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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法官與女律師 —歐洲與法國經驗

李晏榕

在法國,女性從1900年起得以參加律師考試,但司法官(magistrat)考試必須等到1946年才允許女性報考。法國女律師占全體律師總數的比例(féminisation)於1970年代開始加速成長,而同樣的趨勢在司法官中則遲至1980年代才日益明顯。根據2010年2月法國司法官訓練所(l'Ecole Nationale de laMagistrature, ENM)發表的一份報告顯示(註一),在8,545名在職司法官中(含法官與檢察官)共有4,939名女性,約占全體總司法官人數57,8%。此外,自1984年以來,每年在司法官訓練所受訓的女性司法官均已超過當界全體受訓人數的一半。
女性司法官人數逐漸增加的趨勢並非法國的專利,在歐洲其他國家也可以觀察到相同的情況;舉例而言,53,4%的德國司法官是女性,而其中有37,3%是檢察官;在斯洛伐克,法官與檢察官中女性的比例分別為62,7%與46,7%。相對地,英國則為歐洲國家司法官職業「女性化」(féminisation)趨勢中的異數:僅有約11%的英國司法官是女性。律師部分,於2009年,律師受訓結業的新進律師中女性人數首度已超越男性;2011年,女律師占當屆新進律師的比例已達51,9%,十年前這個數字僅僅只有46%(註二)。因此,法國無論是司法官或律師,司法專業高度的女性化已是無可否認的趨勢。
女性參與司法專業的挑戰
然而,女性參與這些職業並非總是一個受歡迎的現象,主要原因是因為司法專業長期被視為屬於「男性的(masculine)」、「聲譽與地位崇高的職業(métiers prestigieux)」,而女性的投入對於這兩種專業的從業人員而言,無論是在職業執行行為(pratiques professionnelles)或是職業正面或負面評價((dé)valorisation)上,都是一個相當的挑戰。在關於女性是否具備從事這些職業之能力(aptitude)的辯論之外,女性大量進入這些專業職場威脅到的往往是以往被認為屬於男性的這些職業的「特殊性」,而正是因為這些特殊性使得此類專業被認為專屬於男性從事。從事司法官與律師一職需要具備的能力,與這執行職務上的認定為適當的職業行為,諸如強勢、主導性、冷靜、自我控制及演說時聲音的力量運用…等等,長期以來均與所謂的男性特質(或陽剛特質,qualités «dites masculines»)緊密連結。相反地,傳統上被認為相較於男性而言較為羸弱的女性,因其女性特質(或陰性特質,attributsféminins)如感情用事、脆弱與弱勢,可能容易被認為無法勝任這兩種專業。
事實上,女性司法官與女性律師人數的大幅度增加正是一個重新檢視男性特質與女性特質之二元對立,及傳統上司法官與律師執行職務行為的陽剛傾向的機會。然而,這如同長期研究法國司法專業女性化趨勢的社會學家安娜‧波傑歐(Anne Boigeol)在其針對1970年代開始司法官職業生涯的女性所做的研究所言,這些女性在初成為司法官時,為了平衡在職場遭遇的困難、融入職場社交生活與獲得男性同儕的認可,多有從眾與遵循慣例的傾向。女性司法官不只對男性司法官的執行職務風格與慣例造成威脅,她們的存在也有可能顛覆在男性司法官中極為常見的傳統家庭性別分工模式(有趣的是,我們在1990年代的法國即可觀察到相反的情形)。女性自傳統家庭定義下的母親角色中的解放並未使她們完全脫離家庭照顧者的重擔,尤其是為人妻與為人母所造成的心理上的壓力,更使得職業婦女經常必須面對工作與家庭雙重責任的衝突與調和。我們可以在媒體上或學術圈中搜尋到許多關於職業婦女在工作與家庭中試圖尋求平衡的報導或實證研究,然而當研究與受訪對象涉及到男性時,這個問題對他們似乎是不存在的。
再者,女性司法官與女律師的形象經常與「掌權的女性」(femmes au pouvoi r)相連結,因此女性司法官與女律師的形象經常是被去女性化(déféminisées)的,亦即與約定俗成與社會建構定義下的女性特質相去甚遠(尤其是與容貌、打扮與身材相關的女性特質)。一般人經常透過女性在私領域的角色如妻子與母親來審視她們與檢視她們與男性的關係,而且女性的許多行為也經常被社會以許多被賦予性別意義的特質(qualités sexuées)來檢驗。這樣的思考邏輯正解釋了為何許多人傾向於認為掌有權力的女性有一種特殊的、屬於女性的權力運作模式;而對於女司法官與女律師的執行業務之策略與方式,也存有類似的邏輯。這種關於「司法官與律師因生理性別不同而有不同工作模式」的思考有其影響,而我們特別容易在女司法官與女律師的執業領域中觀察到此種思考邏輯的影響。
