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拒絕言語羞辱、情緒失控的不適任司法官—《法官法》教戰手冊之機關監督篇

民間司改會申訴中心

辱罵當事人,法官停職首例!
2011年10月21日司法院首開先例,將動輒對人民言語羞辱、情緒失控的不適任法官,送請監察院調查。基於事證明確,11月22日監察院提出彈劾,將該法官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一直以來法官、檢察官開庭態度不佳的民怨,開始得到司法當局的重視。
【彈劾案文中列舉的開庭實況(註一)】
法官:「我不會像你這個垃圾人(台語),跟我黑白那個…」
法官:「拜託!你不要一直哭,妳一直哭是在哭怎樣,是在哭死爸還是哭死母…」
法官:「這叫做狀紙?你們這些當事人欠罵欠人踹(台語),那叫做狀紙?空白一片阿(轉向證人說我樣罵他有冤枉嗎)…」
法官:「要申請保護令,要保護令不如你們二個人去媽祖婆那邊一人求一百張符掛在身上, 應該也沒有用,(提高聲調)神明的符都保護不了你,法院的保護令可以保護得了你嗎…」
法官:「我就是不喜歡代書,…你根本不知道什麼叫做訴訟」
法官:「你當律師十幾年這樣子嗎?你不要再給我講囉。我們的法庭就是被你們這些律師搞壞的…」
司法機關自我監督之法定職責
對於不適任者,《法官法》第20~23條規範司法機關有自我監督之責,也賦予各級首長監督轄下法官之權限。前述法官亂罵人的案例,就是法官屢遭民眾投訴,卻依然故我,所屬法院院長方才動用職務監督權限,指示行政科室整理事證,移送該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審理後,陳報司法院懲處。民眾得檢舉的事項,除了依據《法官法》外,還可以參考《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5點第1項所列的13款事由:
(一)品德操守不佳,有損司法信譽者。
(二)不當社交、理財或言行不檢,有損司法信譽者。
(三)無正當理由,洩漏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有損司法信譽者。
(四)接受他人關說訴訟案件者。
(五)為人關說訴訟案件者。
(六)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者。
(七)為政黨、政治團體或個人作政治上之助選者。
(八)辦理合議案件,未依法評議者。
(九)確定裁判經非常上訴判決撤銷,其疏失情節嚴重者。
(十)上級審發現原審法官之辦案顯有草率情形者。
(十一)辦理案件、宣示裁判或交付裁判原本顯有不當之稽延,經通知於相當期限內改善,而不改善者。
(十二)以無關案情之事項,辱罵當事人者。
(十三)生活奢靡、敬業精神不足或審案態度不良,有損司法信譽者。
檢察官情緒失控,誰來捍衛被告權利?
最近,一位律師向法務部投訴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情緒失控的問題,有鑑於檢舉事證明確,該地檢署明快調派其他檢察官接手處理,促使被告迅速獲得不起訴處分,返回家鄉。這位律師同意匿名接受本會專訪,分享處理心得。
【專訪摘錄:檢察官要律師回去再唸書!?】
問:本案案情大概是如何?
答:這是法律扶助的案件,案情是外籍移工疑似被雇主虐待傷害,然後逃離雇主家,進了庇護所,但雇主反控她竊盜金錢。講回來,雇主的錢為什麼會被偷?客觀上無法排除是因為雇主的小孩吸毒,吸毒者會需要錢去買毒品。
問:當天開庭的情況如何?
答:當天進入偵查庭後,我們請示社工能不能陪同?檢察官回答:「沒有必要,我已經讓你們找翻譯了,也找了辯護人了,不需要。」庭訊開始前,我的當事人右手扶著左手站著,檢察官就喝斥翻譯,要當事人把手放下,她說:「來到我這邊,你是想對我怎麼樣?」接著人別訊問的時候,雇主對於戶籍地址有一些細項說不上來,檢察官也是大發雷霆,在她發飆的時候,兩方辯護人都不動聲色,也沒有講什麼話。
開始詢問後,雇主把他如何設局、外籍移工如何上鉤,講了一個相當完整的故事。雇主講完後,檢察官就請翻譯問當事人。我覺得不妥當的地方在於,既然找了翻譯,應該請翻譯就書記官打在螢幕上面的事實,逐字逐句地告知後, 再請當事人表達意見。檢察官沒有這樣做,結果翻譯就突然蹦出一句話說:「錢是在桌上撿到的。」
身為辯護人,發現這樣的解讀完全與當事人跟我在庭外談事實相反。我堅信第一是翻譯失真,第二是表達能力的問題,就起身很有禮貌說:「抱歉庭上,這個部份是不是能夠請翻譯再確認一下她的說法。到底是雇主撿到的?還是被告撿到的?這部份好像也不是很清楚。」檢察官就發脾氣說:「我有問你話嗎?你現在為什麼可以講話?」,然後情緒一直丟出來,丟出來以後問了一句:「我這樣講你到底是聽的懂聽不懂?」我回說:「抱歉!我不清楚」,她又罵了一堆。我說:「我現在不清楚的是,按照《刑事訴訟法》辯護人在這時候表示意見會有問題嗎?」檢察官就說:「這不是法律的問題,這是禮貌的問題。」我接著說:「如果檢察官你認為是禮貌的問題,那我也沒辦法。」聽了這句話,檢察官說:「那就是訴代回去再念書的問題。」我回答:「那請檢察官這句話記明筆錄。」
講完這句話,她就發飆說:「好!那今天不要開了。」我說:「好!檢察官,如果你真的不要開那就不要開,你不要這樣講,等一下又要開庭。」我們就開始吵,後來吵的爭執就忘了。我是堅持檢察官問案態度要懇切,並質疑:「你兇什麼,你為什麼可以這樣子?」面對我的質疑,她說:「不要再表演了扶助律師。」她對書記官說:「來!你就這樣記,辯護人阻礙程序的進行,本庭無法續行。你可以不要簽啊!你可以去申訴啊!你可以去寫意見表啊!」問:開完庭後你如何處理?答:我立即以書面向法務部申訴這位檢察官,並副知台北律師公會和司法改革基金會。心裡比較掙扎的是,如果犧牲了當事人的利益,我會覺得很過意不去。不過,翻譯也好,當事人也好,都支持我,讓我很感動。回到法律面,維持當事人的完整陳述,還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很重要。如果沒有選擇在那個時機站起來的話,如果那句話被曲解,就可能是有罪、無罪的差別了!
問:經歷這件事情的感想?
答:雖然更換檢察官後,被告的案件順利獲得不起訴處分,但法務部和地檢署還沒有正式回覆懲處結果。假若主管機關不能善盡監督職責,我會提出自訴,究責到底。感想還是一句話,司法官應懇切與親民。其實有點諷刺,不覺得嗎?我認為情緒都無法控制的人,根本不適合當司法官,謝謝。

