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法官自律失效,民眾怎能期待?—「鍾華案」彈劾始末

編輯部

2011年12月2日,公懲會以100年度鑑字第12132號決議,對台北地方法院鍾姓法官予以懲戒並降壹級改敘。
回顧此案,始於2008年底台北律師公會接獲一位律師對當時的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鍾姓法官的申訴,這申訴案的嚴重性,罕見地讓以婦團為主的民間團體(註一)決定以公開徵求的方式,蒐集該法官不適任的相關事證,台北律師公會也決定就此法官不適任情形對全體會員進行問卷調查等動作。
態度差 辦案遲延 無性別意識僅發命令使其注意?
在回收的事證及問卷中,除了多位律師反應鍾姓法官開庭態度差、辦案遲延等問題外,更暴露出專業家事庭法官「不專業」的問題,包括該法官開庭訊問時,違反法令規定,拒絕讓被訊問者的社工陪同在場、對家事案件未予保密處理,製作裁定書時違法公開未成年少年姓名及就讀學校(部分資料竟還使用粗黑體字製作)。甚至在開庭時,有認為「受暴者就是因為做錯事才會被打」,或者認為「施暴者是愛之深責之切」等對家事案件欠缺專業與性別意識的言論。
由於蒐集事證客觀明確,民間團體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申訴,然而北院自律委員會於2009年8月僅以經「六次會議『詳細』調查後」(註二),決定由其長官「發命令使其注意」,此決議引起民間團體一片譁然。該案送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則建議申誡二次,然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定僅予以「申誡」。由於申誡處分僅是考評依據,因此該鍾姓法官於(民國)98、99年度年終考績均考列乙等。至此,司法院內部監督體系對於鍾姓法官不當行為處置,拍板定案。
民間團體自北院自律委員會做出決定後,便對法官自律機制完全失去信心,轉向監察院提出陳訴。監察院決定彈劾鍾姓法官移送公懲會懲戒,公懲會最終做出降級改敘的結果,顯然與司法自律體系迥異。
降級改敘VS.申誡注意
監院指摘法院自律體系調查疏失
值得注意的,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註三),嚴厲地指明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之部分調查「核署『草率』,司法院應究明之」(註四)、「法官自律委員會『輕易採信』,核有未當」(註五)、「惟法官自律委員會並未依據卷內兩造聲請閱卷准駁情形,詳為查明指摘,亦有疏失」,北院自稱詳細調查,在此著實被監察院打了一巴掌。只是司法院之後怎麼處理監察院的意見,我們尚不得而知。
法官自律機制失效
藉《法官法》立法引入外部監督
此案發展的2010至2011年,也同時是司改會與民間團體推動《法官法》的立法運動,「法官自律」更成為民間版本與司法院版本的拉鋸之一,亦即當法官自律的機制已經失效時,應引進具有外部評鑑機制及外部人事參與的人事審議委員會,然最終立法結果,評鑑機制及人事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及架構,仍然與當初民間期待的「外部客觀監督」有所落差,但勉可稱之稍有進步,亦即評鑑委員會及人事審議委員會組成均有非法官、檢察官體系之外部人事參與,至於其效能,則待觀察。
特別要說的是,由此案而起的「司法要專業推動聯盟」(註六),除了由司改會代表向監察院提出彈劾鍾姓法官的陳訴外,另一則是司法院現行「專業法院(法庭)」制度施行成效不彰,然筆者在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無法看出監察院對此具體調查結果。
何謂「專業」?
家事法官要曾結婚才能遴選?
成立專業法院、法庭或專股,原則上是個大家都同意的方向,專業法庭的靈魂在於「專業法官」,不是法庭稱為專業就真的專業,但怎樣才叫專業法官?從哪裡來?對於專業法官的資格要求,除了《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3條對於法官明文資格限制外,其他在法律層次的要求均付之闕如。以家事案件而言,司法院在2004年頒佈《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家事法庭的庭長或法官,應遴選對家事事件具有研究並資深者充任之。該條第2項竟規定候補法官及未曾結婚之法官,原則上不得承辦家事案件,把有無結婚當成遴選法官的「專業」條件,實不可思議,簡直就是司法體制對於未婚者的歧視!「所幸」該辦法2009年終於經由司法院廢止。
去(2011)年底立院三讀完成的《家事事件法》第8條第1項規定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應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之。關鍵要求在於具有性別平權意識,而這也是民間團體力爭得來的。第2項規定家事事件法官之遴選資格、遴選方式、任期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接下來,我們必須要觀察司法院擬定的遴選要點是否有符合母法要求,能選出適任者。至於任期規定,則改善了大家對於專業法庭法官定期輪調,無法久任累積經驗的缺失。
在鍾姓法官案件內所看見的兩大問題,包括法官品質及家事專業法官等,巧合的都在2011年的新通過《法官法》及《家事事件法》中有全新規定,這都分別是歷經10年以上(前者甚至歷時23年)的立法推動及協商角力過程而來,法律執行效果仍待觀察,而這持續地追蹤與監督也是民間團體接下來更重要的工作。
「不適任法官」依舊任職法官
民間團體持續監督
針對鍾姓法官不適任案,儘管監察院彈劾之,但移送公懲會的懲戒結果僅是「降壹級改敘」,「不適任法官」依舊任職法官,民間團體對此結果著實無法接受。隨著《法官法》的法官評鑑機制即將上路,全體法官都納入此評鑑,司法院相關的子法及運作也都必須接受民間最嚴格標準的檢驗,我們在此期待這些機制真正發揮作用。

1. 當時參與的團體,除台北律師公會以外,尚包括民間司改會、婦女新知、晚晴協會、勵馨基金會等婦女團體,並邀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
2. 台北地方法院公文可自司改會網站下載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3027
3. 監察院調查全文可自司改會網站下載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3020
4. 同註3,參該報告第19頁。
5. 同註3,參該報告第28頁。
6. 因為此事件,在2010年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全國產業總工會、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勵馨基金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南洋台灣姊妹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台灣綠黨、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環境行動網協會、地球公民協會、台灣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等團體,共同成立「司法要專業推動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