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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啟示—審判不能規避民意

林裕順

近年,日本進行「明治維新」以來最重大的司法改革,「希冀每個國民能擺脫統治客體意識,自律並承擔社會責任而為統治主體,相互合作、協助建構自由、公正的社會,並為國家重拾豐富創造力與熱情」;「於刑事程序,全新建構一般國民得與法官共同承擔責任、相互合作,並主體性、實質地參與裁判內容決定之制度設計 (註1)」。亦即,不僅透過「選舉制度」於政治領域落實國民主權,司法審判亦可結合「人民頭家」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決定是非善惡、對錯罪罰,「由下而上」型塑社會正義與共同價值。同時,民意參與隨時監督訴訟程序,亦是避免審、檢、辯拖延訴訟之關鍵措施(註2)。如同,今年夏天東京地院進行「裁判員」(saibanin)司改新制審判首例,處理被告蓄意殺人之案件。雖犯罪被害者人命關天何等嚴肅,但一審有罪判決,前後費時4日即告終結,一氣呵成毫無拖泥帶水(註3)。日本新式刑事審判「裁判員制度」,乃由一般國民選出6名裁判員,與3名職業法官,參與審判程序共同決定被告罪責有無、刑罰輕重。確立刑事司法「民意基礎」,建制國家權力追訴刑事被告正當性,並促使一般國民自我決定、負責「統治主體」意識(註4)。
民意洗禮─審判易懂、可信、正當
觀察歷來日本司法統計,被告若經「逮捕」「八成」有罪,另經「起訴」「99.9%」有罪,該國司法之精緻普獲一般民眾支持、信任。例如,日本前民主黨主席小澤一郎縱橫政壇40年,原本以為今夏眾院選舉,會是自己政治生涯代表作,實現戰後日本難得一見的改朝換代、政黨輪替,卻因秘書遭到起訴,自己的總理大夢亦嘎然而止(註5)。換言之,日本進行司法改革,並非審判公信低落,迫於無奈之故,乃源起司法審判不應脫離「民意洗禮」的國際潮流、政策決斷。歷來該國刑事審判,特別是重大犯罪或案情複雜時,審理過程經常出現大量文書證據、證人筆錄等,以致一般國民對於審理、判決的內容,並未能充分認識、瞭解。故考量增進人民對刑事司法的理解,進而提高司法公信,認為隨機抽選的人民代表(裁判員),直接參與罪責有無、刑罰輕重判斷,實際感受刑事審判過程應最具成效(註6)。另適時反應人民意見、多元價值於刑事程序,亦可強化判決論理說服力,避免法律人孤芳自賞、獨善其身。並且,為使不具法律專業「素人」(業餘)法官亦能理解審判內容,法庭程序勢必成為刑事審判的關鍵所在(審判中心主義),同時亦有助於旁聽民眾對於審判程序的掌握,降低人民與審判的隔閡,拉近人民與司法的距離,消彌可能的誤解(註7)。
人民參與─審判透明、公正、迅速
日本裁判員制度僅限於刑事審判,乃考量相對於民事案件,一般民眾通常較為關注刑事案件,並顧及國家財政負擔以及避免一般民眾承受過大審判負擔。另設定適用裁判員審理之案件,包括殺人、強盜致死罪等該當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或強制性交致死傷罪等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大犯罪」案件,以及故意犯罪致被害人死亡等「法定合議案件」。據統計,2008年日本全國地方法院第一審刑事法庭通常程序約93566件,另該當適用裁判員制度的案件約2324件(註8)。裁判員選任程序(參見文末之流程圖),乃由選舉人名冊抽選隔年裁判員候選人名單。法院依具體案件抽選一定名額裁判員,專函通知到庭期日。另裁判員選任程序期日之召開,需由法官、法院書記官及辯護人出席。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使被告出席到場,惟裁判員選任程序乃非公開進行。