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司法改革與人權

張炳煌

因為司法對於人權的誤謬而付出的代價,可能是生活的依靠,可能是一個至
親的家人,甚至是一個真實鮮活的生命。如果故事的主角換做是你我,恐怕
同樣也只能一樣的絕望、無助、不平。我們不禁要問:什麼時候,我們的司
法才能真正看見每一個真實的人?

司法機關是憲法的捍衛者,尤其是憲法中基本人權的捍衛者,若司法機關未能善盡其捍衛憲法與基本人權的職責,甚至侵害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時,則這方面的司法(廣義)改革即有必要。

壹、司法制度或實務消極地未保障人權
我國憲法明文保障國民之「訴訟權」,則其具體內容為何?絕不是國家設立了法院審理民刑事訴訟,就是保障了國民的訴訟權。依世界人權宣言,所有人應平等地享有為公正、獨立、不偏頗的審判機構以公正、公開的聽訊審理其案件的權利。此外,一般亦認為「得到法律專業協助」(RIGHT TO COUNCIL)亦為基本人權之一。我國憲法第七條亦明定「平等」為保障基本人權之原則。然平等的觀念包含了以「合理差別待遇」以補先天不平等狀態的觀念。所以,貧苦愚病幼弱者,應在訴訟上得到不同於一般人之扶助,司法制度與實務亦應深切體認弱勢族群不堪纏訟之苦,始能使其等真正地與一般國民享有平等的訴訟權。我國目前的司法程序,在這方面顯然有所欠缺;換言之,存在諸多缺點,致貧苦愚病幼弱等弱勢者,未能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實質的平等待遇(遑論一般國民在司法程序中因司法制度不完善可能受到的不利益)。

一、 幾乎等於零的訴訟扶助
窮人(如被非法資遣又拿不到資遣費的勞工、職災受害勞工)打官司,起訴繳不起裁判費,無資力請律師代理(武器不平等),繳不出假扣押、假處分鉅額擔保金,官司贏了對方已脫產(目前的假扣押及假處分實務,等於是富人可以查封窮人財產,窮人無法查封富人財產,是為有錢有勢者而存在)。

二、 欠缺合格通譯
台灣是多族群社會,法院設置的通譯,大多數連台語都無法正確翻譯,更不必提客語或原住民語言。語言溝通障礙,造成誤解、誤判,減低少數族群在偵審中的表達能力,直接損害當事人權益。

三、 對身心障礙者無專業輔佐人制度
司法人員普遍對身心障礙者的語言及心理欠缺了解,在無專業社工人員在場協助下進行偵查審訊,往往造成溝通不良、誤導、誘導、錯誤陳述(因聽不懂問什麼)、二度傷害等問題。

四、 訴訟拖延經年
在勞資糾紛、職災、公害案件,或法官欠缺專業知識、或無效率審理,或因欠缺訴訟專業知識(請不起律師),造成纏訟多年,受害者受到傷害已使家計難以維持,貧困交迫,等不到判決已家破人亡。(如上述聯福製衣公司及關係企業聯友、聯大製衣公司關廠案)
部分司法人員對於勞工或弱勢族群的團體抗爭的傳統偏見,導致集體抗爭往往遭遇到不相當的刑事責任。

貳、司法制度或實務積極地侵害國民的基本人權
舉其最為人所詬病者:
一、 羈押浮濫
濫行羈押的原因甚多,或是未嚴格審查是否符合收押要件,或是明知無收押事由存在,但為了達到其他與羈押制度無關的目的而收押,例如收押車禍案件肇事人以逼其儘速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收押逼取自白或供證他人犯罪、單純不滿意被告受審態度或陳述。

二、 默許或容忍侵害人權之辦案手段存在。

三、漠視刑求或其他非法蒐證手段
懷疑或明知自白出於非法手段(如刑求)或證據係非法取得(如不法搜索),卻不予追查或移送查辦,自擬為治安人員,而非捍衛憲法與法律之司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