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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速制訂檢察官法

林山田 教授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授權,檢察官只要風聞犯罪,不論是街頭巷尾的傳聞,或是報章雜誌的報導,就可主動積極地發動其偵查權,舉發犯罪,發掘犯罪的事實真相,所以才能將犯罪人繩之以法,而實現法律正義。因此,檢察官自然會成為「法律的守護者」,或是「正義的實踐者」,而為全民所肯定與尊敬。
為了達成上述的理想,強化檢察機關追訴與打擊犯罪的能力,歐洲大陸法系的刑事程序制度對於檢察機關乃建立「檢察一體」的原則,以有別於法院的「審判獨立」,使具有司法功能的檢察機關建立上下隸屬的一條鞭式的組織體系,脈絡一貫,指揮靈活便利,如此,才能上下一體,同心協力,迅速而有效地追訴犯罪。
就在這「檢察一體」的原則下,檢察首長對於所屬的檢察官擁有一定的指揮命令權,並由法律明定檢察總長及檢察長得親自處理所屬檢察官的事務,並得將所屬檢察官的事務,移轉於所屬其他檢察官處理。檢察首長以比其所屬檢察官較為豐富的檢察經驗與專業見解,指揮命令所屬檢察官積極追訴犯罪,彼此信賴合作,發揮團隊式的工作力與精神,提升打擊犯罪之追訴力。
可是不管是什麼制度,只要引進台灣,多少會變形走樣,「檢察一體」的引進,不只變形走樣,郤反而成為政治力或行政力不當干預檢察官辦案的好口實。為政者任命一批比較會配合「上級」或「上上級」的檢察首長,在「檢察一體」的保護傘之下,濫用其指令權,把特定的案子交由「聽話」而可以信賴的乖檢察官偵辦;或把正在用心辦案的檢察官手上的案子,下令移交給其他檢察官接辦,使他要含淚蓋章將案件移轉管轄;或是指派主任檢察官及另一名檢察官加入「協同辦案」,使該案納入掌握之中;或是由並未參與個案偵辦的「上上級」(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配合黨政上級的政治動向,以電話指令下級檢察長要「下下級」的檢察官們(台中地檢署的查賄專案小組)搜索或收押特定的人,要將特定的案子暫緩結案,要限制特定人出境等等,使檢察制度中,本來用以發揮團隊力量以打擊犯罪的檢察指令權,反而濫用做為阻礙偵辦特定案件或重大弊案的利器,或做為政黨利益取向辦案的工具,使檢察官彼此不能信賴,也使檢察不能信服其上級,名為「檢察一體」,早已成為「檢察解體」,本為法律守護者的檢察官,自然淪為政爭的工具或是情治單位的橡皮圖章。
在「檢察解體」的情況下,再大的弊案,只要推託一番,假以時日,就能船過水無痕,雨過天就青。當然,檢察機關的威信或檢察官的專業尊嚴,也就受到重大的傷害,法網就像蜘蛛網,只能捕抓一些小昆蟲,可是卻讓大黃蜂飛穿而過!只有笨的跟倒楣的一批小尾的,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些有財有勢而黨政關係良好的大屘的,不但可以逍遙法外,而且官越做越大,錢財越聚越多,於是台灣社會的法律正義也就蕩然無存。
台灣的檢察官們全是學法律出身的法律人,本來就具有比一般人較強的正義感,可是在現行法制下,卻被綑綁得動彈不得,只要跟體制配合,必能升官發財,榮華富貴,誰膽敢反抗,必然不得好下場,萬民敬重的許阿桂檢察官,不就在心境煩悶鬱卒中得了癌症而英年早逝!
現在,難得有一群檢察官們挺身而出,成立了「檢察官改革協會」(似乎應該是「檢察制度改革協會」),而引起北中南各地檢察官的響應。在此希望這次的行動能夠引起朝野各界的重視,促成立法院及早完成「法官法」的制訂,並且同時也要制訂「檢察官法」透過法律的明定,確認檢察官的司法功能性,而非屬行政機關的一般行政官,並且給予法律應有職務保障,明確界定檢察首長的檢察指令權或法務行政監督權的界限。
至於在「檢察官法」尚未制訂之,前依據現行法制的授權,幾個有膽識的檢察官,只要能夠置個人「前途」於度外,聯手偵辦一兩件社會眾所注目的重大弊案,多少就能受全民的肯定,而為垂亡的檢察威信發生起死回生的功效,這比起那一大批立委們成天在立院賣力演出「倒這倒那」的攻防戰更有利於台灣社會的公平正義。偵辦中假如還有檢察首長膽敢打著「檢察一體」的保護傘,硬要阻擋偵查的話,那就把證據或內幕,透過娸體公諸於世,保證多數人民站在代表正義的檢察官這邊,而讓這種不識時務的「上級」或「上上級」死得很難看。
但願參與這次改革的檢察官們,務必有所堅持,別經上級一摸頭,輕易就跟體制妥協,同時也要有所行動,而別是簽名連署或開記者就了事。檢察制度的改革,事關台灣社會的法律正義,與每個人都有關係,希望全民關切,而在全民響應中,檢察制度的改革才能有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