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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在意」狀

顏厥安

台北地檢署100年度偵續字第591號不起訴處分書 在 意 人 顏 厥 安 台北市羅斯福路4段1號 電話:02-33668945為台北地檢署100年度偵續字第591號不起訴處分,陳報「在意」事: 請參見後附「意見書」。 我很在意江國慶案,我認為陳肇敏等人不起訴不太合理,理由如下:(可複選) ■我認為江國慶的死,和陳肇敏等人之行為,當然有因果關係 ■我認為陳肇敏等人,就是「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人員」 ■我認為他們幾個人的行為之間,都有共犯關係 口我認為公務員私行拘禁,比濫權追訴更加嚴重 ■我認為檢察官解釋他們只是為了「破案立功」,無法令人接受 ■我認為本案涉及重罪,所以沒有追訴期間逾期的問題 ■我認為江國慶案涉及轉型正義的問題,檢察官也應該一併回應 ■我認為(其他任何的理由): 參見後附「意見書」 謹 狀 台北檢察署 鈞鑒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六日 具狀人: 顏厥安(簽章) 【編按】2012年8月24日,江國慶遭刑求致死案於北檢續查終結,陳肇敏等人再獲不起訴處分。民間司改會於9月6日發起「聲援江媽媽再議」活動,號召民眾前往台北地檢署陪江媽媽遞狀聲請再議,並同時遞交「在意狀」,表達民眾對此案的關心。此為顏厥安老師於當時所簽署之在意狀及意見書,經作者同意後刊出 意見書(註一) 德國法哲學與刑法大師拉德布魯赫曾寫道:「對於軍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而就法學人士來說,法律就是法律。但是如果軍人知道,一個命令是以犯罪或者違法為目的的,他就有義務和權利拒絕服從這個命令。」在江國慶案中,陳肇敏等幾位「軍人」明知相關命令是以犯罪為目的,卻仍舊加以執行,其行為本身已經是犯罪行為,毫無疑義。 拉德布魯赫又說:「如果法律刻意地拒絕追求正義,例如…拒絕賦予人們人權,那麼法律就缺乏有效性;那麼民眾也就沒有義務來服從這些法律;那麼法學人士就必須鼓起勇氣來否定這些法律。」在本案中,並不涉及「法律」本身否認正義,也不需要要求大家來反抗法律,而僅僅是「執法人員」,也就是負責偵察的檢察官,「刻意地拒絕追求正義」,那麼這種「法律見解」就缺乏有效性,人民沒有義務服從,法學人士也必須來否定這種法學見解。 拉德布魯赫引用了公訴檢察官的一段話:「從帝國法院的判決書中引申出的間接犯罪的概念通常令人想到的是……那些間接犯罪人利用無意志的或者無責任能力的工具進行犯罪的情況。(然而)在這個案件中,以前從沒有人想到過德國法院可能成為犯罪的工具,而我們今天所面臨的就是這樣的一個事實構成,並且(此)…案也不會是惟一一個這樣的案件。」 是的,拉德布魯赫又說對了,「司法體系」確實可能成為犯罪的工具,而當年在納粹體制下發生的案件,不但在德國不是唯一個案,在全世界都可能再度發生。 在台灣就發生了! 拉德布魯赫認為,如果「告發人已經懷有犯罪意圖,並為了實現這個意圖,將刑事法庭作為工具、將刑事訴訟程序的司法自動運行作為手段加以利用,那麼將告發人視為殺人罪之間接行為人也就無可指責了。」(在拉氏討論的個案中,行為人是利用納粹的法律,透過「告發」手段,將被害人送交司法體系判死刑並處死。) 拉德布魯赫對納粹法律及司法體制的分析與見解,在台灣值得好好參考。基於以上思考,對於本案,我「在意」下列幾點:1.軍人或公務人員「刻意」利用司法體制作為「工具」,遂行個人意志,不惜因之殺害他人。2.司法體制確實可能「被利用」作為犯罪「工具」。3.司法體制嗣後又「刻意」想掩蓋此種狀況,而以不符合「健全」人類理性的方式來解釋法律。 拉德布魯赫也指出,認定該案行為人為間接正犯的法律見解,其實仍舊是以「法安定性」為主要考慮的「形式主義」法律思考,因為法安定性是正義的內在要素之一,不能忽視。 因此我在意的第4點是:4.江國慶案並不需要特別主張「超越實證法」的法律,只要以標準的,帶有形式主義特色的法學思維,就可以主張相關被告有殺人罪行,為何檢方一定要以抵觸「健全人類理性」的態度,拒絕這種見解呢?檢方的這種態度,不但不能彰顯適用法律的謹慎,反而更像是「刻意地拒絕追求正義」,實質上就是一種「枉法」行為。還有什麼比濫用法律技術來掩護公權力殺人,更為嚴重的「不正義」呢?在這個過程中,「法律」與「公權力」的起碼正義基礎,一併都被否定了。顏 厥安(台大法律系教授、台大特聘教授)201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