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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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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辯之間對於檢察機關監督之看法—兼論司改會的「追緝惡檢」行動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林峯正 郭瑜芳、高榮志

專欄簡介:檢察官是國家公權力的象徵,為保護社會安全,保障公民福祉,起而追訴犯罪;辯護人也在法律的授權下,致力於保障被告的各項權利,以避免國家機器對人權的侵害。為此,《司改雜誌》從第86期起,與《檢協會訊》合作此專欄,希望藉由紙上對話的方式,開啟檢辯雙方溝通的平台。我們期待在未來,無論是針對刑事案件的爭議,或司法實務的各項處置措施,都能在這裡,找尋雙方(甚或是各界)對正義的最大公約數。
《司改雜誌》編輯部
《檢協會訊》編輯部 聯合敬啟
編按:民間司改會於2011年11月29日及12月8日舉辦「追緝惡檢-檢座,您累了嗎?」記者會,分別發布三則檢察官不當起訴或浮濫上訴之案件。關於個案的詳細說明,請參見《司改雜誌》第87期及本期〈追緝惡檢〉欄目。檢協會於同年12月12日對司改會之行動發表聲明,並於2012年1月12日與司改會人員溝通。檢協會認為司改會貿然公布與事實不符且有損全體檢察官形象之言論,表示不能接受。雙方就審、檢、辯之間如何建立良性司法監督機制交換意見。

我們虛心接受評鑑,但請遵循法律正當程序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
針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2011(民100)年11月29日及12月8日分別發布三則關於檢察官論罪起訴或上訴不當之案件,法務部均於第一時間內指示相關檢察署進行調查,並於同一日發布新聞稿澄清部分誤會。對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未經調查印證,即針對個案承辦檢察官進行評論,並以記者會方式公開指責為「惡檢」,不僅傷害司法形象,也扼殺全體檢察官之努力,本協會對此深表遺憾。
檢察官對於犯罪偵查向以謹慎態度為之,務期毋枉毋縱。於偵查之初,除應細心蒐證、判斷並研析相關證據,以為起訴或不起訴之依據外,尚應監督法院裁判之妥適性,對於違法、不當裁判據以上訴,本為全體檢察官無可懈怠之責。檢察官面對外界合理之指責、批評,自當虛心檢討、改進,然對於未經基本查證,不給對等說明、答辯機會,即貿然公布與事實不符且有損全體檢察官形象之言論,檢察官自然不能接受。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既係司法監督之一份子,更應遵循法律之正當程序,以「公正、公平、客觀」嚴謹之態度為之,倘僅憑法院判決書記載之內容即抹煞偵查檢察官對該案件所付出之心血,恐有違真實,亦不符人民期待。本協會立於保障司法人權之立場,將持續關注與司法有關議題,並與全體檢察官共同為司法進步而努力。(2011年12月12日)

我是人,不是神
◎郭瑜芳_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民間司改會發起「追緝惡檢」活動,以強化對檢察官的外部監督,對於司法制度的健全,固然有所助益;然而,以單一個案件評斷檢察官是否「濫權」,或者是不是「惡檢」,是否妥當呢?
第一審檢察官一年承辦近千個案件, 平均起訴的有罪比率為九成五。能否單以一個被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就認定某個檢察官「濫行起訴」, 要求法務部懲處?那麼,其他起訴判有罪的案子,又該如何評價?要不要給檢察官記嘉獎呢?
