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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殺了蘇建和?

林峯正

馬總統於今年五月十四日在台北賓館眾國際媒體見證下簽署甫於三月底在立法院所批准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國際社會承諾我國雖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但自願遵守四十年前聯合國所通過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對於國際社會來說,台灣如此的表現,可說是跨出人權立國的一大步。
立法院於批准兩公約的同時,也同時通過兩公約的施行法,直接肯認兩公約的內容與我們的國內法有同樣的效力,並要求在兩年內需檢討我國的法律、行政命令及行政措施如有違反兩公約者,都應該檢討修正。因此,政府各相關機關目前都在法務部的督促下對主管的法律、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進行檢視,馬總統還對外表示要在今年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當天公佈政府的前開檢討報告。
在如此的背景下,司法院首先在八月初對外公佈了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由於擬定草案之初並未經過外部意見徵詢的程序,乃在草案公佈之後,自八月十八日開始,急如星火地在全國各地舉辦六場公聽會。經瞭解,與會學者的意見,多認為草案內容無法對現在久懸未決的案件有立即明顯的效果,甚至會發生其他不測的風險,也有基層法官直接投書媒體反對。司法院不但未能改弦更張,反而快馬加鞭,在十月十五日司法院會通過微調版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即刻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在各大媒體以各種訪問稿的方式宣傳草案的優點,大有非在立法院本會期闖關不可的態勢。
沒錯!前面所提到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接受「適時審判」的權利,所以拖延二十二年的邱和順案、十九年的蘇建和案、十六年的徐自強案都標示了我國司法體系沒有能力面對這樣案件的事實,侵犯了兩公約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更不要說流浪法庭三十年的當事人到現在仍無法得到應有的冤獄賠償。
司法院願意依照國際人權標準給予久懸未決案件的被告們依照國際人權公約應有的對待,我們舉雙手和雙腳贊成,問題在於要採取什麼樣的方法?
若以蘇建和案為例,如果這次審判結果判決蘇建和無罪,依草案的安排,檢方仍可再提上訴,若發回更審以後,高等法院第三次判決蘇建和無罪,檢察官便不得再上訴,的確可以終止本案。但若判決有罪,縱使蘇建和主張仍有事實未查明,很對不起,依草案規定,被告主張上訴的理由僅限法律問題,不再處理事實面的爭執,最高法院即可立即駁回上訴,蘇建和將面臨有罪確定即刻執行死刑的命運。難道這是我們所要的正義?以現在我國法官普遍欠缺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決心與勇氣的常態,縱使證據薄弱,真能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的又有幾人。
實則,案件拖延最大的罩門就是事實無法查明,限制被判有罪的被告再就事實問題上訴,無異鉅箭療傷。司法院若不同意以上說法,請就拖延六年(草案中得作特別處置的年限)以上的案件其拖延原因作實證研究向社會公布,又有多少久懸未決的案件曾被高等法院判決無罪三次以上,以釋群疑。現在的草案看似公平,在案件拖延六年,經過更審無罪判決三次以後,檢察官不能對無罪判決再提上訴,被告卻也幾乎被剝奪再行上訴的機會。這到底是在解決問題,還是在坑殺已被司法經久折磨的不幸被告?
為了落實馬總統力推的兩國際人權公約,司法院卯盡全力要在立法院讓「刑事妥速審判法」過關。細觀草案內容,看似甜美的果實,卻包藏坑殺被告的毒藥,我們是否可以說是馬總統殺了蘇建和呢?8司改筆記:馬總統殺了蘇建和?馬總統殺了蘇建和? ◎林峯正_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1.中文翻譯請參王進喜譯,美國律師協會職業行為示範規則 (2004),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21頁。
2.雖然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二款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其得保持 緘默,無需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但此項告知義務之實務操作 結果,對被告在偵訊時之處境並無明顯改善。究其原因,首先在於 一般欠缺法律知識之被告,難以單憑這段法律規定之文字即明確知 悉自己並無供述義務,而從人性的角度來看,也很難期待偵訊人員 能像律師般對被告詳加說明此項權利之内涵。其次,偵訊時被告孤 立無援、在偵訊室之密閉空間中被偵訊人員包圍之情境,也常使被 告很難有勇氣對偵訊人員回答問題之要求說不。値得一提的是,德 國偵訊實務之情況也與我國類似。德國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在偵訊被 告前必須先告知其有緘默權,但實際上即使被告不斷強調其不想回 答,德國警察還是會繼續訊問,直到獲得被告的有罪供述為止。 由於德國刑事訴訟法至今仍不承認被告在警訊時有請求律師在場 陪同之權利,德國警察無視被告緘默權之情況因此更為惡化。請 參弗洛伊德■菲尼(Floyd Feeney),約阿希姆■赫爾曼(」oachim Herrmann),岳禮玲著,一個案例,兩種制度一美德刑事司法比 較(One Case一Two Systems A Comparative View of American and German Criminal Justice),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 185頁。

3.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訴訟法(上卷),丁相順譯,中國人民大學 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135頁。

4.這些聯合國人權文件包括: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 項第2款、「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之原則」第17 條第1項及第18條、「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93條、「關 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1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6條 (a)項及第22條等條文。囿於篇幅,茲不詳述條文内容,有興趣之 讀者,請上司法院大法官網站,見筆者所撰釋字第654號解釋之聲 請書。

5.卞建林、楊宇冠著,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撮要,中國政法大學出 版社,第98頁至第99頁。

6. Clause Roxin著,吳麗琪譯,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89頁至第19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