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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決像賣菜?

高榮志

釋字582號的主角徐自強昨日(編按:11月25日)更七審宣判,雖逃過一死、但仍被判處無期徒刑。法官當庭宣判後,還苦口婆心地向到場關心本案的學生與社會團體,簡要解釋因為法院認定被告有參與擄人勒贖、但沒有殺人,所以由死刑改判無期徒刑。
現場一片靜默,除了感受到生死來回、一線之間的震撼外,對於釋字582號「共同被告自白證據能力」等高度刑事訴訟程序爭議於本案的落實,與補強證據間的牽扯,一時之間恐怕也是百感交集而難以言語。
沒有對質 怎能定罪?
本案纏訟至今超過16年,檢察總長前後共5次為徐自強提出非常上訴、監察院亦於2001年提出指責法院的調查報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更於2004年作出釋字582號解釋。程序上,均認本案之審判過程有重大瑕疵,實質上亦認有誤判之可能性。此次更七審之判決,由於其餘二位共同被告仍然依法行使緘默權,拒絕回答任何問題,辯護人與法官雖然有提問,但證人拒絕回答,這樣一來,也就是沒有經過「對質」的程序,依據大法官釋字582號的意思,在法律上就等同於沒有證人指證徐自強犯案。
而為何一件沒有證據的案件仍會被判處重刑?我們可以提出合理的質疑:雖然更七審免除死刑、改判徐自強無期徒刑,但是否仍大致維持16年來的看法?為何法院不願意基於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的原則,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乾脆還給徐自強一個清白,判決無罪?難道,在司法實務系統裡,仍是「有罪推定」、被告仍需「自證己無罪」?而且,要承認過去的死刑判決根本沒有充分的證據,甚至差一點就害徐自強被執行死刑,是否仍然是法院所不可承受之重?
此外,既然仍要科處重罪的判決,法院除了努力讓本來理應被排除在外的其他被告供述「起死回生」之外,也致力於勾勒其它的「補強」證據,並且拒絕採認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能證明被告不在場的徐媽媽,再度為了兒子的含冤不白哭到柔腸寸斷,認為法官為什麼寧可相信不甚合常理的補強證據、也不願意相信她說的話?這也讓辯護律師不禁搖頭問:如果徐自強是法官的兒子,這樣子「牽強」的補強證據,是否真的會服氣?或者,是否真的會對於免於一死的判決,就感激涕零、謝天謝地?
打折後的正義:(死刑+無罪)÷2=無期徒刑!?
在媒體為吸引讀者的效果需求下,具高度爭議性之司法個案,常被過度簡化成法院和律師間的對立。實則,義務辯護律師群數次於公開場合稱讚本審之三位法官,程序進行積極且認真;實體上為了幫徐自強免除死刑,也確實花了很大的篇幅說明他沒有殺人的犯意與行為。但是,無期徒刑的判決,顯然是選擇了一條相對而言較為「安全」的路,不少人認為這是一種「打折後的正義」。我們深知,以現今之司法文化,要推翻歷來的判決、直接宣判無罪,真是需要無比的勇氣,法官身處其中,難道果真寸步難行?
倘若司法判決像菜市場賣菜,由買賣雙方討價還價來決定,在死刑與無罪之間,得到無期徒刑的答案,又何需行禮如儀,浪費大家的時間與青春來進行本應審曲直、定是非的審判呢?
徐自強案大事紀整理製表 ◎民間司改會
1995 09/01 房地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殺害
09/25 警方在桃園逮捕第一名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
09/28 警方在汐止山區起出黃春樹屍體,宣佈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
10/22 第二名嫌疑人陳憶隆在雲林被逮捕,陳憶隆供稱有第四名共犯黃銘泉
11/17 士林地檢署依照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罪嫌,起訴徐自強、陳憶隆、黃春棋和黃銘泉
12/16 黃銘泉在泰國遭到仇家殺害(黃銘泉於9/16從台灣潛逃出境)
1996 05/16 陳憶隆、黃春棋被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死刑
06/24 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向士林地方法院投案
11/23 徐自強一審被判處死刑
1997~1999 台灣高等法院四度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但四度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1999 11/16 台高院更五審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
2000 04/27 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判處徐自強等人死刑定讞
05/0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接獲徐自強家屬投訴
05/16 同案被告陳憶隆翻供改稱徐自強並未涉案
2001 02/08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摘本案有違背法令之處
2003 09/10 民間司改會為救援本案,認為死刑救援不能單以個案方式處理,應該拉高到制度改革,於是結合各社運團體組成
「替代死刑推動聯盟」(現「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前身)
10/01 提出釋憲聲請書,希望新任大法官解釋法院援引最高法院卅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等判例見解,以同案其他共同
被告的自白,作為判決徐自強死刑的唯一證據,此種作法,是否侵害刑事被告受憲法保障的生命權及訴訟權?
10/17 民間司改會公布由國內三位刑事法學教授李茂生、何賴傑及黃朝義所做的判決評鑑,認為該起判決在法理上確有
疑義
2004 05/19 司法院大法官受理民間司改會為徐自強所提釋憲聲請案
07/23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82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應屬於證人之證據方法,應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最高
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及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例所稱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得採為其他共同
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一節,應屬違憲
08/30 徐自強辯護律師第八次聲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
09/09 最高檢察署為徐自強提起第五次非常上訴
2005 05/26 最高法院裁定徐自強案發回高院更審。民間司改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組成義務辯護律師團,由林永頌、尤伯祥、
陳建宏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
06/23 徐自強案高院更六審第一次準備庭
2009 12/08 更六審宣判,判決徐自強死刑
2010 03/31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04/29 高院更七審準備程序(謝靜慧、梁耀鑌、遲中慧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
12/27 更七審第一次審判程序
2011 04/08 法官職權傳喚蕭開平法醫以鑑定人身份作證
05/13 高院在律師團皆未接到開庭通知的情況下開庭。本會接獲家屬電話,轉知尤伯祥律師趕至高院說明未接到通知,
並具狀陳報
08/05 傳喚陳憶隆作證,陳憶隆當庭保持緘默
08/26 傳喚黃春棋作證,黃春棋當庭保持緘默
08/31 傳喚黃春棋的姊姊黃湘喻作證
09/02 傳喚吳木榮法醫作證
09/09 更七審言詞辯論
11/25 更七審宣判,撤銷原死刑判決,改判徐自強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