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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到碰壁的「人權大步走」—兩公約施行成果概要評論

高涌誠

我國於2009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其中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然而,2年時間倏忽即至,政府運作卻一如往昔,並未真正依據兩公約落實人權保障,「人權大步走」走到碰壁。
2年前,行政院為因應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施行,核頒「人權大步走計畫」,全面清查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及行政措施後,認為有219項不符兩公約,而製作清冊追蹤管考,要求於2011年12月10日前修正或改進完畢。
政府自行檢討應修正之法律,確定跳票!
然而, 2 年期限屆滿, 清冊中編號第5 3 號之「《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第65號之「《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70號之《人民團體法》、第75號之《工業團體法》、第107號之《商業團體法》、第147號之「《集會遊行法》第4條」、第177號「《監督寺廟條例》第12條」、第190號「《消防法》第19條」、第196號「《建築師法》第4條」與第197號「《消防法》第7條第3項」等應修正之法律,無法依限在2011年12月10日前修正完成,確定跳票。
而這還只是政府機關自認不符兩公約之法律而確定跳票之部分,並不包含民間團體認為不符兩公約之《集會遊行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刑事訴訟法》等等,事實上均確定無法於2011年12月10日前檢討修正。
由此可知,政府對於落實兩公約一事,並未全力以赴,行政與立法機關對於「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之2年修法與改進之期限要求,視而未見,監察院對於政府違法跳票亦完全不見追究責任,政府落實兩公約的人權成績單明顯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