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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抗戰:一個遭解僱勞工的法院經驗

李慧穎

聽說了這個遭到解僱,在法院跟公司纏訟了八年未了的勞工,我心想,這大概是個複雜的案子,要不就是法律上有不同見解的爭議,才會拖了這麼久。抱著可能得像上班時蹙眉研究案子的心情,見到了故事中的主角,談話輕鬆得可以一邊喝茶吃餅乾,卻不知是該喜還是該憂,因為,我聽到的是一個案情單純,卻結結實實上了四次最高法院都遭發回更審的故事……。
白先生原先擔任產品設計的工作,在這家公司一待就是十六年,和許多上班族一樣,對公司管理階層的一些作法時常不以為然,同事之間對此也會互相討論。平日即屬熱心的白先生後來就當上了工會的理事長。
這年,白先生代表工會向公司爭取年終獎金時,即有謠言傳出公司要對付他。果然,事隔不到一年,某一日,公司來了一紙通知,只有聊聊數語,冷冷告知白先生其已遭資遣,沒有附上任何理由。白先生不服,執意如常來公司上班,但遭到警衛經管理階層授意予以阻擋。這是他做了十六年的工作,他自認自己工作認真,也自信表現良好,公司沒有道理隨便開除他。
後來,較活躍於工會活動的幾名同事,也陸續遭到解僱。大家都知道這是公司為打壓工會所使出的撒手金間,雖然心中難免交織著害怕與氣憤的情緒,但經過大家彼此打氣商量後,認為公司
的舉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他們不願就這樣屈服算了。他們先找到了一個嫻熟勞動法,又對勞工權益極為熱心的律師,然後,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一共六名遭解僱的員工都向法院起訴了。
律師分析了每個人的案情,特別告訴白先生,他的案子是當中最單純明確的,也比較樂觀。但如今,其他五個人都如願回到了工作崗位,他這個最單純的案子卻還在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間上下來回,不知何時能夠討回公道。案情由單純變為複雜,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白先生只是搖頭:「就為了公司一個主管的一句話,我被害了八年。」
原來,不附任何理由的那紙通知書,在上了法院後,公司才補充宣稱是因為白先生工作表現不佳,且常未依規定請公假而參加工會活動,已無法勝任工作,所以將白先生開除。根據公司提出的前一年度考核表,白先生的考評成績合計為57分,的確不佳。在白先生認為其中必有蹊蹺之時,正巧一個公司同事在辦公室垃圾桶檢到一張日曆紙,日期是白先生遭資遣後一個月,日曆背面記載勞委會要來調查為何資遣,公司應採取什麼說詞,上面並有「57」的字樣。
經過法官審理,並找來公司相關人員作證,發現那張日曆紙是公司無故資遣白先生後,為了應付勞委會調查,趕緊召集主管開會,商量統一口徑的說詞,並決定將白先生的工作考績改為57分,而因其中一名主管重聽,才寫成害面而不少心留下了證據。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的法官後來在判決中都明白表示,經法官以肉眼比對,就可明顯發現各項考績分數都有塗改痕跡,法官並辨認出原始分數合計應為88分。公司以白先生工作表現不佳為由將他開除,不過是事後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罷了。
至於公司宣稱白先生常未依規定請公假而參加工會活動,公司的員工刷卡紀錄及出勤異常考核都顯示白先生的出勤狀況正常。法院另外傳訊一名非白先生直屬主管之公司主管,也是與會決定塗改白先生考績的人之一,他作證表示,白先生雖然有刷卡,但卻經常不在工作崗位,而參加工會活動也沒有請假。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的法官都以這名主管受偏於公司,又主導參與塗改考績的會議,與白先被資遣的事件已有利害關係,所以並未採信他的說詞。況且,這名主管在退休後被高等法院再次傳訊作證時,就改口表示對白先生的工作情形並不清楚。
至此,法院的審理既然發現,白先生不佳的工作考量是遭公司以粗糙的手法塗改,而白先生的出勤狀況也十分正常,公司方面的說詞顯然站不住腳。所以,在白先生被解僱後九個月,地方法院判決白先生勝訴。後來公司上訴高等法院遭到駁回,高院判決仍對白先生有利,這時是他被解僱後一年半。公司律師馬上寫了厚厚的上訴理由書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原則上是書面審理,當事人並不出庭,所以白先生當時對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充滿了期待,他以為,距他爭回公道的日子應該不遠了。
