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法官保障

詹文凱

有人說法官是以人去從事神的工作。神的工作固然有其神聖超然的一面,但從事的人卻是血肉之軀,有著七情六慾,時時須面對來自外界的壓力和誘惑,以及內心喜怒的交戰。為了使法官能善盡職責,所做的裁判符合公平與正義,給予法官一個得以抗拒壓力和誘惑的工作環境是必要的。
獨立審判是憲法對於法官最重要的要求,因此對法官保障的主要目的即在於獨立審判的達成。一般而言,會對於法官審判造成干涉和影響者,主要來自於司法機關內部藉由職務監督和人事權對於法官形成不當的壓力,以達干涉個案裁判之情形,以及以經濟或其他利益引誘法官之情形。因此,法官法保障制度之設計,應以對於此二者之防範為主。
一、 法官的身份保障
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這是法官身份保障之憲法依據,其目的在於免除法官因為不屈從政治或行政壓力而解除職場之恐懼,使法官專心任職,無後顧之憂。對此,在法律上應該有以下的具體設計:
1.法官(實任法官)之免職,應以法律明定其原因,除有犯內亂、外患、貪污、瀆職或其他不名譽之罪遭判刑確定,或因故意犯其他罪遭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並未受徒刑或易科罰金,或有違反禁止參政義務、不得兼職義務、不得經商義務等情形外,不得免職。
2.法官除有受通緝、羈押或禁治產宣告之裁定確定者,不得停職。
3.法官之免職及停職,應由懲戒法庭以辯論程序行之。
4.法官之轉任非審判職務,除經本人同意者外,應以因故意犯刑事案件遭提起公訴或遭停職或免職處分者為限。非自願之轉任應經由法官會議之決議。
5.法官之地區調動,除經本人同意者外,應由獨立之司法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定原因為之。對調動命令不服者,得於一定期限內向司法人事審議委員會申訴。
6.法官除經本人同意者外,不得為審級之調動。
7.司法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地位應獨立超然,由各級法院法官、律師及學者組織,以合議方式決議。
二、 不當職務監督之排除
為督促法官適法執行審判職務,提升裁判品質,職務監督有其必要。但職務監督之範圍應限於程序的公平性、時效性及法官之審判態度、個人操守及平日之工作態度,不應涉及個案審判之內容,否則將有干涉審判之虞。另為維持法官自治之精神,避免法院院長或司法行政人員假藉職務監督之名干涉審判,故宜明定職務監督主體為法官會議。
因此.在法律設計上應強調下列三點:
1. 對法官之職務監督不得違反獨立審判原則。
2. 職務監督之目的為避免法官違法行使職權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3. 職務監督之主體為法官會議。
4. 職務監督之救濟機關為司法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對於職務監督行為不服者得向司法人事審議委員會表示異議。

三、 法官生活之保障
為使法官能專心任職,不為生活壓力所苦,更不致因生活而為金錢所惑,因此必須保障其俸給之水準,使能維持相當程度之生活,對於其在職期間之休假、進修和去職後之生活亦應在法律上給予一定之保障。故在法律設計上強調以下三點:
1. 法官之薪給數額及調整應有一定之標準,並不得低於一定之金額。如因故轉任其他職務時,薪給及年資換敘之標準亦應訂明。
2. 法官應有一定之休假,其標準準用公務人員之規定。
3. 法官之進修應予鼓勵,對其進修之費用、生活津貼等應由國家預算資助。
4. 司法機關應按實際需要訂定法官進修計畫及辦法。
5. 法官屆一定年齡或有不堪勝任職務之情形,應使之退休。退休後生活應予保障。
6. 法官之撫卹應準用公務人員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