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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實律師在場權與緘默權 一律師看刑事人權受不當侵害訪談系列之五

編輯部

問:睛您先簡述一下您之前的經驗,關於接見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曾經遛遇哪些障礙或困擾?

洪律師(以下簡稱答):以程序的階段來區分的

話,最早接觸的階段可能是在警訊的時候,這個 階段多是家屬或嫌疑人本人請律師到場。律師到 警局後,會有兩種情況:嫌疑人已經進入偵訊室, 或尚未進入。在嫌疑人還未進偵訊室時,若律師 已經到場,律師還有機會先瞭解案情,特別是在 與嫌疑人從未接觸過的情況下,律師大概可以用 半個小時的時間,先瞭解當事人的案情,這種一 般都是「約談」的情況,不是現行犯逮捕或拘提 到案的,在不是強制到場的情況下,當事人本身 接受警訊比較有自主權,因此律師在他進去偵訊 室之前先跟他談一下案情,這應該是沒有問題。

比較可能出現問題的是嫌疑人被強制帶到警 局作筆錄。這個情況下,律師到場時,警察可能 已經開始訊問,律師進入偵訊室時的時候,警察 可能只會中斷一下,記載律師到場,然後就繼續 問。律師不知道前面已經進行了哪些程序,也無 法要求警察先暫停訊問,讓律師先跟當事人談話 (起碼先瞭解一下他現在的處境,為何到警察局 作筆錄)。目前這階段還沒有制度化。

律師到那邊去的時候,警察會說:「你來啦, 坐旁邊啊,不要干擾我們訊問啦丨」他的意思就 是叫律師不要講話,律師坐在旁邊當木頭人,頂 多是看當事人有沒有被打而已(不過如果是被打 的話,從外觀、精神狀況也可以看得出來)。我 認為,在警訊時,律師到場後,應該有權利可以
要求警察暫停訊問,並能先跟當事人談話,之後 在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下再繼續做筆錄。

因為當事人是有緘默權的,但通常流於形 式。警察就是一句話:「你有權保持沈默。」但 沒告訴他講下去所可能需要承擔的後果是什麼。 當事人基於想要趕快交代完案情、趕快脫身的想 法,會希望盡快把筆錄作完,結果很多被告都是 作完筆錄,結果事後翻供。我認為在當事人向警 察陳述前,應該有「被充分告知他應有權利」的 權利,而且是由律師來告訴他,而不是警察。

所以我認為律師到場後,應該要有權利要求 先暫停警訊,然後由律師和當事人談過之後,再 由當事人決定是否要繼續再作筆錄,目前在刑事 訴訟程序中根本就沒有這部分的規定,我覺得這 個很重要,律師在場權如果要落實的話,可以先 從這個部分開始。

接下來是完成警訊,嫌疑人移送地檢署準備 覆訊。嫌疑人從分局被帶到地檢署拘留處時,被 關在裡面,外人根本看不到他,律師也只能在外 面等。有時候甚至根本不知道當事人是誰,是等 到開偵查庭的時候才跟當事人見第一次面,這種 情況更糟,因為連嫌疑人在警訊筆錄說了什麼, 律師都不知道。嫌疑人自白、供出什麼内容,律 師完全無從得知,頂多只能從檢察官提出的問題 中,去猜測當事人__可能講過什麼。

我有一次經驗,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剛開辦檢 警第一次偵訊律師到場陪訊時,檢察官例外讓我先跟當事人見面。我當時是法扶基金會的輪値律 師,也許檢察官覺得是法扶基金會的値班律師, 跟當事人比較沒有利害關係。因為義務性質的律 師,所以檢察官可能認為比較不會有串供、教嫌 疑人狡辯等等的狀況,這是我所有經驗中的唯 一一次,檢察官真的是例外將嫌疑人從拘留室帶 出來,讓我在法警室跟當事人談話。

那位當事人只是去領個包裹就被抓,因為包 裹裡有毒品。他從台東被帶上來,根本不知道發 生什麼事,我大概瞭解案情後,向檢察官提出一 些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檢察官聽完之後,便讓 他交保。在我國,運送毒品算是重罪,不過檢察 官也認為確有疑點,因此讓他交保。在我的經驗 中,只有這次是例外。其他偵查中的陪訊,特別 是第一次到場的個案,根本看不到當事人。

因此我認為在這個階段更應該像我前面說 的,律師到場時,應該可以跟當事人先見面談話, 然後由當事人決定是否要繼續接受訊問,這是比 較實質的「律師在場權」問題。

問:你之前有提到說,當您的當事人遛到檢察官 覊押時有一些相關問題、狀況,可否睛您再做詳 細的說明。

答:檢察官聲請羈押,目前實務上「收押是原則、 交保是例外」。但是從憲法的保障人權的角度來 看,交保應是原則,收押才是例外。但是檢察官 聲請羈押時,只要自由證明就可以,不需提出證 據,用偵查不公開的理由,不必講太多。大多是
以「有共犯在逃、或有湮滅證據的可能、或可能 逃亡」等空泛理由,從來不講具體事實,這是聲 押理由空泛的問題。

