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附】我們對於改革最高法院的共同聲明及十點訴求

林孟皇、錢建榮

民國2010年7月起,作為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竟然接連發生部分法官貪瀆、最高法院法官關說及性侵害爭議判決。在民意沸騰與輿論壓力引爆後,司法院正、副院長及高院院長均請辭負責。當國人滿心期待司法部門銳意改革,而且討論超過20年的《法官法》終於完成立法之際,卻仍持續發生多起社會矚目案件判決歧異(註一)、收賄法官被判決無罪定讞(註二)及關說法官申請回任最高法院法官職務等事件(註三)。這告訴我們什麼?這昭告我們:司法改革仍未完成,國人仍應持續共同關注與努力。
多年來,當國人、民間團體持續關心司法院大法官候選人的選任程序時,卻忽略同樣值得關注的最高法院法官與院長的選任事宜。因為司法院大法官為保障人權,雖然可以宣告法律違憲,但絕大多數的法律並無違憲爭議,只有如何解釋適用的問題,而主要負責這項職責的, 是民、刑事訴訟的終審機關─ ─ 最高法院。也就是說,法律的內涵究竟為何,主要是以最高法院的詮釋算數。
前述法官貪瀆事件的發生,其原因之一即是最高法院的一再撤銷發回,創造法官收賄的機會;背離國民法律感情的性侵害爭議判決,則是最高法院以違憲的判例文化拘束下級審法官所造成;至於最高法院對於關說法官的護航,更是造成法官群體鄉愿文化的主要元凶。這些問題的改革,卻都是司法院力有未逮的,因為最高法院一向自外於司法院,自認不受司法院院長的領導。只要司法院提名非該院所認可的人選,該院寧可不要,反正最高法院是採限量分案,積案未結是司法院要負責的,司法院自會妥協讓步。
有鑑於此,我們認為通過《法官法》仍不足以型塑新的司法文化,惟有根本改革司法人事、訴訟問題的源頭,也就是從改革最高法院做起,才能深化、鞏固司法改革的基礎。我們希望:總統府能暫停新任最高法院院長的派任程序,授權司法院組成有法官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參與的審薦小組,由各界推薦適任的人選,審查候選人的學識、能力及改革理念後,再作為總統派任的參考。至於往後的最高法院院長與法官的派任,則應修改《法官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更嚴謹的程序選任,並使其具備一定程度的民主正當性。

我們對於改革最高法院的十點訴求
一、 基本訴求─
最高法院法官員額應減少, 以利法律審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

最高法院現行的問題─
現行圓桶型的訴訟制度,最高法院人數過多,各庭各唱各的調的結果,不僅下級審法官無所適從,人民也深受其害(註四)

改革理由與具體對策─
司法權作為社會紛爭的最後仲裁者,應提供穩定、可預測性的標準,以確保法的安定性與公平性;而過多的終審法院法官,只會造成「各吹各的調」,增加統一法律見解的成本。因此,配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改革,在貫徹嚴格法律審原則下,應逐步減少終審法院法官人數,並應建構聯合大法庭,以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

二、 基本訴求─
最高法院應嚴守權力分立, 檢討並修正不合時宜的判例制度與適用文化

最高法院現行的問題─
我國於清末民初法律繼受過程中,由於中華法系文化的影響,加上法制的缺漏與實務上的需求,由大理院扮演「司法兼立法」者的角色,以期統一解釋法令與見解,遂有整合中國式「成文法」與「判例法」的現行判例制度,這有其時代需求與正當性基礎(註五)。其後,雖然國家法秩序已經統一、民主政治已趨成熟、法制已經完備,終審法院卻習焉不察,當所繼受的日本法制早已於1921年改為案例事實與法律見解合一的判例制度時,猶未能體察社會、法制變遷的因素,作出相對應的調整,反而一改民初透過總會以判決統一法律見解的法制,創設出舉世無雙的判例選編、變更會議,並型塑出違憲的判例制度與文化。這種「司法兼立法」者角色的判例制度,不僅是世界獨創、有違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更阻礙個案正義與社會進步