臺北地檢署的偵查檢察官,每個月平均收案數量超過8 0 件。每個案子, 檢察官必須看卷、調查證據、並製作書類( 起訴書或處分書)。調查證據的方法,包括開偵查庭、現場勘驗、調閱書證、送鑑定。每一件事情都費心也費時。當我們把卷帶回家,伏案寫書類到半夜時,我們知道,這是分內的事。
除此之外,檢察官還輪班值勤。內勤,檢察官在地檢署內等候警察移送現行犯和通緝犯;外勤,當日轄區內非病死的人,檢察官必須到場相驗開死亡證明書。當我們一天訊問了50個現行犯而喉痛聲啞;或是三更半夜到車禍現場看屍體時,我們也知道,這是分內的事。
況且,檢察官只是人,不是神。凡是人,都會出錯,古諺有云:「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更何況我國刑事訴訟,在設計上,把起訴與審判的公務員分開,並且分設三級三審,就是以審檢分立、審級救濟的方式,彌補可能發生的人為錯誤。除非有明確證據,顯示檢察官故意捏造證據、或有重大過失漏未調查證據,否則僅以法院判決的結果,來論斷檢察官起訴有無疏失,這種作法,將嚴重打擊全國地檢署檢察官的士氣,也使檢察官人人自危,深怕自己就是下一個「惡檢」。

檢察改革的第一哩路
◎林峯正 _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正當大家準備歡度農曆春節9天長假之際,傳來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率同百名檢調幹員,搜索檢察官井天博住所等處,約談相關人等的訊息。最後檢方聲押井天博獲准,罪名為貪瀆。
消息傳出後,筆者立即接獲多位記者來電詢問,眾人非常好奇何以本會能及早掌握訊息,在去年11月29日召開記者會公佈3起個案,其中之一即為井天博檢察官所承辦的案件。
實情則是,本會是以2009及2010兩個年度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的約800個案件為研究對象,召集50位以上律師,自司法院公佈的歷審判決書詳加比對,過濾、篩檢出我們共同認為,被告之所以獲判無罪,乃檢察官起訴證據明顯不足、法律見解有明顯失誤、初審法院判決無罪又浮濫上訴等,與檢察官濫權或不當職務行為相關的案件。監督的主要目標是檢察官所承辦案件的品質,並非以檢查官的操守為監督對象。之前公佈井天博檢察官所承辦的案件,純屬巧合。但由結果看來,檢察官的辦案品質,與其操守之間應有一定的關聯性。
本會在去年11月29日及12月8日分別召開記者會,公佈6件個案,指出檢察官偵辦個案的疏失,法務部立即回應將深入查證這些個案的偵辦過程是否確有疏誤,檢協會稍後發表聲明,認為本會「未經調查印證,即針對個案承辦檢察官進行評論,並以記者會方式公開指責為『惡檢』,不僅傷害司法形象,也扼殺全體檢察官的努力,本協會對此深表遺憾。」
由檢協會發表之上述聲明,以及與法務部官員的溝通互動過程中可以發現,大家都認同合理的批評及監督都是應該的。差別在於,渠等認為本會公佈個案會傷害司法形象,但本會卻以為,司法或檢察形象不佳由來已久,絕非本會公佈幾個案所致。
對於如何促進檢方的改革乙事,仁智之見固然有之,但仍有數事應予澄清:
一、在現今的法制環境下,檢察官承辦案件之當事人,縱認受有冤抑或不當對待,敢於挺身而出者幾希,再加上偵查不公開的法律限制,本會難以取得個案的相關卷証,僅能由司法院公佈的判決書作事後的研判,這已是現狀之下不得已的選擇。檢方若認為不妥,是否應審慎考慮以合理方式,至少公佈個案的起訴或不起訴書,來表達願意接受公眾監督的誠意。
二、本會召開記者會,為表負責乃公佈個案案號,並未觸及承辦檢察官姓名,也顯示本會此舉的重點並非以檢察官個人為打擊對象,而是要求維持檢方辦案品質,以保障涉訟民眾的權益。
三、此舉真正的目的,乃希望法務部能對於法院確定判決無罪的案件,建立事後的檢討機制。若被告獲判無罪,非因檢察官的濫權或不當行為所致,當屬無可厚非。反之,即應在事後檢討究責,以免憾事重演。換言之,就獲判無罪案件建立事後追查的一般性機制,以召炯戒,以儆來茲。若能確實力行,假以時日,必能提高檢方辦案的正確率。檢察官和被告雙贏,何樂不為?若由這樣的角度觀察,本會目前的所作所為,正是在幫忙檢察官自我療癒的過程,所謂良藥苦口,此其例也。
在過去,本會強力支持檢方獨立辦案、摘奸發伏。如今,檢方的辦案空間大增,此由黃世銘檢察總長不久前公開表示,沒有案件是他不敢辦的談話可證。但在另一方面,社會質疑檢方辦案濫權不當的聲浪日增,若不正視這個趨勢,好不容易累積出來的檢察公信將消失殆盡,當非愛惜羽毛的多數檢察官所樂見。
在推動檢察官改革的道路上,本會率先踏出第一哩路,期盼有遠見、敢負責,具使命感的檢察官們奮勇同行!