沒想到,最高法院在八個月後,廢棄了原來對白先生有利的判決,將案子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最高法院的主要理由很簡單;那個主導塗改考績會議的主管,既然作證白先生經常不在工作崗位,高等法院應該再就比相關事實詳加審理調查,不能任意不予採信主管的證詞。
經過高等法院重新審理,仍在一年後作出對白先生有利的判決,但案子上了書面審理的最高法院,又被打了下來。至今,最高法院以類似理由已廢棄四次高等法院的判決,而高等法院四次更審都還是判決白先生勝訴。高等法院第四次更審是在今年八月底判決,公司又寫了更厚的上訴理由書上訴最高法院。距離自先生遭到解僱,已經經過將近八個年頭了,而最高法院會作成什麼判決,仍是個未知書。
原來,白先生所說「就為了公司一個主管的一句話,我被害了八年」,就是這個意思。而這個主導塗改白先生工作考績的主管,在退休後的證詞中,已收口說他其實並不了解白先生的工作狀況。白先生感歎道,不要說是一個參與塗改他工作考績的主導者了,就是依常識判斷,他知道一個仍然受僱於公司的員工,極可能迫於生存壓力作出有利於公司的證詞。他強調,勞工案件和一般案件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勞工和資方先生上就立於並不平等的地位,法院應該考量勞工案件的這個特質,並且在審理上予以適當的調整。比方說,找公司員工來作證,當然得特別考慮證詞的可信度。
其實,白先生本來就熱心爭取勞工權益,加上自己案子的經驗,在被解僱數年來參與工會的活動中,也接觸到許多走上法院的勞工,他自己後來也另有代表工會和公司上法院的經驗。白先生抱怨,除了法院常未考慮勞資地位不平等的事實外,「時間」,其實是許多勞工案件的致命傷,他的案件就是一個例子。對許多勞工而言,工作是他們生活的重心,如果要求必須隨時配合法院庭期開庭,他們常常就不願耗上三年五載打一場未必能討回公道的官司。所以,以所有應該走進法院解決的勞工爭議而言,現在法院審理中的勞工案件,不過是冰山的一角而已。
另外以他自己及其他勞工的經驗,白先生表示,認真的法官審理案件固然相當辛勞,但也有很多法官開庭前根本不看卷,開庭時無法進入狀況,隨便問問,就定下庭期,「每次開庭我們都很緊張,準備很久,可是法官常常都沒問什麼」。雖然法院有設勞工法庭,「可是法官對動法規好像還是不熟」,白先生並舉了一些他案子裏的法律問題說明,「大概是法官輪調太過繁了吧,根本無法累積專業知識」。
白先還認為,法官在判決時,常常流於自我設限。如果要判地位強勢的僱主輸,就小心翼翼,字斟句酌,因為僱主有辦法請律師寫出洋洋灑灑的理由書上訴,而最高法院也不敢輕忽,僱主的理由書裡面找一條,動不動就發回更審,這樣一來,時間就容易拖久了。他不平地說道,在判弱勢者輸的時候,法院的理由有這麼詳盡嗎?
問他律師費用是怎麼張羅的,白先生慶幸地說,到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前,是從自己的積蓄支出,另外有兩審的律師費是工會借助,至於後來在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間來來回回,至今已累積六個審級的律師費,到現在都還沒有付,因為律師體諒他案子的進展,表示等官司贏了再說。但不是所有律師都有相同的作法,其他勞工案件呢,恐怕在面臨經濟壓力時就得自求多福了。白先生笑道,窮人,是打不起官司的。確實,目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的要件仍然相當嚴格,而其實在勞工案件中,資方與勞工的資力總是相差懸殊,在訴訟救助的制度上,不能有些平衡雙方地位的彈性作法嗎?
道別了白先生,我自己覺得奇怪:在聽完纏訟八年的故事後,我雖然也搖頭感到不解,但卻不覺得太過沈重。在說「沈重」的時候,是覺得弱勢的一方看似永達翻不了身,是覺得失了盼望。但是,白先生的表現完全是一名樂觀的勇士。資力﹑地位的差距,時間﹑經濟的壓力,都沒有阻礙白先生為自己找回公理的決心。想起最後問他,擔不擔心最高法院會怎麼判,白先生聳聳肩說,擔心多少會,但已習慣了,「這麼明顯的是非黑白,我就不相信法院有辦法判我輸」。
至於我,我不敢斷言誰是絕對的是,誰又是絕對的非,但我衷心盼望故事的結局真的能帶來正義。而無論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將如何,我確信自己所看到的是一個為爭取自己權益,抗戰八年不懈的勇士,這點,是沒有任何判決能夠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