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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盲犬事件」說明

解惟本

編按:今(2011)年11月25日於板院爆發「導盲犬事件」,隔日隨即見諸各大媒體。民間司改會於11月28日收到解惟本法官來信說明完整過程,經徵詢同意後,全文刊登於《司改雜誌》。同一時間,我們也收到林啟瑩律師投書評論該事件,該文〈原來恐龍怕導盲犬?〉接續於文後刊出。
一、 按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固有規定。惟該條項所謂「公共場所」,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顯有不同,否則尚無在「公共場所」外,另規定「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必要;法院公開之審判庭,僅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尚非「公共場所」。次按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法院組織法第91條亦定有明文。有妨害法庭秩序之人,審判長既得「命其退出法庭」,舉重以明輕,有妨害法庭秩序之動物,審判長自有命法警予以驅離之權限,「轟」者,驅離也,動物並非人類,無從對於動物下命,僅能由審判長行使警察權予以驅離,蓋審判庭既非公共場所,則審判長向原告律師教示法院組織法第91條規定之意旨,係依法令之行為,亦無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60條第1項之規定可言,合先敘明。
二、 又「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法庭旁聽規則第6條定有明文。未滿十歲兒童,尚禁止旁聽,非人類之動物,豈有得自由旁聽之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60條第1項「公共場所」之規定,不包括「審判庭」已如前述,否則「未滿10歲兒童」不能自由出入旁聽,「導盲犬」反而得以自由出入「旁聽」?人不如犬?
三、 本事件從法官開庭前一直到開庭結束後,原告與其導盲犬沒有一秒鐘分開過。
四、 開庭前,法警見原告偕同導盲犬到庭,乃在法庭外請原告律師向法官聲請准許原告偕同導盲犬入庭,原告律師即先行進入法庭內向法官提出聲請,原告及其女友偕同導盲犬在庭外等候,因法庭通道窄小,則一般盲胞由人帶路,比較安全,法官乃詢問律師「原告有無親友陪同到庭?「有無偕同導盲犬入庭之必要?」,律師表示原告雖有女友陪同到庭,但只有原告可以約束導盲犬行動,法官旋即准許其聲請(法官與原告律師討論時間僅1分20秒),然為維護在場人員人身安全及法庭秩序,乃叮囑律師:「如有妨害法庭秩序時,導盲犬會被轟出去」,此無非依法院組織法第91條規定之具體教示,原告律師亦表示同意,此時原告才偕同導盲犬入庭,何有歧視導盲犬或盲胞可言?如上開諭知係歧視導盲犬,則法庭旁聽規則第6條禁止未滿10歲兒童旁聽之規定,豈非歧視兒童?
以下係本件言詞辯論前律師聲請導盲犬入庭之錄音譯文,全文照錄如下:
(錄事按鈴點呼當事人)
(原告律師先進入法庭,原告及導盲犬尚在庭外等候)
(以下是律師與法官對話)
律師:報告法官,因為原告今天有到啦,他是視障者,請庭上允許他由導盲犬引導入庭。謝謝庭上。
法官:導盲犬能不能放外面?
律師:我們跟法官聲請。
法官:你知道我的意思是導盲犬能不能放外面?導盲犬一定要進來嗎?
律師:他視障需要導盲犬。
法官:不是啊!你們人可以帶他進來啊!他難道就沒有其他親友來嗎?
律師:有女朋友。
法官:有其他親友就不需要啦!幹嘛一定要導盲犬進來呢?導盲犬還是先放外面吧!哦!人帶他進來就好了,好不好?
律師:報告庭上,因為導盲犬也需要,不能單獨在外面,沒有人可以約束牠的行動,只有原告才有辦法,雖然可以放在外面或是怎麼樣,但是跟原告行走才是一大
(法官點頭)
律師:謝謝庭上!
(原告開始偕同導盲犬進入法庭)
法官:(低聲對律師說)如果影響法庭秩序,導盲犬就會被轟出去。
律師:是!謝謝庭上!

(以下開始本件言詞辯論程序)
五、 本件開庭時間總計約36分07秒,言詞辯論前律師與法官討論導盲犬入庭問題之時間約1分20秒。
六、 本件被告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原告導盲犬脫毛,致鄰居氣喘發作,被告經鄰居反應後請原告改善未果,乃公告促其改善,否則得移請主管機關處罰,被告「公告」係依法令所為,業經其提出相關事證,法官認該「公告」尚未達侵害原告名譽權之程度,惟既有傷原告主觀感情,且原告於公告後已有改善,為免原告全部敗訴後需負擔全部費用,在情理法兼顧之考慮下,法官乃公開心證,並徵得被告同意後,勸諭被告「以同一公告方式澄清」,原告當場與律師研究後亦表示同意,兩造達成共識移付調解,而由法官與原告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共同研擬調解方案,兩造乃於調解筆錄簽名,在原告律師全程陪同並與原告溝通意見下,豈有「強迫和解」可言?
七、 本事件經過,除了原告外,尚有原告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等人參與,並有法庭錄音可憑,原告竟在網路上及接受採訪時捏造法官說「當事人進來就好,狗栓外面,不能進來」、「是這樣嗎」(語帶著輕佻及輕蔑的感覺)、「如果他干擾法庭,我就把他轟出去」云云,均與事實不符,媒體未經查證逕為聳人聽聞之誇大不實報導,包括電視、網路、報紙等,充斥不實內容之網頁及影音、文字檔,嚴重損害法官依法執行公務之名譽及法院之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