改革理由與具體對策─
判例制度存在的正當性基礎,在於類似事件應為相同的處理,這也是英、美、德、日等國都存有「向來的判決見解」或「判決先例」等類似理念或法制的主要緣由。最高法院應檢討廢止許多已不合時宜的判例要旨,也應以世界各國所公認、結合案例事實與法律見解的「判決先例」制度,作為審查標準下級審判決的基礎:於認為下級審判決確有違背「類似事件應為相同處理」的理念時,才可基於法安定性、審級節制與訴訟經濟的考量,予以撤銷而自為判決或發回;至於下級審法官已提出法律上確信,主張不應適用某判例,甚至對該判例提出不同意見時,也應檢討原判決先例所持法律見解有無變更的必要,切不可為維護終審法院的權威性,恣意對下級審法官為任何形式的不利益作為

三、 基本訴求─
最高法院應落實程序正義, 分案程序公開並透明

最高法院現行的問題─
最高法院是我國各審級法院唯一採取秘密分案的法院,但分案程序的不公開、不透明,易起干涉審判的疑慮

改革理由與具體對策─
人民有受法定法官審判的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予以肯認在案。祕密分案制度是對盡職法官的不信賴,是對不適任法官提供保護傘,更是文明落後國家的象徵(註六)。最高法院分案程序應公開、透明,以利社會輿論的監督制衡,並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四、 基本訴求─
最高法院應堅持罪刑法定與無罪推定原則, 不因一時民意壓力而改變

最高法院現行的問題─
性侵判決爭議而引爆白玫瑰運動,其問題根源在於最高法院不能體察法律的修正,其實是反映刑事立法政策的變動,反而以違憲、已不符立法意旨的判例,繼續拘束下級審法官。結果,當下級審法官依照最高法院意旨作出判決時,反而被譏為「恐龍判決」。而在輿論批判聲浪高漲後,最高法院卻懼於民意壓力,一反先前自己一貫的見解,改以被害人是否已滿7歲,作為是否該當刑法第222條第1項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的判斷標準。如此的作法,明顯將本屬於立法院權責的事項,透過會議的方式,作出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決議

改革理由與具體對策─
基於刑事處罰的嚴厲性與最後手段性,罪刑法定與無罪推定原則是普世價值。而性侵害判決所引爆法律專業與國民法律感情落差的爭議,固然有立法不周延的問題,更根本原因則在於我國法官固守法條形式主義、概念法學的操作,忽略法律背後活生生的倫理、習俗、政治、經濟等社會文化脈絡,尤其是最高法院未能發揮法律續造的功能,反映刑事立法政策的變動,作出與社會價值契合的判決。因此,根本解決之道,在於揚棄案例事實與法律見解割裂的判例文化,鼓勵下級審法官結合理論與實務,勇於作出契合法理及國民法律感情的判決,而非因一時民意壓力而低頭

五、 基本訴求─
最高法院判決原則上應舉行言詞辯論, 並採行強制辯護

最高法院現行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474條規定最高法院判決原則上應舉行言詞辯論,例外時始不適用,而《刑事訴訟法》也有召開言詞辯論的規定,但現在最高法院卻反其道而行,鮮少召開言詞辯論,明顯於法不合

改革理由與具體對策─
第三審是法律審,就法律問題辯論,較能發揮法律審的功能,並可提昇當事人對裁判的信賴,故最高法院就民事訴訟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而刑事被告受律師協助的權利,乃普世價值,最高法院自應採行強制辯護制度;至於死刑宣告是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極刑,更應舉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彰顯司法對生命的尊重