檢察官與人民觀點之三個落差
◎高榮志_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律師
由於民間司改會陸續於2011年11月29日與12月8日各公布三個個案,共計6位檢察官疑似不當起訴或上訴之案件,引起媒體與社會大眾關注。法務部於第一時間即作出初步回應與聲明,並主動責成高檢署針對6個個案進行深入調查,後並邀請司改會舉行兩次座談會,分別針對相關問題,說明因應作為與交換意見;同時,檢察官協會亦發表聲明,對司改會的行動表達「遺憾」之意,並強調雖然雙方支持改革的立場與目的相同,然而對於司改會採取的方法、乃至專案命名為追緝「惡檢」,均甚感不能認同,認除打擊絕大部分優秀檢察官之士氣外,亦有污名化檢察官之虞。
筆者一方面參與司改會案件之研究、篩選、乃至召開記者會公布之過程,聆聽來自律師、記者、一般民眾之疑問與意見,另一方面,亦參與和檢協會及法務部之對話溝通,深深感受到雙方固然對於促進檢察體制之精進有志一同,然而,部分立場與觀點顯然產生不小落差。今特藉此機會,提出三個較為明顯之處,供所有關心檢察制度夥伴參考之用。
落差一、遺憾?不遺憾?
倘若理解無誤,檢協會聲明所謂對司改會之「遺憾」有二:未善盡調查之責的遺憾,以及對「惡檢」用語之遺憾。倘若再把這六個案子拿出來翻翻看看,這些遺憾,或許只是「有落差」的不同感受。
對於關鍵物證的認定
雄檢檢察官的偽造文書案是一個合會糾紛,有會首會尾資料、但不一定會有標會的標單,我們能夠理解,告訴人的指證,也算是很有力的證據,說要起訴,似乎也是可以接受。但依實務現況,要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本來就很難,一再要求補正也拖了大半年,重點是連駁回後的抗告都逾期,這樣的情況,實在是有點辜負人民對檢方的期待,相信多數檢察官亦不太能接受。
以案換案 應先查清
中檢警方「以交槍案換毒品案」,被告自白、關鍵證人未到庭,所以檢察官起訴,當然是正常的偵查作為,畢竟證據與事實的呈現是動態既已查得水落石出,頂替者固然可惡,似乎已無不斷上訴、直至最高法院才能罷休之理;而無罪確定後,另案起訴論處頂替罪,相信眾人亦無異見,但原來的毒販、操弄檢察官、玩弄司法的警察,如果繼續逍遙法外,相信是人民所不能接受的,深思檢察官制度的由來與目的,不正是要控管且平衡警察濫權的嗎?
姓名誤打誤繕 應主動撤回起訴
再說北檢那個小小的疏失,不過是被告姓名的誤打誤繕,我們理解,這樣的錯誤,我們也會犯,似乎用不著大張旗鼓,開記者會公開批判。然而,制度上也不是沒有撤回起訴的補救管道,既是檢方犯錯,為什麼是院方收尾呢?打錯三個字,人民就要跑法院,實在沒辦法用「實務上撤回起訴就是很難」這句話來回應人民,試想,如此小小的錯誤,如果連表示撤回都不願意,人民真的還會尊敬檢方嗎?
物證比不上人證?
