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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不能昧於司法實務

林孟皇

關於陳前總統併案換法官的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千呼萬喚始出爐。難為了!也可惜了!其中有關是否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一事,大法官認為台北地院刑庭分案要點並無違反明確性原則,亦不致違反公平審判與審判獨立的憲法意旨。亦即,現行法官事務分配、併案等規定,均無違憲的問題。部分不同意見書則認為至少應從違反明確性與正當法律程序方面予以警告性裁判。對此,本文呼應不同意見,認為多數意見昧於司法實務運作的現況。多數意見一方面認為法院案件的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是我國憲法的原則,而因我國各法院已就分案、併案事宜訂定抽象規範,即無違憲疑慮;他方面認為相牽連案件合併審判所致的法官更易,不必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主要理由是外國沒有類似立法例,且這只是法院內部家務事、不影響當事人權益。更甚者,有大法官說抽籤、電腦隨機分案已成司法行政慣例,且已獲得人民的確信。多數意見的基本假設前提,是周審判長主動簽請併辦,即無恣意操控的情況。問題是該案究竟是誰主動,在法界已呈羅生門,大法官在真相未明的情況下,所作結論即有疑義。即便真相如此,目前我國法官事務分配事宜,也絕非大法官所「想像」的那樣。就在今年九月新的年度事務分配開始時,一位剛調到其他法院的法官到任後,庭長即搬了一堆棘手難辦的刑事案件,央請這位法官接下,這位同仁確非「推事」,馬上答應,試問這是大法官所說的隨機分案已成司法行政慣例嗎? 再者,大法官說英、美等國均無法定法官原則的明文,亦無就併案事宜給予當事人表示意見機會的制度,因此我國無此機制即無違憲之虞。問題是大法官有深入比較各國的法治環境及配套措施嗎?以美國德拉瓦州、英格蘭與威爾斯的商業法庭為例,這些法庭在選任法官之初,即將候選人具備專業知識與執業經驗列為首要考量因素,其後再分別經政黨平衡或多元代表組成的委員會提名(或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其民主正當性與人民的信賴性自屬較高;而且其院長職務,亦經由類似委員會審查的任命程序,庭長更是由資深法官輪流擔任,並採任期制,則即便案件是由院(庭)長指定分案,也純粹是基於法官專業性與審判效率的考量,而無司法行政操控案件審理結果的疑慮。反觀我國,長期君主專制所獨尊的儒家思想,本就使華人一向對於法律沒有好感;而在長期戒嚴與國民黨威權統治下,政治力干涉審判,更是國人共同的歷史記憶,過去屢有行政首長挾其對法官的考績權,行干涉審判的事例,更是有案可考。目前,法官人事制度民主正當性不足、缺乏監督制衡可能性的問題仍存在,難怪司法公信力始終不彰。這也是扁案換法官是由庭長會議決定時,會引起國內、外人士質疑的主要原因。本來,文化傳統、社會環境皆為法律的背景,法律與政治、經濟、倫理…等存在交互關係。一方面法律體系是與其他社會部門劃分開來的次級體系;他方面也與其他部門同樣置諸一個文化脈絡與整體社會體系之內,彼此相互影響。因此,探討法定法官原則時,對於我國的法治環境、文化即應有所瞭解,尤其該原則是為確保審判的獨立與公正時,當前國人對於司法的信賴度與期待,即可能深深影響該原則的內涵強度。畢竟法律原則無法單由邏輯推演或理論公式得出,而必須合目的性的與傳統、權力及法意識等結合,俾以共同界定其範圍。我國現行法官事務與案件分配的制度,正如李震山大法官所提:「魔鬼往往就藏在制度的細節裡伺機而動,審判者被引入甕中後,更形與世隔絕。」本件大法官所為多數意見,即有背離現行司法實務之嫌。扁案換法官爭議爆發後,司法院及許多法院已體認現有制度的缺失,而開始謀求修法解決。作為法律人,我們應體認:無論大、小法官,都是憲法的維護者,維持公平審判與審判獨立,更是我們共同的憲法誡命。請堅持改革,繼續推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