭解全體國民對其等之期待,促使法官們時時能夠自省及自覺,真正落實「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這句話。
民間版法官法草案特別要求成立由九至十五人組成之法官評鑑委員會,並爲彰顯其客觀、公正地位,規定其委員應由司法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始得任命,且應包括法官、檢察 官、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類委員人數亦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一。
法官評鑑的方法主要側重在每年至少一次對全體法官所進行的一般性評鑑,評鑑結果應予公布,名次落居最後幾名者,希望其能深刻守自省,而若連續兩年以上名次均居於最後幾名,相信社會自有公論,而此等法官在全體國民注視之下,想亦無法安於其位。
就個案原則上不爲評鑑,但有必要時,仍得依職權或依人民申訴挑選具體案件加以評 鑑,惟爲避免干涉審判,對尙未確定之案件,禁止爲個案評鑑,且如案件已確定逾十年者,已失個案評鑑之意義,亦不爲評鑑。
法官評鑑委員會於進行評鑑時,若發現法官有應受刑事追訴之事由時,應本於職權告發,移請檢察機關偵辦,而若發現法官已構成懲戒 事由時,更應本於職權向懲戒法庭提出懲戒之請求。
民間版法官法草案基於法官與一般公務員不同,認應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有關公務員懲戒之規定,而且現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未採法院之體制,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未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早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要求其檢討修正,因此我們特別不厭其煩地在法官法草案中設計法官懲戒初審及覆審法庭的組成,並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務期給予被請求懲戒人充分之程序保障,同時在請求機關或團體發動懲戒程序後,要求審理程序原則上應公開之,以受國民監督,看看其有無確切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同時提供國民實證法律教育,相信透過程序公開及最後判決結果公開,懲戒功能應能正確、有效地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