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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手綁腳的三段論

田蒙潔

美國的法官必須根據「三段論」(syllogism)審理案件,審理時偶而會大嘆「My hands are tied.」,尤其是不滿意自己的判決結果時。原因何在?因為三段論是從數學發展出來的,法官根據「三段論」審理案件,就像數學家計算數學一樣,不能「決定」結果,只能根據一定的規則「推算」出結果,一旦推算出結果後,即使不滿意也必須「接受」。
一個蘋果10元,小華買了5個蘋果,小華一共要付多少元?
公式:單價 x 數量=總價
單價=10元/個
數量=5個
計算:10元 x 5個= 50元
結論:50元
數學家小華推算出總價為50元後,即使不喜歡也必須乖乖接受,掏出50元來買蘋果。
亞里士多德在《工具論(The Organon)》的〈前分析篇(The Prior Analytics)〉中,首次詳細介紹三段論。三段論是一種邏輯論證(argument),利用「演繹推理」從被認定的事證,得到「全然不同」但「必然」的結論,此一推理的過程稱為推論(inference),三段論因使用演繹推理,又稱為演繹論證(deductive argument),其形式如下:
大前提:所有的鳥都有翅膀。
小前提:麻雀是一隻鳥。
結 論:所以麻雀有翅膀。
在上述三段論中,大前提的「所有的鳥都有翅膀」和小前提的「麻雀是一隻鳥」,是被認定的事證,經過演繹推理的過程,得到「麻雀有翅膀」的結論。「麻雀有翅膀」的結論,和「所有的鳥都有翅膀」以及「麻雀是一隻鳥」全然不同。然而更重要的是,從「所有的鳥都有翅膀」和「麻雀是一隻鳥」,只能得到「麻雀有翅膀」的結論,是為「必然」的結論,就像小華計算出來的總價50元一樣,即使不喜歡也必須接受。至於「所有的鳥都有翅膀」和「麻雀是一隻鳥」,則是「確定性的證據」(conclusiveevidence),亦即不需要再提供其他證據,就足以得到「麻雀有翅膀」的結論。
因此,法官根據三段論審理案件,就像數學家小華計算總價一樣,不能「決定」判決結果,只能根據一定的規則「推論」出結果,一旦推論出判決結果後,即使不滿意也必須「接受」。換言之,法官判案和數學家算數學一樣,只要一切照規則來,張三、李四、王二所做的判決應該都一樣,不能讓「個人」的因素影響判決的結果。所以美國的法官不滿意自己所做的判決時,只能大嘆「My hands are tied.」,不能任意更改判決結果。
三段論因為具上述特性,德國著名的數學家和哲學家Gottfried Leibniz(和牛頓同時但各自獨立發展出infinitesimal calculus),讚嘆三段論是人類最美麗和最重要的發明。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Kant)認為只有將邏輯論證以三段論的形式呈現,才能防範謬誤和誤導的論證。
然而法官要根據三段論導出必然的判決結果,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原則上,三段論是形式邏輯,必須遵守大前提、小前提、結論以及其他的形式規定,才是有效的三段論。再者,有效的三段論之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內容,必須為真(true,也可以譯為正確,但真正的意思是客觀的真實,而非主觀的正確),所得的結論才是必然的結論或真的結論。
因此要挑戰或監督司法判決,不是直接檢查判決的結果,而是先從「形式」著手,檢驗法官的論證是否有形式上的謬誤。其次,則是檢視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內容是否正確,是否有邏輯謬誤。就像數學老師批改數學考卷一樣,不是直接找標準答案,而是先檢查學生是否列出算式,還是直接用猜的,其次才檢查所選用的公式和代入的數據是否正確。美國法學院考試,結論不算分的原因也在於此。
要確定法律三段論的形式是否正確,並不是很難的工作。但法律三段論的大前提是人定的法律,小前提是日常生活中的爭議,與10元單價和5個蘋果的精準數學不同,即使無邏輯謬誤也無法絕對為真,因此法律三段論的結論有別於數學答案,無法絕對正確,而是正確的可能性較大(more likely thannot true)。美國對於攸關人民生命與自由之刑事判決,採用正確可能性較高的「beyond reasonabledoubt」標準,對於民事判決,則採正確可能性較低的「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標準,亦即民事判決的正確可能性超過一半時就能獲勝。
為了確保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內容正確,美國的司法系統採取敵對式(adversarial)的司法系統,鼓勵正反雙方拼命證明對方的前提錯誤,攻擊對方的邏輯謬誤,證明己方的前提正確,防禦對方邏輯謬誤的攻擊,目的就是要提升司法判決的正確可能性。訴訟時,檢察官或律師若未能發揮應有的功能,由於無法確保判決的正確可能性,法官可以宣佈重審(mistrial)。
讓法官感到綁手綁腳的「三段論」,是法官公平審判的必備工具,也讓客觀監督司法成為可能。(本文同步刊登於台灣邏輯司法網http://www.twlaw.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