檢察機關自我監督之法定職責
檢察機關的自我監督規範在《法官法》第93~96條。前述情緒失控的檢察官,該檢察長就是以《法官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檢察官執行職務違背法令、顯有不當或有偏頗之虞時」移轉案件於其他檢察官處理。民眾得檢舉的事項依據,除了《法官法》外,還可以參考《檢察官評鑑辦法》第5點第1項所列的7款事由:
(一)濫用權力,侵害人權者。
(二)品德操守不良,有損司法信譽者。
(三)敬業精神不佳有損司法信譽者。
(四)辦案態度不佳有損司法信譽者。
(五)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者。
(六)長期執行職務不力者。
(七)違反職務規定情節重大者。
結論
在偵查、審判時,人民有義務尊重司法人員的程序指揮權,但也有權利拒絕無理的言語羞辱、情緒失控。維護人格尊嚴,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法官、檢察官尤應以身作責,示範如何尊重基本人權,具體實踐憲法守護者的職責。假如審判者持身不正,動輒出言不遜、情緒暴走,怎麼讓人民心悅誠服呢?期待司法、檢察機關秉持最嚴格的自我監督標準,莫讓少數的不適任者,破壞整體的司法尊嚴。

1. 彈劾案文請到監察院網站下載,輸入案號即可查詢:100年劾字第25號。
各監督機關之申訴管道
● 申訴法官,請上司法院網站,點選「司法信箱」,或電洽:02-23618577分機284(司法行政廳)
● 申訴檢察官,請上各檢察署網站,點選「檢察長信箱」,或電洽:02-23146871分機2321(法務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