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參加江國慶案民事究責研討會小感

周伯峰

筆者有幸於2011年11月24日參加由司改會、台大等單位主辦的江國慶案民事究責研討會。承蒙司改會邀稿,筆者就想將那天參加完研討會後的心得與大家分享。 這場研討會的緣起為國防部給江媽媽創紀錄的1億318萬5千元的補償金後,便對陳肇敏等人提起民事求償,要求相關人等賠償先由國庫支出的補償金。而在台北地方法院第一次開庭後,司改會觀察到國防部在法庭上的表現不盡人意,而且法律主張的方面似乎有些問題,不知道是國防部是真的「太弱」還是想要「打假球」,為了「幫忙」以及監督國防部,就舉辦這場研討會,想要藉此釐清相關法律問題。 因為目前我國法律規定,國家就公務員的過錯行為,導致人民受害時,在給付受害人或其遺屬補(賠)金後,要向有過錯的公務員追討國庫先支出的補(賠)金時,需要透過民事訴訟程序,換言之,將之當作民事案件處理。在這樣的背景下,司改會想要邀請一位民事法方面的學者來一起與談。而筆者的朋友中不乏參與司法改革與人權保護的熱血學者與律師,經過朋友的介紹與勸誘,筆者就接下了這樣的任務。 在接下這個任務後,筆者才發現,這個任務對於筆者其實有些困難。因為就司改會提供的資料來看,對於向陳肇敏等人的求償法律依據主要是《刑事補償法》以及《國家賠償法》中的相關規定。而筆者必須說,這兩個法律對於筆者雖然不陌生但也不是這麼熟悉,因為這兩個法律對於民事法學者來說,其實是處於研究領域的邊緣。而這種狀況,對於民事法院的法官來說也是一樣的。既然如此,筆者就以假設自己是國防部律師出發,試著提出可以向法官主張以及反駁陳肇敏等被告的法律觀點。 當天與筆者一起參與討論的還有李茂生老師、盧映潔老師以及陳耀祥老師,前兩位是刑事法學界的研究者,而陳老師則屬於公法學界。當天李老師的見解是最樂觀的,認為對於陳肇敏等人的求償,在法律上應該沒有問題,因為依據《刑事補償法》第34條規定,陳肇敏等人是依據《軍事審判法》執行職務,故意侵害江國慶權利,造成至江國慶於死的不當判決,而且陳肇敏等人也不具有軍法官或軍事檢察官身份,無法依此免責,既然江國慶案再審後無罪確定,國庫因此支出補償金,向陳肇敏等人求償有什麼問題?如果最後國防部還是輸,那台灣的司法就真的沒救了。 但我當時的意見卻不是這麼樂觀,而不樂觀的原因在於,我就司改會兩次法庭觀察所紀錄下來的結果,發現承審法院對於國防部其實是提出不少問題,而且有點糾纏於《刑事補償法》以及《國家賠償法》中相關規定的關係,但這些問題在法律上都不是這麼好回應,一個不小心,國防部很可能會因為其意見的不完備,而輸掉訴訟。 而李老師對於承審法院的疑問,則提出一個清楚的見解,即《刑事補償法》與《國家賠償法》兩者的規定是相互獨立的,因為《刑事補償法》重在補償冤獄風險,而《國家賠償法》重在賠償公務員所造成的過錯。所以在理論上,一個因公務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冤獄,受害人是可以同時要求根據《刑事補償法》的「補償」與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的。而公務員在國庫支付這些金額之後,當然也要對於其所導致的「補償」與「賠償」負最後責任,不用去管兩者間有什麼「關係」。 因為李老師是將原本的《冤獄賠償法》修正成現行《刑事補償法》這樣立法過程的重要參與者之一,其對於《刑事補償法》相關條文該如何解釋適用的見解,應該是最具權威性。而且李老師的見解簡單乾脆,如果法院願意採取,當然是最好的事情。不過,對於民事法院法官來說,李老師這樣的見解,其實有點「基進」,與一般民事法官的思考習慣似乎不是那麼相符,所以法院會不會這麼簡單乾脆的讓陳肇敏等人負擔賠償責任,筆者還是持保留態度。但無論如何,筆者仍是希望對於陳肇敏等人的法律究責一定要成功,否則全台灣人民將會面臨一個很嚴重的倫理問題。 如果對於陳肇敏等人的法律究責不成功,其所代表的意義就是,全台灣的人必須要對江國慶的死亡最終責任。因為江國慶畢竟是死於國家機關之手,但當沒有任何個人對此負責,且為此接受法律制裁時,那我們只能說是國家殺了江國慶。而國家是由所有人民組成,那麼說是所有人殺了江國慶也不為過。而由國庫負最終支付責任的所謂「創紀錄」的1億318萬5千元補償金,其所代表的意義則是,為了「彌補」這樣的「錯殺」,所以每個人出新台幣6~7元左右,向江媽媽買下了江國慶的「餘命」!這是何等荒謬的結論!姑且不論就算我們給江媽媽的補償金再多加幾個零,她也不願意將她心愛兒子的命賣給我們。筆者想請問各位讀者,能不能在倫理觀上接受自己是屬於一個,每個人用新台幣6~7塊就可以「彌補」(買下)一個被錯殺者「餘命」的集團的一份子?如果你可以接受的話,那同時也就代表,其他人只要每個人出6~7元就可以買下你的命,就算你被國家錯殺的話。我不知道生活在這樣一個集團之中,最後會有什麼自尊可言!所以對於陳肇敏等人的究責成功與否,其實是每個人的倫理責任,因為唯有成功究責,才能將我們從這倫理困境之中救出。當然,要讓我們以後不再陷入這倫理困境的解決方法,就是將可能會造成國家錯殺的「死刑」廢除,這應該是江國慶案給我們必須學習的最大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