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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給每一個冤獄冤案一個公平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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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案在戲劇性的結尾中落幕了。諷刺的是, 最後一名逃亡嫌犯陳進興,竟藉由綁架台灣社會治安、綁架他國外交人員、綁架大眾傳媒、綁架台灣國際形象……「成功的」獲得了一個公正司法審判的保障。面對這樣的結果,我們不禁困惑,難道一個公平正義的司法必須經由「綁架」這種犯罪行為才能得到嗎?難道一個公平正義的司法不是任何一個國民都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嗎?!
我們認為,司法當局錯的,並非是因為承諾給陳嫌一個公平的司法,真正錯的,是因為永遠無法彌補因為刑求逼供被執行死刑,而再也沒有機會申冤的「罪犯」、是那些因為刑求逼供而含冤定罪的人、是那些從來沒有受到公平司法審判對待的人、是那些還在黑牢裡含冤莫白,刑期遙遙無期,或者隨時將被執行死刑的冤獄冤案,甚至是因為沒有要脅司法,因此得不到司法公平對待的下一個冤案!
因此我們提出以下訴求,希望已經發生的冤獄冤案能獲得一個公平審判的機會,希望未來的司法不再有刑求的陰影,希望公平的司法不再淪為綁架犯的特權,而能成為捍衛社會正義的基本人權!

一、 組成特別冤獄冤案調查委員會。由司法專業人士及社會公正人士針對被判死刑,且當事人曾提出偵查期間有刑求之虞的案件重新展開調查,包括蘇建和、劉炳郎、莊林勳三死囚等案,以死刑定罪又有刑求證據之案件。若發現真有刑求情事,該案之自白顯不足採證,需由法院重新進行事實審之審理。

二、 通過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人權保障之修法條文。目前刑事訴訟法一讀通過之修正條文諸多相關人權保障,包括偵訊過程全程錄音錄影、通知當事人律師到場、被告緘默權之確立等等條文,在立法院院會二、三讀中需支持通過。

三、 落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關於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為證據。且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以真正杜絕警調人員於偵訊時,為取得認罪自白所導致的刑求取供罪行。

我們想說的是,承諾給任何人一個公平的司法都不可恥,因為那是每一個國民本來就該享有的權利,「發現真實」是司法能夠追訴犯罪的唯一前提,如果以不正義的方式所取得的的任何證據當然都不應、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依據,這樣簡單的道理早就明文放在我們的法典中,但卻始終形同虛文。一直到今天,當全體社會付出這樣慘痛代價之後,我們的司法才在脅迫的情勢下承認了這個問題。所以,司法淪為一個必須以犯罪方式才能取得的「特權」,這才是台灣司法的恥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