通知到庭的裁判員候選人,應就與被告或被害人之關係、不公平裁判之虞事項,或辭退擔任裁判員之法定理由有無等,接受審判長之詢問。同時,檢察官或辯護人得藉相關詢問之回答結果等,得指名特定人選應排除裁判員候選人資格者。並且,檢察官、辯護人亦各得「無庸」說明理由,聲請排除四名裁判員候選人之擔任裁判員資格。由於參加訴訟程序裁判員,來自社會各個階層各有本職,為兼顧其職業工作、生活作息、家庭活動等等,參與審判程序所需期間應事先明確告知,並且必須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進行「審前準備整理程序」。依日本最高法院的估算,若早上9點半於法院進行相關程序,並扣除中午用餐及休息時間,每日約有4-5小時的審理時間。另評估該國適用裁判員制度之案件,約有七成可於3日以內完成第一審審判程序。惟少數案件審案期日需達6日以上者,為減輕裁判員負擔,原則上不連日開庭,一週原則上開庭3、4次左右(註9)。
素人參加─審判目視耳聞,即知其義
審判期日程序,裁判員應到庭,並出席審理程序(參見文末流程圖)。惟避免造成裁判員過重負擔,裁判員得以充分行使審判職權,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應共同努力提升訴訟效率,並簡化訴訟行為,便於「平民法官」之理解。例如,檢辯雙方當事人應於起始陳述中,具體指出「審前準備整理程序」折衷、歸納爭點及證據關連,以明確化訴訟爭點、證據內容,以提升訴訟效率。難以理解的法律用語要簡易化,證據說明要圖示化、數位化等,協助非法律專長「素人(業餘)法官」理解訴訟主張及舉證。為提升訴訟效率,減輕裁判員負擔,審判期日原則上應連續開庭。另審判程序開始即參與之備位裁判員可以當場替補外,若有重新選任裁判員加入審判程序,應更新審判程序。裁判員就被告罪責有無、罪刑輕重有判斷權限,且評議雖採多數決,但至少需職業法官、裁判員各有一名。亦即,藉由評議結果規範要求包括職業法官、裁判員之意見,既可避免侵害人民接受法官審判憲法保障之疑慮,並涵蓋非職業法官之裁判員意見,凸顯判決吸納多元民意,且因職業法官與裁判員雙方共識的達成,亦確保一般國民對於裁判理解之可能(註10)。
法庭現代化─審判數位化、圖像化、平易化
日本刑事訴訟法審判程序的基本構造乃「當事人主義」。本項基本結構,適用裁判員參加的案件或非裁判員參加的案件,原則上均未有所變動。惟日本裁判員制度機制下,為協助平民法官(裁判員)能迅速瞭解審判進行過程內容,法庭設備增設許多數位電子儀器、設備。包括,面向旁聽席左右兩側牆上掛有65吋大型螢幕,及分別於職業法官、裁判員、檢察官、辯護人座位上共放置小型螢幕10台,便於圖、表或相片等等播放(如下圖示●)。並且,類如被害屍體等不宜向旁聽人展示者,亦可僅顯示於小型螢幕。中央正言台亦放置觸控螢幕,便於證人藉由視迅螢幕指明相關關係位置等(如下圖示●)。另有同步收音、迅時文字記錄之裝置,且整理過程亦會因聲音語意調整文章脈絡。且設置於書記官席面向證言台之攝影機,亦結合錄影畫面作文字記錄,如評議過程若有裁判員需確認現場發言內容,亦可藉由輸入關鍵字、發言人等放映當時場景(如下圖示●)(註11)。
民意參與─司改王道
對照日本司法改革的譬喻說理,認為:立法、行政等國家機關,如同心臟、動脈,司法部門則如同靜脈;政治改革、行政革新宛如清除心臟、動脈拴塞,以順暢血脈回覆、強化生理機能。同樣地,司法改革如同徹底解決靜脈過窄宿疾,擴充管道強化機能,以調養生息、強健體魄。因此,基於任何人平等、對等的「法治」(rule of law)論理,「即使僅是個人的微言片語,若是發自內心的正義話語則須靜心傾聽;蓋此涉及每個國民無可替代人生的尊嚴與信仰,亦是個人尊重憲法基本原理之具體展現。(註12)」換言之,司改成否在與「民心向背」;同時「民眾參與」亦是司改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