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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喉殺童案與死刑量刑辯論

高榮志

日前發生割喉殺童案,報載前日兇嫌落網後傳出「現在台灣殺一、二個人也不會被判死刑」的說法,輿論譁然、震驚社會。恰巧的是,近日最高法院再度開啟言詞辯論審理庭,主題正巧是死刑的量刑辯論。
兩相比較,兇嫌奪走一條無辜且寶貴的孩童生命,理由竟如此荒謬,過程竟如此輕率。孩童年幼無辜,與兇嫌素昧平生且無冤無仇,我們不知兇嫌如何能痛下殺手?相對的,面對犯下類似駭人聽聞惡行的人,最高法院卻要量刑精緻化,透過重重的程序來自我限制法官在量刑時的裁量權,過程又是如此地慎重,令人感受到極度的落差。

重大法律爭議都應開庭
最高法官向來高深莫測,而12月3日的開庭,也不過是15年來的第二次。不管最高法院是基於精進其制度功能的決心,或肇因於基層法官要求改革的呼聲,亦是立法院認其怠於開庭並凍結部分預算的壓力,最高法院在今年已經開庭2次,終於有所突破,應予以肯定。
固然,正如同最高法院所強調,基於對生命權的尊重,有可能科處極刑的案件,此後均會開啟言詞辯論,只是,卻不該僅限於此。死刑案件每年不過佔據最高法院不到0.1%的案件量,其它具有重大法律爭議的案件,亦應比照辦理。而言詞辦論對於最高法院,只有幫助、沒有傷害,在聆聽各方意見、甚至邀請專家鑑定人到庭陳述法律建議後,對於我國法律的精緻化與充實化大有貢獻,此正是最高法院應該多開言詞辯論庭的主要原因。

量刑標準應客觀明確
而開庭的個案之所以具有重大法律爭議,除了牽涉死刑的科處,應秉持「求其生而不可得」的原則外,更根本的問題是:量刑本身就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否則,國家就不太需要法官,只要工程師設計出一套周延的程式,交給電腦來算一算當時的「行情表」即可。
量刑時所需考量之因素甚多,《刑法》第57條只列出了10款輕重不一的抽象事由,同樣基於對生命權的尊重,殺了幾個人,當然會是一個重要的量刑因素,但絕對不可能是唯一的因素。事實上,目前已定讞的死刑犯,有三分之一以上是殺了一個人,但仍因其它因素被科處死刑。犯人自己主觀的想法並不能左右法官的衡量,這也是最高法院要儘可能明確化量刑因素的用意。一方面,要提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量刑標準,另一方面,也正是要降低法官在實務審判的無程序、無調查、無辯論。判決書的量刑論述,幾乎已成為一種恣意的抒情文,稱不上是一種客觀的法律判決。
比照兇嫌奪走人命時,常是如此地「莫名、草率、又輕忽」,相較之下,法院予其層層量刑的保障程序,難免令人有輕重難平之感。最高法院說這次不談死刑存廢的爭議,卻不能不考量到正當法律程序。除非回到只重實質、不要程序的前現代司法,否則刑期越重,量處之程序自會越加精細,如此,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再來談論要不要判死刑,而不是莫名草率又輕忽,如此才能真正讓生者與死者皆無憾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