相同的情況,北檢承辦之計程車司機案,平心而論,以目前實務的案件量和起訴標準而言,實在不算「非常」離譜,但這恐怕也只是我們法律人自己的觀點與立場。記者會上即有記者大惑不解地表示:「為什麼都有通聯紀錄可以證明了,物證還是比不上人證,還是會被起訴?那個計程車司機豈不是很衰,莫名就禍從天降?」
我們真的可以理解,一般市井小民不清楚檢方案件量的龐大與辦案過程之辛苦,這位計程車司機也可能是這樣。畢竟,如果能選擇,哪怕再辛苦,他們都很想當檢察官;而在台灣以「小民」自居者眾,對檢察官多是無比敬重且尊崇,在享受尊榮之際,可能就必需承受這種「不切實際」的期待。法律人可以彼此理解且相濡以沫,但也許無法要求民眾這樣「體諒」我們。這中間,可能真的有一些落差。
刑罰不合比例 起訴求刑漫天喊價
南檢起訴最低本刑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子,僅憑兩個吸毒者不甚可靠的供詞。我們也可以理解,大凡沾染到毒品者,十之八九不太值得同情。但是,請原諒我們的提醒:檢察官的威信,正是這樣一點一滴流失的。刑罰規定不合比例,責難立法者便罷,起訴求刑若漫天喊價,其實也會葬送司法的莊嚴,證據薄弱又要起訴極刑,毋寧已經預約了檢方的信用破產。我們理解,過去可能都是這樣,但是,相信現在多數的檢察官也不一定認為這樣是對的。
最高院指上訴書無一語 高檢署不吭聲?
最後是高檢被最高法院指責,上訴書「無一語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後來發現該檢察官的上訴書有6頁之多,並且說理、指摘亦十分明確,完全沒有最高法院所說「無一語」的情況。法務部屢以此例「勸說」司改會,希望我們往後能在開記者會之前,就先將欲公布之個案「通知」主管機關,以免再有打擊錯誤的「遺憾」發生。實在抱歉有讓該檢察官承受若干委曲,然而,「6頁」的上訴書與「無一語」的指責,落差是如此之大,兩邊都是位高權重的司法單位,如此誇張的說文解字、意氣之爭,我們真的能容忍司法威信就這樣被玩掉了?人民能不能感嘆,這樣的司法,枉顧人民的權益至此,會不會太過「惡劣」?而面對最高法院如此的老大心態,不在乎人民的權益與感受,我們又豈能如此默默地「忍辱負重」、不吭一聲?
說實話,我們都是法律人,深知現行實務的運作狀況與無奈之處,亦知如果僅是一時疏忽,就被指為「惡檢」,毋寧過於言重,但台灣其實從威權體制解放未久,rule of law 或是rule by law,在外觀常常無甚差別,存乎一心一念,而國家如果還是把人民當成是「客體」,不是「法治」、僅僅是「依法統治」,比起「真小人」的威權體制或許更是「惡劣」,而人民的殷切期待,是檢察官們站在他們這邊,挺身與位高權重者對抗,相信這應該不會是一種奢望才是。
落差二、個案?非個案?
法務部與檢協會均強調,絕大部分的檢察官均兢兢業業,盡忠職守,這點我們絕對百分之百同意,僅用幾個個案,就要否定檢察官的努力,亦絕非我們的本意。我們在乎的,毋寧是一套通案式檢討機制的建立,正如同現有針對貪瀆、性侵案件,判處無罪即會提出檢討,甚至於,我們亦不甚在乎此機制有無懲處的規定,畢竟,對於絕大多數潔身自愛的檢察官而言,一時疏失而被提出檢討,即已感到臉上無光,必會極力避免重蹈覆轍,而透過如此的檢討機制,良性循環地鑑往知來,相信才是落實精緻化辦案的治本之道。
落差三、代結語:壓力?動力?
當然,只要有人提出批評,就會承受壓力;然而,壓力也是動力,只在一念之間。每次的記者會,法務部均在第一時間作出回應,我們真的非常肯定其勇於任事的積極精神,並沒有無感於人民的呼籲與企求。但正如同日前井天博檢察官涉嫌貪瀆的案件一般,地方上十幾、二十年前均早有風聞,遲遲未能「正己」,或許,是時機尚未成熟、證據難以掌握,但平心而論,亦是整體社會反對官員貪瀆的壓力夠大,政府端正一己官員廉潔的動力夠強,才會讓這位據稱行事低調縝密的「水哥」,在檢警調單位與廉政署的聯手下終於落網。所以,製造壓力與噪音,不過是一種消極的說法。我們相信,這絕對可以產生積極的動力,也才是我們共同所嚮往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