垂直性別區隔與水平性別隔離的職場
根據許多關於法國女性在職場地位的實證研究,我們可以觀察到一些普遍的現象:首先,女性多在收入、社經地位與社會評價較低的產業工作;兼職工作或半時工作的女性較男性為多,且女性平均收入也較男性為少。司法專業方面,在越來越多的女性投入司法官與律師工作的同時,不同形式的職場區隔也相伴而生。
首先,女性司法官主要被分派至處理家事案件如兒童、夫妻、伴侶間爭議的家事法院任職,原因即在於這些案件涉及私領域,而女性在傳統上不但與私領域緊密連結,而且家庭事務的管理更被認為是女性與生俱有的能力。此外,法國法官中的女性比例較檢察官中的女性比例為高,如此的差異主要是因為檢察官的業務內容相較與職司審判的法官更與所謂的男性特質如侵略性、強勢、主導與冒犯性格緊密相關。律師方面,性別做為一種職業區隔的因素,使得女律師多在聲望較低或較不被重視的專業領域執業。舉例而言,1989年時,在巴黎的執業律師中共有43%的女性,但只有20%專攻商事法的律師是女性,而專攻家事案件與婚姻法的律師中,女性就佔了51%(註三)。此一職場性別區隔同樣伴隨著另一種形式的垂直區隔,亦即在一個科層體制如法院或律師事務所中,相較於高層級的職位,低層級的職位有較多的女性司法官與女律師;換句話說,體制內的層級越高、女性越少。
女性人數佔法國與歐洲其他國家的司法官比例越來越高的同時,歐洲各國最高法院的女性司法官人數的比例也有其指標性意義。在2005年,歐洲委員會所屬國的最高法院女性司法官的比例平均為23,6%,而2008年女性比例提升至25,8%(註四)。在歐洲委員會2009年的「性別平等式民主(démocratieparitaire)」研究報告中,共有30國提交相關報告(其中並未包含法國),其中有7個國家的最高法院(含憲法法院)在2008年女性司法官的比例超過40%,而該比例不到20%的國家則有10個,剛好佔全體提交報告國家的三分之一。根據歐盟執委會(Commission européenne)在2010年10月公布的一份關於男性、女性與決策過程的報告,歐洲聯盟法院(註五)中女性司法官占全體司法官的比例於2009年達到21%,略微超過五分之一。至於歐洲人權法院,男女法官的比例則較為平均,女性法官佔全體法官的37%。在歐盟各國中,瑞典、斯洛維尼亞、捷克、盧森堡、奧地利、羅馬尼亞與芬蘭的最高法院(含憲法法院),女性法官較男性為多,而最高法院院長由女性擔任的國家則有愛爾蘭與塞爾維亞。歐盟27國的最高法院(含憲法法院)內的男女法官比例自2009年級趨於穩定,女性法官約佔32%左右。至於法國,在11名職司違憲審查的憲法委員會(ConseilConstitutionnel)委員中,目前只有2名女性(註六)。2004年,在法國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與最高檢察署全體33名檢察官中,只有3名女性,而全體114名法官中,女性也僅有33位(註七)。面對司法官與律師專業中的垂直與水平的性別職場區隔,我們可以推測玻璃天花板效應(glass ceiling)與女性的家庭照顧責任阻礙了女性司法官與女律師在職場上的晉升與發展。
《平權法案》與其引發之討論
相較於女性佔全體總人口的二分之一,歐洲女性司法官在高等司法機構內呈現低比例(sousreprésentation)的情形,因此部分國家參考美國經驗,希望透過《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法文譯為discrimination positive)以平衡男女兩性在高等司法機關的比例。《平權法案》是一種以實質平等為目標的政策方針,以給予特定團體優遇保障的方式,使這些團體因遭受歧視或社會經濟地位上不平等而受損的機會有獲得補償的可能。簡言之,平權法案的精神即在於以政策介入的方式補償社會運作下的不平等結果。源自於美國的平權法案在由學界與部分政治人物引進法國時,因法國特殊的歷史背景與對平等原則的解釋,在法國政界遭受到不小的阻力,其中一個原因在於平權法案對特定團體施以優惠的政策實踐是以承認全體國民能夠以不同的標準加以分類,比如以人民可以以生理性別區分為男性與女性,依膚色不同則可區分為白人、黑人與黃種人…等等,然而此種將人民區分為各種不同團體的思考邏輯與法國哲學、法學與政治學對於平等原則(principe d'égalité)與國民(citoyenneté)的解釋與認知是完全背道而馳。至於《平權法案》其弔詭之處即在於以不平等的手段達到平等的目的,而若要落實《平權法案》的精神以增加女性在高等司法機關內的代表比例,最有效的方式莫過於設立一個的女性法官人數的固定比例。然而,女性法官固定比例制的方案有其正面影響,但它並不是沒有負面效果。
