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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案是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照妖鏡

林峯正

隨著中央政府總預算的審查在立法院接近尾聲,到年前剩餘的立法院會期即將輪到法案審查的大戲登場。11月26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排定召開司法院及謝國樑委員分別提案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公聽會,由此不難觀察到司法院及立法委員對這項法案重視的程度。
司法院在這個法案的總說明前言中說:「『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案件延宕多時、積案久懸未決,為現代文明國家的通病,歐美各國之法院亦深受積案甚多無法迅速審判之苦,面對此一問題,思考如何在制度面使司法正義及時實現,是我們無可迴避的嚴肅課題。」在結語還說:「且讓我們開始行動,與國際刑事司法人權的潮流接軌,保障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並維護基本人權與公共利益,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催生一個有效率,有品質的司法」。
乍看以上這二段敘述,似乎可以感覺到司法院這次終於聽到人民的聲音,願意正面回應人民對於司法的小小要求。可是,古怪的是,自從這個法案在八月初面世以來,陸續在各個場合,包含司法院自己主辦的公聽會,聽到法學者對於本草案的諸多批評,咸認為草案的規定並不會解決積案久懸的司法惡疾,反而是給了法官不問是非、清理積案的利器。律師界的反彈更不在話下,更有趣的是,全國最大的法官團體,即法官協會,也在上星期公開發表對於司法院欲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意見。法官們認為,該草案創設法官可以就纏訟超過十年以上的案件有強行終結的權力;但卻未顧慮到,若被告曾受羈押,可否請求冤獄賠償?刑案的被害人是否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又該草案中特別針對適用本法案的被告,就其上訴權利做出比刑事訴訟法更嚴格的限制,並不合理。(詳情見法官協會網站)
這樣說也許太抽象,舉一個纏訟超過十四年的徐自強涉嫌擄人勒贖案來說好了。
1995年9月,台北大直發生一件房地產業者被綁票殺害的案子。警方在二個月內找到二位涉案的被告,並根據他們的口供,認定徐自強也是共犯,徐自強一直到二位到案被告在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死刑以後,方才在律師陪同下向法院投案,主張自己清白。但徐的辯解並未取信於法官,一直到2000年4月底,最高法院駁回包含徐自強在內三位被告的上訴,維持高等法院更五審三人皆死刑的判決。此時,槍決在即,民間司改會接獲徐自強家人的陳情,經檢視卷證後,發現法院判決徐自強死刑的基礎,只是其他二位共同被告的指述,且那些指述互相矛盾,又與既有的證據不符。結論是,法院只憑共犯不利於徐自強的口供,在缺乏補強證據的支持下,便判決徐自強死刑。這個意見得到監察院的支持,也驚動國際特赦組織,發動全球緊急救援;最後更由大法官作成釋字582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屬於證人之證據方法,應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亦即應給予嫌疑人與其他共同被告對質詰問的機會,過去數十年來僅憑共同被告不利之陳述就判定其他共同被告有罪的判例違憲。
此案因大法官解釋而有發回更審的機會,也已傳訊前述二位共同被告對質詰問,全案辯論終結,將在12月8日宣判(編註:仍判處死刑)。雖說這兩位被告到庭後對於徐自強委任律師提出詰問的問題選擇沈默以對,已成為另一個法律上的焦點;但若高等法院再次判決徐自強死刑,司法院版的刑事妥速審判法通過立法,便馬上產生一個關門的效果,那正如法官協會所說的,該草案創設了比刑事訴訟法更嚴格的上訴門檻,那就是不能再以事實尚未查明為由上訴,徐自強案拖延十五年,最後是因司法院推動「刑事妥速審判法」而確定。本來可以再上訴最高法院的機會因新的立法而消逝無蹤,徐自強立即加入隨時會被槍決死囚的行列。
這樣的刑事妥速審判法,你能接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