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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大法官釋憲做全身健檢 —《大法官,給個說法!2:人與制度的戰爭》導讀

黃瑞明

戰爭,是人類相爭最慘烈的層次。本書副標題定名為「人與制度的戰爭」,顯示書內描繪衝突激烈,有攻有防,參與者無不竭盡全部心力與意志力放手一搏,失敗者後果嚴重,可能必須犧牲親情、財產、工作、自由,甚至生命。人與天爭、與人爭,現在必須與制度爭,且其慘烈不遜於前,這是文明進程的反諷嗎?人類創造各種制度,不就是為了國富民強以保障人民福祉,怎變成了人民起而奮戰的對象?這正是這場戰爭難打的原因。因為現存制度的背後都有強大深遠的立論與心理基礎,才會透過立法程序,行諸社會。現存制度的目的,都是為了公眾的利益、國家的利益,大多數人的幸福,誰敢說這些制度不對?要推倒現存的制度,並非摧枯拉朽般容易,而是冗長的拉鋸戰,而拉鋸的戰場,其實是在自己心中。人與制度的戰爭,可以說是自己與自己的戰爭,更顯露了這場戰爭的詭譎。先說剝奪人民生命的制度,「死刑違憲」是許多死囚平反者與人權工作者最後的期待。國家既然有保障人民生命的義務,那麼國家可以立法處死人民嗎?死刑真有嚇阻效果嗎?或者只是增強了人民的報復殘忍意識?這根質問的箭,凜然發光,面對冤獄的可能而已窮盡司法途徑時,我們只能寄望大法官,可惜大法官們選擇閃躲了不肯接招,把責任推給社會。大法官如是說:「就歷史淵源、文化背景、社會現況予以觀察,尚無違於國民之期待,且與國民法的感情亦相契合……。」讀起來像是宣布民意調查的結論,對維持死刑卻沒有理直氣壯的理由,對質疑死刑的論述,也提不出有力的反駁。大法官維持了國家剝奪人民生命的制度,是否在等待更慘痛的教訓?(釋字第一九四號、第四七六號解釋)廢止死刑路迢遠,至少剝奪生命權的審判應審慎周延吧!但法庭實務卻非如此。長期以來,最令人詬病的是,許多死刑犯的判決,完全只依賴的共同被告的自白,卻沒有讓被告有反駁詰問的機會!這是最高法院長期堅守的立場,並採為判例。大法官宣告了二個判例違憲,認定其他共同被告只是證人,若未經詰問,不能採為有罪判決的證據,殊值喝采。這場戰爭,人民算是爭回了一寸之地,這號解釋令之後,最高法院以此為理由而廢棄高院判決者,汗牛充棟,不知及時挽救了多少冤屈(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欠國家錢,是否連自由要一併賠上?行政執行法對欠款人的拘提管收,是否像合法的擄人勒贖?這與封建君主押人討債的方法有何不同?這回連負責催債的法官們都看不下去了,主動跳出來聲請釋憲,大法官也宣告行政執行法部份拘提管收規定違憲(釋字第五九九號解釋)。《一九八四》一書中的「老大哥」,是當權者難以抗拒的誘惑。當權者不時動用各種手段,想要掌握更多人民的資訊,探究人民隱私。監聽須由法官核可,而不可由檢察官核發,雖然來得太晚,相關法律早已修改,但至少解釋文中揭櫫的隱私權和最小傷害原則,仍有參考價值(釋字第六三一號)。而請領國民身分證要強制捺指紋的戶籍法,經過大法官釋憲投票表決後,以驚險的極少票數,成功地被擋下了。令人倒吸一口涼氣的是,當年規劃的,其實還有包山包海的全民資訊卡!我們必須慶幸及時擋住了戶籍法修正案,否則《一九八四》的世界很可能將在今日成真(釋字第六○三號)。人民要討生活就必須要工作,有前科的人,是否能開計程車執業?