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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的體現 —淺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言詞辯論

金孟華

最高法院乃係我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負有統一重要法律見解之權限。最高法院所採擇之判例以及所為之決議對下級法院有實質拘束力,因此,實務上處理案件時,不論是法官或是當事人,必然會針對最高法院曾否就類似案件表達意見為檢索。是以,我國最高法院雖不具有違憲審查權,但在實務上之地位,與司法院相比,可謂有過之而無不及。然而,最高法院長期以來仰賴書狀審理,刑事庭過去總共僅開過5次言詞辯論庭,向來為外界所詬病。今年4月最高法院為回應司法改革的聲音,而選擇就柯居財偽證案開庭辯論,原本外界引頸期盼審、檢、辯三方會有精采的言詞攻防,結果卻大失所望。究其原因,在於最高法院沒有事前研擬明確的言詞辯論規則,且參與的人士在沒有經驗可以參照的情況下,亦無充足的準備,導致最高法院開庭之美意喪失殆盡。今年年底最高法院針對死刑案件的量刑辯論再度開庭,據報載,相關的辯論規則依舊尚未完善。有鑑於此,本文擬介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庭的運作模式,以及二造於言詞辯論前的準備方式,供我國參考。需事先說明的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兼具憲法法庭與一般法律審法庭的功能,管轄權包括但不限於憲法議題,本文為避免誤導讀者,一律以「法官」而非「大法官」稱呼美國最高法院之法官。(註二) 一、言詞辯論的功能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言詞辯論(oral argument)的主要功能在於透過程序正義,增強司法之威信。一方面,透過面對面的一問一答,兩造可以很清楚明瞭地知道,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法官們確實有聽到他們的主張。另一方面,法官也可以向當事人傳達他們的觀點或是疑慮,並且即時地獲得回應。換言之,與書狀審理相較,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更重視法院與當事人「即時」且「雙向」的意見交流。此外,也因為言詞辯論重視程序正義,除了兩造以外,法官的表現也會被人民放大檢視。人民期待法官在言詞辯論中,能夠提出專業、切中爭點的問題。因此,若法官在開庭中完全不發一語,亦有可能面臨來自媒體或是專業社群的批判。 言詞辯論的第二個功能是增強法官之間的意見交流。法官的評議是不公開的,因此,外界對於法官們的評議過程所知不多。一般而言,學界多認為法官之間並沒有真正的意見交換,當然也不會當面地互相質疑或是進行辯論。因此,對於法官們來說,言詞辯論不但是一個與當事人交流的機會,更提供法官們彼此間對話的機會。透過提問,法官可以引導當事人說出他想對其他法官表示的意見,同時又不會過早暴露自己的立場。 言詞辯論的第三個功能在於幫助法院釐清當事人的主張。首先,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常常涉及社會重大爭議,其影響力遠超越系爭個案。因此,為了評估該決定的影響範圍,通常法官會提出許多假設性的事實挑戰當事人,當事人則應在不同的事實中套用其所主張的法律見解進行闡述。當事人必須說服法官,就算是在該假設性的事實中,其所主張的法律見解也不會有任何不妥。若當事人所主張之見解在適用上確實產生困難,當事人也應該提供法院解套的方法。此外,當事人在書狀中所沒有說明清楚的論點,也都有可能在言詞辯論時被法官提出來詢問。 二、言詞辯論的程序 言詞辯論的基本程序規定於Supreme Court Rules第28條中,以下依法條原本的分項,擇要介紹之:1.言詞辯論時,律師應集中討論並釐清事前提交之書狀內容。律師應假設所有法官都已完成閱讀雙方提交給法院之書狀。不建議以念稿的形式進行言詞辯論。2.應由上訴人先行論述,上訴人並可選擇是否要為反駁(rebuttal)。3.