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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德國法官及檢察官考選制度

姚崇略

近年來,由於一些具有爭議性的司法判決,導致司法改革聲浪四起,而司法官的考選制度也經常成為檢討的議題。我國的司法官考選制度已行之有年,然而這樣的制度近來卻是招致很大的批評,認為無法培養出具有社會經驗的司法官,以致於判決背離一般人民的法感情,因而有倡議改以美國的法官任用制度,亦即以遴選為主。然而,觀之影響我國法制甚大的德國,目前仍維持法官與檢察官國家考試制度,這樣的制度所引來的批評似乎沒有我國來得大,該國人民對於司法判決亦有很高的信任度,是以,在幾乎一面倒地提議改採美國法官任用制度的同時,再一次地瞭解德國法官及檢察官考選制度,對於我國將來司法官選任制度的修正,甚至是未來整體法學教育的改革應是有正面的助益。 德國的法學教育是以養成「一致的法律人」為目標,也就是說,任何想要從事法律相關行業的人都必須經過相同的學術養成過程。這樣的制度有其優點,當然也有缺點,優點是,在接受這樣養成教育的法律人有能力可以從事所有法律相關的工作,缺點則是在一致的法律人的目標下,沒有辦法教授學生所有將來在工作可能必需的學識,因為德國的法律體系十分複雜,剛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律人往往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去熟悉工作。 德國法學教育主要分成二階段,第一階段即是大學的教育,以第一次國家考試作為結束。第二階段是實習,並以第二次國家考試結尾。換句話說,第一階段主要是學習法學理論,第二階段則是重視實務工作。正規的大學教育通常是7個或8個學期(3年半或4年),但只有很少數的學生能在這段時間內完成,平均來說,一般學生通常需花9個或10個學期,12個學期的學生也不在少數。在大學教育下,通常有一般法律領域教育(義務課程)、特別法律領域教育及外文能力養成。一般法律領域的範圍依各邦規定而有所不同,但一般來說包括了民法、商事法、勞動法、刑法、憲法、行政法、歐洲法及民事與刑事訴訟法。特別法律領域(例如稅法、社會法、媒體法、經濟法及環境法等等)則不僅是針對將來特殊領域的法律作一先行介紹,同時也培養了學生將來從事學術研究的能力。此外,在大學教育階段,學生有3個月的實習義務,可以在法院、行政機關、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所甚至海外完成。 在大學教育經過7個或8個學期之後,若學生認為自己準備充分,可以登記參加第一次國家考試,考試的過程也是依據各邦不同的規定,但總的來說,包含了各學校的特別法律領域的考試及各邦司法機關的義務課程的考試,分別佔30%及70%的比重,某些邦還會加考外文。就特別領域部分的考試,各邦規定也不同,有的僅要求筆試,有的僅要求口試,有的則二者兼需。至於義務課程部分的考試也有不同,在北德是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家庭作業,學生有6個禮拜的時間將之完成,第二部分是三個筆試,每一個筆試學生有5個小時時間針對實際的法律問題做解答,最後則是口試。至於在南德,例如巴伐利亞邦,則沒有家庭作業,而是以更多的筆試來取代。若學生未通過考試,有再一次應考的機會。若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便可被稱為「國家的候補官員」(Referendar)。 在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之後,通過考試之學生則有實習的權利,這主要是讓學生能熟悉傳統的法律實務工作,實習時間為2年,並區分成不同階段,大體來說,有3到5個月在民事法院,3到4個半月在刑事法院,3到4個月在行政機關,9到10個月在律師事務所,其餘3到6個月則可自由選擇處所,例如公證處所、(非)法人團體、民間公司或大學法學院,當然也可以在海外實習。雖然在國家考試的考題中仍有大部分是要求考生以法官的角度來回答問題,但是相較於過去,現在的實習從法官及檢察官的養成轉向律師的養成,因為據統計,大約僅有1/10的實習生將來從事法官或檢察官工作。 在實習之後,緊接著就是第二次國家考試,第二次國家考試最多有11個筆試,每一個筆試同樣也是5個小時的時間,另外加上口試,在許多邦甚至還要求考生作一演講。若未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僅有再一次應考的機會,除非在極為例外的情形,才有再第二次應考的機會。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的考生可以獲得國家候補文職人員(Assessor)的頭銜,同時已被認為具有「法官職務的能力」,也就是說,其有要求成為法官的權利。具備法官職務的能力同時已被認為是所謂的「完全法律人」(Volljurist),這也是大部分法律工作的前提要件。只有完全的法律人可以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人或高階的行政文官,有些民間公司也偏愛聘用完全法律人。第二次國家考試的成績在選擇職業上扮演很重要的角色,成績較好的人較有機會進入國家的司法部門或是其他行政機關工作,因為這些工作在德國有較好的保障及聲望。也因為法學教育養成與相同的考選機制,法官與檢察官的職位可以隨時互調。 最後,有關於法律教育與考試係屬於各邦的立法事項,聯邦並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而係由各邦自行決定,其法律名稱通常為J AO(Jur i s tenausbi ldungsordnung)(註一)或JAG(Juristenausbildungsgesetz)(註二)。至於聯邦關於法律國家考試的法規則僅有《國家考試改革框架法》(Gesetz zur Reform der Juristenausbildu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