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的樣貌(二)—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之個案檢舉
「追緝惡檢」專案小組
壹、前言
延續第一次於2011年11月29日「追緝惡檢」之記者會,司改會於12月6日舉行第二次記者會,再公布三個疑似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的個案。本文就此第二波之三個個案,以故事方式介紹案情後,再進行若干討論與後記。
貳、個案簡述
個案一、報告法官:如附件所載?
案由 《偽造文書》
案號 最高法院99台上9700
判決結果 上訴不合法駁回!
案情摘要 高檢署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沒有寫上訴書?
陳媽媽不幸在三月間中風了,此後行動不便,沒想到五月又跌倒骨折,此後病情不甚樂觀。大姐擔心在外欠有賭債的弟弟會敗光家產,於是在11月去地政事務所把陳媽媽名下的五筆土地「預告登記」,要「卡住」這些土地,讓弟弟無法輕易處分掉,陳媽媽於隔年不幸過世,兄弟姐妹三人,也都一起繼承了這五筆土地。
弟弟後來知情後甚為不悅,於是就主張媽媽中風後意識不清,姐姐們是偽造文書去辦登記,陳媽媽中風後是否「意識清楚」,就成為本案的關鍵點。而由於其中一位姐姐有自白,坦承陳媽媽當時意識確實已經不清楚,是大姐擔心弟弟敗光家產,才出此下策,所以說,雖然一審、二審都判姐姐們無罪,弟弟提告並非完全沒有理由。
本案的荒謬之處是:弟弟請求檢察官再上訴最高法院,檢察官也同意了,但由於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上訴書」一定要「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法之處」,否則,提起上訴的程序就是違法,最高法院依法根本不必審理案件的實質內容!本案中,檢察官若無表示任何「法律適用問題」至少就應算是重大過失,更遑論內容懶的多寫,僅是「引用」或「檢附」告訴人的書狀就交差了事?這種上訴方式,最高法院根本連卷宗都不用打開,就直接駁回、定讞了,告訴人莫名受到檢察官侵害的權益,又該向誰哭訴呢?
個案二、撿到菜籃都是菜?夾到碗裡都可吃?
案由 《侵占》
起訴案號 台北地檢署,98偵緝字1465號
案號 台北地院98易2571
判決結果 無罪
案情摘要 手機的發話地點在澎湖,檢察官卻起訴在台北的計程車司機?
計程車司機阿丁,某天晚上「9點左右」載三位客人到台北市萬芳醫院,其中一位乘客X,下車後發現手機不見了,想說應該是掉在計程車上,就跟同行的朋友借了電話,打給「自己的手機」。很幸運的,有一位男生接了電話,X便跟他說:「我的手機應該是掉了,能不能請你還給我?」那個男生馬上說:「我是在計程車上撿到你手機的乘客,等一下請計程車司機送還給你。」並且把電話交給另一個人,那個人說:「我是計程車司機,現在要載客人去別的地方,等一下會把手機拿到萬芳醫院去還你。」X心想,幸好遇到好心人,手機才能失而復得,並滿心期待地在萬芳醫院等待。
沒想到,X左等右盼,最後竟然是被晃點了,氣憤之餘就向警方報案,警方根據萬芳醫院的監視器,以車號找人,最後找到了阿丁,阿丁到案後卻完全搞不清楚發生了什麼事,也否認有侵占X的手機,更表示沒有說過類似「要拿手機到萬芳醫院歸還」的話。但由於被害人「指證歷歷」,阿丁百口莫辯,檢察官將之起訴,宛如一場羅生門。
令人不解的是,檢察官老早就調了從「遺失手機」打出去的雙向通聯,紀錄顯示,當天「遺失手機」所打出來的電話,有一通顯示是晚上「7時30分」,而位置是在「澎湖」。也就是手機在晚上7時30分即被盜用,且是在遙遠的澎湖,再怎麼說也不可能是晚上9點才在台北掉手機吧?這表示被害人可能記憶錯誤,手機應是更早以前就遺失,而不是晚上9點。
無論如何,不管是誰侵占了X的手機,絕對不可能是阿丁,但檢察官也不管三七二十一,還是把阿丁起訴了。還好,法官根據手機在澎湖的明確證據,判阿丁無罪。如果您是阿丁,就這樣莫名被檢察官起訴會服氣嗎?這樣的起訴品質,不令人擔心嗎?
個案三、起訴書=說故事比賽冠軍?
案由 《毒品》
起訴案號 台南地檢署,96偵字17510號;台南地檢上訴;台南高分檢再上訴
案號 台南地院,96訴1805 起訴無罪
案號 台南高分院,97上訴433 上訴無罪
案號 最高法院99台上3559 再上訴再無罪
案情摘要 僅憑兩個證人,即起訴最低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販毒罪?
小明和賈寶玉吸食海洛因,分別於某年4月27日與4月30日被抓。警方希望他們能改過自新並供出上游,告知他們只要供出販賣毒品給他們的人,警方查獲上手後,必定會向檢察官求情,依法對他們減輕刑責。
經苦口婆心、柔情相勸,小明和賈寶玉果真爭先恐後,「指證歷歷」。小明說4月25日他曾向尹大頭買海洛英,總共打了3次的電話,檢察官一查,「果然」當晚9時48分、56分、10時5分,小明和尹大頭有三次的通聯紀錄。小明也作證:「買了大概50次、每次300元到500元」、「在7-11前面或菜市場前交貨」;至於賈寶玉雖然說不清楚何時打電話給尹大頭,不過也一直表示:「反正就是有打電話、有跟他買毒品就是了」、「大概買了海洛因50次、每次500元到2000元」、「在某某外科、某某寺廟前」。
檢察官「為求慎重」,在同年11月6日指揮警方搜索尹大頭的住處。然而,卻毫無所獲!沒有販毒之人家中「常見」的電子秤、夾鍊袋、分裝吸管,更沒有大量毒品、現金,「什麼都沒有」!但檢察官還是硬著頭皮起訴尹大頭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該罪名若確定,則「最低本刑死刑或無期徒刑」。法院一路判無罪,而檢察官又是一路上訴!究竟是誰在誰的玩笑?誰在浪費司法資源?
試問,若您是尹大頭,什麼證據都沒有,只有兩個「吸毒證人」亂七八糟又無法與事實吻合的證詞,就被檢察官起訴「不是死刑就是無期徒刑」的販賣一級毒品罪,這樣的起訴水準,真的不令人擔心嗎?難道,檢察官真是「刑事冤大頭製造機」?若檢方不能篩選警方移送案件的品質,台灣還需要檢察官制度嗎?
參、後記
本文之三個個案公布後,法務部亦迅速作出回應,並展開初步調查。一如前例,法務部展現充份誠意,表示個案若經查後確有疏失,相關懲處絕不護短;但不免令人感到失望的是,法務部仍僅就個案部分回應,迴避了更重要的問題,也就是該如何建立通案性的事後檢討與究責機制。坦白說,追究個案、追究個別的檢察官,並不是我們召開記者會的主要目的,如何能因此促成一般性的精緻化辦案機制,相信才是人民所殷殷期盼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