一造享有30分鐘的論述時間。(註三)4.原則上一造僅能由一個人代表論述。5.先行論述的一方應完整呈現所有論點,不得保留至反駁時始提出。6.書狀的先行提出是言詞辯論的必要條件。7.法庭之友可以為其所支持的該造進行論述,但需獲得法庭與該造的同意。 應注意的是,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的節奏非常緊湊,律師(註四)在進行陳述時,法官可以隨時打斷並提出問題,有的法官甚至會在律師回答問題時就中途打斷,並追加問題。越是法官們所關心且熟悉的案件,律師陳述的時間就越少,問答的時間就越多。 三、法官可能提出的問題 最高法院法官可能提出的問題五花八門,在類型上大致可以分為四種。第一種是案件的背景資料。案件背景看似簡單,但最簡單的問題往往最難回答,例如在Lee v. Weisman這個案件中,最高法院處理的問題是:公立國中及高中舉行畢業典禮時,邀請神職人員進行禱告是否違憲?開庭時,律師剛說完第一句話就被Blackmun法官打斷了。法官問律師:當事人當時幾歲?律師一時竟答不出來。實際上法官並不是沒事找麻煩,當事人到底幾歲在本案中是一個重要資訊,因為涉及當事人的自主意識是否成熟?是否會受到這個宗教活動的影響?律師的支支吾吾不但顯示他沒有完全準備好,也因此被打亂節奏。此外,法官也可能詢問律師下級法院針對這個問題是否見解分歧?分歧點在哪裡?有趣的是,有時候法官甚至會問為什麼最高法院要接這個案子。由於最高法院接案的標準是須有4位法官的同意,也就是說其他5位法官有可能根本不想接這個案子,因此律師還必須說服法官本案具有相當之重要性。 第二種問題則是要求律師釐清法律主張之內容。有時候提交的書狀再怎麼完善,還是會有寫不清楚的地方,法官會在必要時要求律師釐清他的主張。如果律師希望法官採擇一種抽象的判斷法則,則法官很有可能要求律師將其所提出來的標準精緻化、具體化。法官也會要求律師解釋相關的判例有哪些?本案應適用哪些?應排除哪些?當然,法官也有可能請律師簡單報告相關條文的文義解釋、立法歷史以及政策考量。 第三種問題是要求律師評估法律見解的影響力。最常見的方式就是法官會微幅變更本案事實,要求律司法改革雜誌93期59師將其所主張的法律見解套用新事實,看看是否會出現問題。比方說,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有關搜索的要求是必須「合理」(reasonable),在一個案子中,最高法院必須決定警察在執行合法搜索時,是否需要先行敲門並警示被搜索人?政府的律師認為執行的「方法」本身不應納入搜索合理與否的判斷。法官在問答中就質疑律師說,執行的「方法」難道一概皆不納入合理與否的判準考量嗎?如果不用敲門警示,那警察可不可以所有的門都用工具破壞?可不可以用踢的?可不可以使用萬能鑰匙?換言之,法官會將所有可能的搜索執行方法提出來,檢驗律師的主張是否有界線?若有,界線應該畫在哪裡? 第四種問題類型則是法官基於其自身之經驗或知識所提出的問題。法官會藉由問題來強調其個人所認同的憲法、法律的解釋方法或是意識形態。 四、律師言詞辯論前的準備 (一)獲得出庭資格 依Supreme Court Rules第5條之規定,出庭的律師必須事前獲得最高法院的許可。向最高法院申請出庭許可的律師除了必須取得州最高法院出庭資格至少滿3年、在該3年內未受任何懲戒且具備良好的品格與專業能力外,還必須提供2名保證人,證明申請人的資格確實符合上述標準。該2名保證人必須是已獲准在最高法院出庭的律師。然而,依同法第6條規定,未取得州最高法院的出庭資格滿3年或是外國律師,亦得請求法院許可就「個案」進行辯論。 (二)書狀的撰寫 原則上,負責出庭的律師應該要親自撰寫書狀的核心部分。過去一個蠻常見的錯誤是在書狀內為誇張的陳述或是過度詮釋法院過去的見解,這些問題都有可能在言詞辯論的時候被法官特別挑出來譴責。因此,就算負責出庭的律師沒有親自撰寫書狀,也應該在提出書狀前詳實檢查書狀本文及註釋的正確性。 (三)預先確立言詞辯論的目的 在一般的情況下,言詞辯論當然是為了勝訴。但是,誠如前述,最高法院決定的影響力不限於個案,若律師已可預見案件全勝機會不大,也可能適度修正策略,將言辭辯論的目標改為請求法院調整司法見解,以減少傷害。當然,在勝訴的機率很大的案件中,律師也可以要求法院修正或釐清法律見解。 (四)建立時程表 每個律師準備言詞辯論的時間都不一樣,少則2個禮拜,多則5個禮拜。律師應該要反覆研讀自己提出的書狀,並且在過程中留意法院可能提出的問題。