中國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後,要10年才能任公職,有沒有違憲?在大法官的解釋中,都認為該手段為維護社會安全所必須。至於後者,則認為居住10年對於瞭解「自由體制之憲法秩序」為必要。國家是否能「立法永久剝奪」人民的工作權?在台灣居住滿10年,是否就可以瞭解自由體制之憲法秩序?讀者當可自行判斷。至於這些限制可能涉及的歧視傾向,大法官卻未加論述,甚為可惜(釋字第五八四號及第五五八號,人民的工作權)。國家能否禁止人民返鄉?大法官宣告國家安全法第3條違憲,宣示了人民才是這塊土地的主人,有回國的權利。但是這次的聲請釋憲,卻也觸動了最敏感的國家主權問題。對於國家、固有領土、國家主權的認知有意無意間混淆不清,也埋下了人權保障可能不進反退的隱憂(釋字第五五八號,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婚姻制度下的子女為婚生子女,似乎是社會最認同的婚姻子女關係,但婚姻制度其實也是最脆弱的社會關係之一。婚姻外之性關係,揉合交雜了多少因素,很難完全以道德教條評析,更不用說嘗試想用法律框架一體適用。儘管婚姻關係難以框架,然而父母子女天生之血緣關係,卻是無法改變的事實,納入婚姻的框架,若未能吻合,究竟是排除婚姻的桎梏,以吻合血緣關係,或者血緣必須退位,只能以婚姻框架為主體?原親屬法不容許非婚生父親提起確認子女之訴;民法第1063條禁止子女對非婚生父親提起確認之訴,其目的只是為了「維護婚姻制度」,然而親情天性,是法律條文擋不住的。這是親情天性向婚姻制度挑戰的戰爭,這一次,大法官尊重了親情天性,不過親屬法已先修改了,大法官才宣布當時的民法1063條違憲,也可算是從善如流吧(釋字五八七號)!這段釋憲的背景故事,後來改編為電影《不能沒有你》,在許多世界各國影展都獲得大獎。親情與官僚體制的戰爭,總是能激起人心的共鳴,是不分國界、種族和地域的。最後是同性戀者的情慾表現自由向國家體制宣戰,大法官出面解釋何謂「猥褻」?持平而論,刑法235條及兒童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不無違憲之虞,但是大法官站在維護兒童青少年身分健康的立場,認為該法沒有違憲。然而,對於目前警察以「釣魚」手法抓援交,可能涉及的人權傷害卻未加置論。所謂「猥褻」物品,釋憲文定義為「令人引起不快的感覺」。果真如此,猥褻物品自然沒有需求,也沒有市場,又何勞刑罰加之?情慾之出口與保守性價值觀的制度彼此衝撞,這並非最後一件,且拭目以待之(釋字六一七號、第六二三號)。 大法官的「說法」,並非僅是法律問題,亦非僅是社會問題,而應該是文化互動的問題。這其中涉及了官僚主義、甚至中產階段的心態,以及人民對強大統治者之可能依賴心理。 本書對於每場戰爭的始末,都精心挑選了二組人馬擔任記錄者的角色,先由法律圈外人以說故事的方式描繪聲請釋憲的源起、爭執衝突點;再由法律人將大法官受理後的解釋作一番精彩的評論與分析。每一篇聲請釋憲的故事,都以巨石般的千鈞重量衝擊你的胸臆,吸引你駐足聆聽,因為這可能就是發生在你我身邊的故事。 而每一位法律評析者,也將大法官解釋的脈胳文理耙梳整理得更加明晰,讓難解、難懂的法律術語化為輕便可解的文字。更重要的是,評釋者對大法官的釋憲結果,或贊揚、或感嘆、或訕笑,不啻為大法官的釋憲成果作了一次全身健康檢查。 這是每位法律人、社會學者,尤其是研究文明發展史,甚至是想解讀社會心理幽暗面的人,不可不讀的好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