六、 基本訴求─
最高法院應堅守法律審與事實審的界線, 展現法律審的高度與格局

最高法院現行的問題─
法律審的核心功能,在於終局性地統一闡釋法律意義,但目前最高法院將案件撤銷發回,要求查證無益或無害瑕疵事實的情況,時有所聞(註七);未表達法律見解,反而要求下級審研究法律問題者,亦不乏其例。如此混淆法律審與事實審界線,不僅使案件久懸未結,讓紛爭事實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更增加本身及整體司法的案件負荷量,連帶使最高法院原本的核心功能無法充分發揮

改革理由與具體對策─
最高法院的見解,具有強烈引導下級審法官的作用,要求查證無益或無害瑕疵的事實,影響所及,將虛擲整體的審判資源;未明確闡釋法律而發回更審,更有失最高法院應有的高度與格局。是以,最高法院應釐清法律審與事實審的分工,確保其主要功能是在闡釋法律的重要性;如因個案闡釋法律的結果,案件確有發回重審的必要及實益時,應明確表達其法律見解,一次性的指明所有應查證的事實,避免因一再撤銷發回更審,增加最高法院本身案源及整體司法的負荷

七、 基本訴求─最高法院應確保人民的訴訟權益, 取消限量分案的陋習

最高法院現行的問題─
我國現行法律並無限量分案的規定,而除最高法院外,各審級法院也無限量分案的制度,目前最高法院透過內規採取限量分案的方式,造成人民久纏訴訟的困境

改革理由與具體對策─
「遲來的正義,即是正義的拒絕」、「人民有迅速獲得審判的權利」,不僅是普世價值,更是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最高法院目前所採行限量分案的制度,即應訂定時程逐步予以廢除

八、 基本訴求─
最高法院應恪遵憲法, 解釋法律時具違憲審查意識

最高法院現行的問題─
我國關於違憲法律的廢棄權是專屬於司法院大法官,各審級法官遇到法律有違憲爭議時,即應聲請大法官解釋。而目前下級審法官也多能恪遵憲法,不僅解釋法律時具備憲法意識,具有違憲爭議時也都能聲請釋憲;反觀最高法院囿於「本位主義」及「機關對抗」的思維,不僅解釋法律時少有憲法意識,更顯少聲請釋憲

改革理由與具體對策─
基於《憲法》的最高性及法秩序的一致性,各級法院法官在解釋適用法律時,本須作「合乎憲法意旨的法律解釋」,法官不僅有審查所適用法律是否合憲的權限,同時也是義務,則各級法院法官也是「憲法的維護者」。最高法院作為法律審,作為民、刑事訴訟最終判斷的機關,負責法律適用的審查,主要功能在於統一法律的解釋與適用,並調和法律安定與社會轉型的需要,其在一定範圍內即具有作微調的法律續造功能,自應具備憲法與違憲審查意識,方能貫徹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並善盡其終審機關的職能

九、 基本訴求─
最高法院應用人唯才, 貫徹多元進用與法官無大小的理念

最高法院現行的問題─
目前我國法官的主要來源,是經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培訓產生,因為集中訓練的結果,人事遷調時即有所謂的倫理、期別文化;而目前實際上的人事作業模式,遷調最高法院必須經由該院庭長會議同意的結果,產生所謂近親繁殖、挾怨報復的問題(註八)

改革理由與具體對策─
最高法院負有因應社會變遷,從事法律續造的功能。為符合價值多元的理念,應依《法官法》第5條規定,從符合資格的律師、學者中選任部分最高法院法官;而為配合法官無大小的理念,最高法院法官選任應不限於具備高院法官資歷者,才可鼓勵法官久任其職,樂在工作;同時,為發揮合議審判的功能,人選不應由該院庭長會議說了算,應由必須接受問責的司法院院長提出倍數人選供司法院人審會審議