所有相關的案件亦應重複閱讀,許多律師會自行製作案件的摘要。針對過去的重要案件重複閱讀5~6遍是很常見的事,律師不只是要熟悉法律見解,更要瞭解案件事實才能很精準地比較出前案與本案有哪些相同或不同之處。除了案件以外,律師亦應準備相關法條與命令、規則的摘要供自己查閱。出庭律師至少要在言辭辯論前一個禮拜完成上述的工作。完成資料的整理後,接下來就要開始進行模擬法庭的練習。美國政府作為當事人時,是由聯邦訟務總長(Solicitor60 General)負責出庭辯論,通常一個案子在正式出庭前,訟務總長辦公室會有2~3次的模擬法庭。至於其他民間的律師通常會在正式開庭前4週就完成資料的整理,並且將剩下的時間都用於模擬法庭的演練。 (五)開場白 雖然言詞辯論的重頭戲是問答,但是法官通常還是會讓律師們先行陳述開場白。在聯邦最高法院,最傳統的開場白是:”Mr. Chief Justice and may it pleasethe Court.”。在講完這句之後,有些律師會簡單地自我介紹,說明自己是誰的代理人,或是否要求保留時間進行反駁。在這之後,律師應該簡短地說明本案的爭點為何?他的立場為何?有哪些理由支持他的立場?然而,法官們往往在律師們還沒來得及結束開場白以前,就會開始提問了。 (六)開庭資料夾 開庭資料夾指的是律師實際帶入法庭中的資料夾。在大多數情況下,律師根本沒有時間在現場查閱事前整理的資料,但是多數人還是會準備一份帶上場的資料。這份資料裡面通常有開場白以及條列式的論點,每個論點會附上最主要依據,以及該依據在卷內的頁數。論點之後則可附上準備過程中所整理的法規摘要、案件摘要以及模擬問答。 (七)說話風格 過去一位最高法院法官曾說,律師在最高法院說話時,應該要具備「專業上的誠懇」(professionalsincerity)。這當中最重要的是,律師不應自顧自地說自己想說的話,也不得念稿或是背稿。應該要與法官們保持眼神的接觸,姿勢要端正,並利用手勢幫助強調重點。有些人在講話時會玩筆、翻動資料或是一直變換站立時的重心,這些都不是討喜的行為。 (八)模擬法庭 模擬法庭有三個功能,首先,模擬法庭可以替負責辯論的律師預測法官們所可能提出的問題。例如,當律師提出一個新的論點時,法官們很自然地會質疑這些論點的依據何在。而每一個法官看待問題的角度都不太一樣,眾所皆知,Scalia法官關心的是「文義基礎」;Alito法官會強調這個論點應如何與過去的案例連結;Ginsburg法官偏好去探究法規的歷史起源;Breyer法官則傾向從政策面與立法歷程來分析問題。由於出庭律師不可能兼顧所有的法官,因此,模擬法庭就成為了思考各種可能性的平台。在某些重要案件中,兩造的律師甚至會請求曾擔任過法官助理的律師協助設計題庫。第二,模擬法庭可以讓辯論的律師熟悉法庭中的快速節奏。律師的辯論能力就好比運動員的運動能力,球季結束後,運動員的運動能力便會開始下降,等到再度開始訓練時,很多運動員會覺得球飛得比較快、身體好像也比以前重,律師也是一樣,就算有過在最高法院辯論的經驗,如果缺乏練習,依舊會不習慣法庭中的高壓與緊湊,出庭時會覺得法官問的問題好快、好難組織一個完整的答案。因此,模擬法庭的功能就像是大聯盟的春訓一樣,讓律師能夠慢慢調整狀態,使其在辯論當天能夠發揮完整的實力。第三,練習時可以先行體驗辯論當天的各種情況,例如要怎麼面對敵性的問題?說話被問題打斷時,要怎麼回到自己原本的思路?要怎麼保持自然的眼神接觸?等等。第四,律師因為準備比較充足,所以在進行陳述或是回答問題時,很容易忘記法官可能對案件事實或是相關規則沒有那麼熟悉。律師可以於實施模擬法庭時測試自己的表達方式是否能讓聽眾很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論點。 模擬法庭又分為非正式的模擬法庭以及正式的模擬法庭。兩者的差別在於前者在進行時,為陳述的律師碰到困難時可以喊停,並與其他人進行討論。至於正式的模擬法庭則是完全依照真正的最高法院程序進行,陳述人有時間上的限制、遇到問題不能求助於他人、應著正式服裝,並且攜帶整理好的開庭資料夾。通常律師們會至少在最後一個禮拜時進行一次正式的模擬法庭,並作全程的錄影,以作為修正自己在法庭中表現的參考。 模擬法庭成功的關鍵在於慎選參與的人員。為使出庭的律師具備最壞的心理準備,在人選上應該儘量以個性上比較強勢、講話比較尖銳、思緒比較敏捷的人來扮演法法官。