事實上,固定比例制確實可以在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Convention internationalesur l'élimination de toutes les formes de discriminationà l'égard des femmes, 1981)中找到其合法性與正當性的法律基礎;但它對因固定比例制而入選最高司法機關的女性法官而言也有可能產生負面效果。首先,固定比例制應被認為僅是一種為求修正兩性不平等而採取的程序性措施,以階段性任務為目標的政策,因此它的前提在於承認不平等的存在。然而,正因它並未直接處理造成此一不平等實質上的原因,因此它很有可能會使人誤認為因固定比例制而受命在最高司法機關任職的女性法官僅僅只是因為她們是女性而入選,亦即如果這些女性法官與男性法官遵循同一套晉升與篩選機制「公平」競爭,她們可能無法順利獲得最高司法機關內的職位。因此,《平權法案》是一種雙面刃,它一方面能夠有效消除或減少因性別不平等對女性造成的損害,但另一方面則可能使受惠女性暴露於一種貶損其能力的敵意環境或負面評價之中。
對於法律人而言,思考女性在司法專業內的位置有其重要性,因為理論上平等與公平應該是我們的志業與信念,且台灣近年來司法官與律師專業的女性從業人數比例越來越高,以歐洲與法國的經驗觀之,專門職業的女性化並不必然代表職場的垂直性別區隔與水平性別區隔的消失。台灣的律師界似乎也有性別職場區隔的現象,筆者期待未來有志者能投入相關的實證研究,讓我們對台灣女性司法官與女性律師在其專業領域內的位置能有更深入的瞭解,相信此舉將會更有利司法官界與律師界一起共同思考,如何在自身的職場領域內真正地落實兩性平等,而非僅僅是停留在每年辦幾場性別平等講座或性騷擾防治講座的階段而已。

1. 資料來源:法國司法官訓練所網站http://www.enm.justice.fr/_uses/lib/5757/DP_Feminisation_magistrature_20100216.pdf
2. 資料來源:2011年12月法國司法部發佈之律師職業相關統計(Statistique sur la profession d'avocat , Ministère de la Justice et desLibertés)http://www.justice.gouv.fr/budget-et-statistiques-10054/etudes-statistiques-10058/statistiques-sur-la-profession-davocat-2011-23319.html
3. 在法國所有律師法律專業領域中,撇開人權法或歐盟法等國際法領域不談,就國內法而言,最受重視、收入最高的是商事法、公司法與財經法類的律師,家事法一般被認為專業性不高,因此在律師社群中較不被重視。至於刑法律師,收入會因律師名氣大小有很大的差異,有些刑事律師每月甚至賺不到法國的基本工資,因此最吸引新進律師的領域多為商事法與財經法類的事務所。
4. 資料來源:2009年歐洲委員會「性別平等式民主」研究報告(Conseil de l'Europe, Démocratie paritaire : une réalisation encorelointaine. Étude comparative sur les résultats des premier et deuxièmecycles de suivi de la Recommandation Rec(2003)3 du Conseil del'Europe sur la participation équilibrée des femmes et des hommes àla prise de décision politique et publique, 2009) http://www.coe.int/t/dc/files/events/2010_journee_femme/Rapport_fr.pdf
5. 依據《里斯本條約》,歐洲聯盟法院是歐盟轄下的七個機構之一,包括歐洲法院(Cour de justice de l'Union européenne,歐盟的最高法院)、普通法院(Tribunal)與歐盟公務員法庭(Tribunal dela function publique)。
6. 2012年2月11日的數據。
7. 資料來源:女性高階公務員協會(Association des femmes hautfonctionnaires) http://www.administrationmoderne.com/statut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