十、 基本訴求─
最高法院院長人選應貫徹改革理念, 並就司法行政事宜負起責任

最高法院現行的問題─
過去威權體制、一黨獨大的戒嚴時期,司法是為政治服務的,政治部門可輕易干涉司法。在矯枉過正的情況下,解嚴後,「審判獨立」喊得震天價響,本應就政策、法官人事決定不當負政治責任的司法行政問題,也都遁入審判獨立的大纛下。最高法院在蕭仰歸法官關說案的迴護態度,即是最佳例證

改革理由與具體對策─
「審判獨立」與「民主問責」兩者,本是司法天平的兩端,過度向其中一端傾斜,都不利於民主法治社會。針對一、二審法官裁判的問責方式,是透過審級救濟制度來控制;最高法院法官裁判品質卻無問責機制,其法官選任方式即特別重要。因為不適合法律審工作、不願統一法律見解,只會一再撤銷發回的最高法院,都將造成人民與司法的災難。為了解決類似問題,除了選任最高法院法官應由司法院院長提名並負責外,更應重視最高法院院長的選任事宜,並要求其就前述各項司法行政的改革措施負起責任,以期經由民主監督、制衡的機制,確保各項司法改革措施的落實

1. 如二次金改弊案、李慶安雙重國籍案。
2. 1994年爆發的台北地院許聰元法官收賄案,儘管已經公懲會認定有與當事人接觸而予以撤職,卻在最高法院一再撤銷發回而更來更去的情況下,於纏訟16年後獲判無罪確定。
3. 為子關說的蕭仰歸法官,儘管已經遭到公懲會予以休職的處分,卻在最高法院同僚鼓勵、給予溫暖的情況下,一度有回任最高法院法官職務的打算。
4. 如2011年10月爆發高院法官傳喚「中山之狼」徐偉展性侵害案件的被害張姓女子出庭作證,傳票上還載明「如不到庭,逕行拘提」一事,問題的根源,其實在於該案歷經多年訴訟,最高法院仍一再的撤銷發回。因為同年三月間徐已被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定讞,最高法院還是就十餘年來歷次下級審均判處有罪的另案強制性交部分發回高院更十一審,高院只好又傳喚張女出庭。
5. 參閱林孟皇,《臺灣判例制度的起源、沿革、問題與改革方向─從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談起》,月旦法學雜誌第195期,2011年8月,頁131-151。
6. 卸任大法官吳庚在接受訪談時曾表示:「我們終審法院所施行的保密分案…請問這種事情有什麼見不得人,需要保密進行?我要說一句很嚴重的話:『國家之恥』!保密分案對好的法官是一種侮辱;對壞的法官是一種保護傘。」參閱王泰生、陳儀深,〈吳庚先生訪談紀錄〉,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輯,《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六輯》,臺北:司法院,2007年11月,頁148。
7. 退休的最高法院莊來成庭長曾表示:「初到最高法院,曾向前輩請益,像看來可以維持的,何以就無關於案情之細節,以尚有疑點或爭議,須再調查清楚和詳細說明就撤銷發回。他說了我意想不到的答案,說:『辦案需要考量當事人的心理,透過上訴、發回、駁回可以適時讓當事人發洩情緒,就算最後判決他敗訴或有罪,往返幾次,他就心服了。有些案件,經過幾次更審,沉澱一下,問題反而容易解決。』…這真是智慧和經驗的心得」等語。參閱司法院,〈莊來成先生訪談紀錄〉,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輯,《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五輯》,臺北:司法院,第5輯,2010年10月,49-50頁。據此,顯見最高法院一再的撤銷發回,是受錯誤的審判文化所影響,未必是真的有撤銷的必要。
8. 2010年7月間年度司法大調動前,臺灣高等法院周盈文法官在法官論壇上發表聲明,表示他一生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為職志,明明資格符合,卻屢遭惡意排擠於門外。原因所在,在於他多年前擔任司法院人審會委員時,主張院長評鑑,遂引來秋後算帳。參閱林孟皇,《臺灣法官人事制度問題及其改革方向──以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制度的變革為中心》,臺灣法學雜誌第164期,2010年11月,頁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