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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與國際公約接軌

編輯部

特別報導:廢除死刑,與國際公約接軌
台灣在1967年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2009年三月三十一日,由立法院通過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這意味著各階層政府部門及其各專責機構,都應肩負更積極的責任,來遵行並履行在兩大公約中闡明的人權條款。這包含扮演關鍵角色的法官,在依國內法進行判決時,也應同時考量並兼顧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所設立的國際人權準則。
在眾多議題之中,廢除死刑構成了重大的挑戰,也是政府在維護司法人權的用心及努力上的關鍵指標。以下兩篇文章,分別出自Saul Lehrfreund、Parvais Jabbar兩位人權律師,他們是Death Penalty Project共同執行長,應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之邀,於2009年11月份來台與關心死刑議題的各界人士會面,文章摘錄自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所舉辦的一場公開演講之講稿。
在演講中,兩位律師共同傳遞的訊息是,廢除死刑已經成為全球性的浪潮,目前有超過80個國家已簽署廢除死刑的4個國際條約,在遵守國際條約的情況下,這些國家都不再執行死刑。2007年12月18日,聯合國大會提出第62/149號決議案,呼籲全球暫緩執行死刑。這個決議獲得壓倒性的多數支持,有104個聯合國會員國同意這個決議。國際廢除死刑運動的進展,以及聯合國會員國的態度轉變,使得學術界人士推測,依照國際慣例法而禁止死刑,可能會在近期發生。
Jabbar大律師認為,最終的目標必須是廢除死刑。但在達到廢除死刑之前,如果真的要使用死刑,要將死刑的適用及適用的範圍,限制在最嚴重的犯罪上,即他所謂的「少數中的少數,比惡劣更惡劣之人」。
死刑必須嚴格限制在以下兩個原則之上:「無再造之可能」及「懲罰之對象無法適用死刑之外任何其他刑罰」,換句話說,除非是極特殊的理由非採死刑不可,否則應該以終身監禁替代死刑。
跟台灣司法實況特別相關的是,國際潮流已把「審判延遲」當成減刑的重要因素。減刑是延遲的唯一適當彌補措施。在死刑案件中,兩者的關連尤其重要,因為被告通常已經等待了一段很長的時間,忍受待死的痛苦。反觀台灣的司法,往往讓被告反覆在死刑判決中經歷數十年煎熬,其殘忍和野蠻難道還不需要反省嗎?
若要在台灣落實兩項國際公約,政府還有多少工作要做?方向在哪裡?這是兩位人權律師的演講中為我們帶來最值得重視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