在非正式模擬法庭時,出庭的律師應該要與扮演法官者說明他的需求,例如,有些時候律師很清楚自己的弱點在哪裡,他就會要求其扮演法官者加強特定議題的提問;又如果出庭律師希望練習陳述一個準備好的答案,他也應該要讓其他人知悉;此外,雖然真正的最高法院法官常常會打斷律師的回答,但是非正式模擬法庭時應該儘量讓出庭律師完整陳述。 目前全美各地有不少機構都有在協助出庭的律師舉辦模擬言詞辯論。例如,位於華盛頓特區的Georgetown University就成立一個The GeorgetownUniversity Supreme Court Institute,由該校法學院老師以及自願參與的律師協助舉辦模擬法庭。此外,有些團體如「全國檢察總長協會」(NationalAssociation of Attorney General)、「美國商會」(U.S. Chamber of Commerce)、「公民訴訟組織」(Public Citizen Litigation Group),都有提供一流的模擬法庭服務。最後,諸如Stanford、Harvard、University of Texas、Northwestern、New York、Virginia等大學法學院中,也都成立了協助處理最高法院案件的單位。 (九)在模擬法庭之後 在最後一次模擬法庭結束後,出庭律師應該要給自己2~3天的時間將所學到的經驗加以內化、吸收,進而將所有的論點進行縱向與橫向的連結。所謂縱向連結,是指律師應該要想出一個本次言詞辯論的核心語句或是詞彙,在正式上場的時,適時地重複這句話或這個詞,建立所有論點的共通性,增強整場辯論的一貫性。所謂橫向連結,是指律師應該將論點與論點之間連串起來,以彰顯其背後的理論性,使之成一個有體系的回應。 在進行完模擬法庭後,律師應該要清楚地知道己方立場的弱點在哪裡,這些弱點通常就是最有可能被提出問題的地方。律師應該要思考如何在針對這些弱點作回答的同時,技巧性地使主題回到對自己有力的部分。此外,論點與論點之間的順序極有可能被法官們的問題打亂,使得律師在台上慌了手腳,為了應付這類突發狀況,現任首席法官John Roberts在當律師的時候,會把想要闡述的論點一一寫在小卡片上,接著把這些小卡片調換順序,以練習在不同的順序下要怎麼把想說的話說完。 在最後的階段,有些辯論技術高超的律師會在腦海中不斷演練辯論當天的一切細節。從走進法庭的那一刻起,開始想像自己穿著什麼衣服?身上帶著什麼?會遇到哪些人?要在哪裡待命?是否有需要調整講台的高度?接著,開始想像自己陳述開場白,用眼神對所有的法官示意,然後再想像自己若在特定時點被特定法官打斷該如何回應。這個演練可以在最後的階段增加律師的自信心以及對問題的敏感度,更可以讓律師提醒自己哪些地方最有可能出錯。 結論 在參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庭之前,美國律師們無不竭盡所能地細心準備。對律師而言,能夠當面與最高法院法官對談、參與國家重要決策的形成,是一項至高無上的榮譽。再者,由於言詞辯論庭問答內容的逐字稿以及錄音檔都會公布在最高法院的網站上,全國重要媒體以及專業社群更是虎視眈眈地準備對整個過程評頭論足,重要案件的言詞辯論必然會成為熱門社會議題。是以,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最高法院開庭是增加司法威信、教育全國人民的重要平台,更是程序正義的具體實踐。 反觀我國,最高法院刑事庭極其難得開啟言詞辯論,卻未見檢辯雙方有合乎期待的表現,根據報載,最高法院就柯居財案進行言詞辯論庭時,檢辯雙方的表現都極差(註五),這意味著我國法律專業社群的敬業程度以及使命感都還有待加強。因為兩造表現乏善可陳,自然無法吸引社會大眾的目光,增加司法威信、教育全國人民的目的也就無法達成。有此前車之鑑,未來最高法院應擬定言詞辯論相關規則,並考慮與檢辯雙方協調出庭律師與檢察官的基本門檻,以保障言詞辯論的品質。律師方面,或可由全國律師公會建立訓練與評鑑認證制度,只有通過評鑑者方取得出庭辯論之資格。檢察官部分,則可由法務部成立專責單位進行內部的訓練與篩選。日前最高法院宣布,未來死刑案件得針對量刑部分開庭行言詞辯論,並隨即在12月初就針對吳敏誠殺人案開庭審理。最高法院態度的改變代表未來言詞辯論的機會只會越來越多,審檢辯三方都應該好好地珍惜這樣的平台,思索應如何為我國法律文化建立一個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