也就是說,在示明初步證據的部分,通常檢 察官自己懷疑,認為嫌疑人涉嫌重大,但很少說 明他認為嫌疑人是「如何」涉嫌重大。聲押時使 用的理由,其實就是把法條放上去而已。但為何 認為有逃亡或串證之虞?從來沒有人說聲押程序 太過粗糙,因此檢察官的聲押大約九成以上都 准,很少被法官打回票。通常審理是否要羈押的 法官也是値班法官,沒有太多時間看案情,特別 是在案情複雜或共犯多的時候,法官根本沒辦法 馬上瞭解案情。

案件卷宗可能是剛從警局移送地檢署,然後 送到法官手上,在一、兩個小時内沒辦法審閱完畢,法官頂多只能看警察的「移送報告書」和檢 察官的「聲押理由書」,而這兩個東西都是對被 告不利的。如果再加上案情複雜,法官也不敢冒 險讓嫌疑人交保,怕有問題要負責,所以幾乎都 會准押。

我認為對於羈押或交保,應該要在刑事訴訟 法中有一個單行法規出來,包括在聲請羈押時要 有哪些條件、所謂犯行重大要提出哪些證據等 等,應該要有比較細緻化的規定。從最近的司法 新聞中也可以發現,很多人抱怨羈押沒有原則, 例如金額龐大的洗錢案,嫌疑人沒有被收押, 也沒有被限制出境;但有些只是恐嚇取財或重利 的相對小案,嫌疑人就被收押禁見,就讓人覺得 很不公平。當然刑事案件也不能被量化,但是起 碼在收押的程序的時候的考量應該要更細緻化才 對。

問:您之前有提到有一個案件,原本是檢察官用 重罪的名義覊押,後來判決卻是比較輕的罪名, 想睛您說明一下這個案件的狀況。

答:我有遇到兩個案子,其中一個是組織犯罪, 組織犯罪涉及到的共犯通常比較多,證人也很 多,因此就會遇到前面說的狀況,在嫌犯關係人 很多時,法官審理就比較難很快的進入狀況,而 且幾乎會採取檢察官的聲押意見。事實上,組 織犯罪的成立要件很嚴格,院方的態度也比較保 守,所以組織犯罪通常到最後都難以成立,因為 大多不是典型的幫派組織,可能只是社會上的高 利討債,尚未涉及幫派,就可能發生檢察官用組
織犯罪聲押,但是判決結果卻只是是恐嚇取財、 易科罰金了事。

檢察官的聲押理由書,多半採用警察移送書 的意見;警察方面則可能為了績效,把一些拆開 來可能是拉哩拉雜的小案件,湊起來變成看似複 雜、具有規模的犯罪組織,仔細分開釐清的話, 很多都不成罪,變成大案小判、罪名很輕。

我手邊有一個案子是假結婚仲介,真正涉及 的罪名只是偽造文書,並不算限制人身自由,結 果嫌疑人為此被收押4個月,最後只被判偽造 文書罪!這類案子只能說檢方太重視警方的移送 書,而沒有仔細過濾,到法院那邊就更難期待了 , 所以才會出現檢察官聲請羈押的准押率如此之 高,嫌疑人沒有什麼太大的機會。

問:想睛您針對法官或檢察官侵害辯護權的部分, 簡述您遇過的狀況。

答:刑警大隊或專辦刑案的警察,對程序比較清 楚,他們也知道律師有在場權,因此比較不會用 那種強硬的態度辦案,比較客氣。例如請律師在 旁邊喝茶(有時候警察還會問律師要不要吃便 當),而當事人可能是坐在另一邊,由另一個警 察訊問,專辦刑案的刑警比較不會拒絶,或用比 較迂迴的方式問案,不過目前來說是還好。

但是,先前提到律師無法先跟當事人談話, 那10分鐘或半小時卻是非常重要的關鍵,到現 在都沒辦法落實,所以,律師在場權比較不容易被侵犯,但是律師就是坐在旁邊而已,落實比較 難。

我目前是還沒遇到過真的有刑求的案子,檢 察官偵訊應該是更不至於。不過,以辯護權來說, 有些檢察官不太願意讓律師發言,大部分檢察官 在問完嫌疑人後,會問律師有無意見,不過有少 數檢察官問完就叫律師簽名,也不管律師有沒有 意見。法官的部分,多是屬於刑事訴訟攻防問題, 與律師權在陪訊時能否落實比較沒有直接關連。

問:關於律師在場的權利,我們要推動一個法案, 因為我們也希望當律師在陪訊現場時,能夠真正 提供被告或嫌疑人實質上的幫助,也進一步落實 律師的在場權,因此有做一些條文化規定的討 論,很多律師在現場陳述意見或與當事人談話也 都遇到相類似的問題,因此想睛問洪律師在針對 剛剛提及的問題,有沒有什麼建議、如何去解決、 或有什麼樣的方式可以去做改善、改進?

答:第一個就是律師到場時,可以要求暫停訊問, 並且給律師相當之時間與當事人瞭解案情,同時 告訴他法律上的權利,再經由嫌疑人同意後再繼 續訊問,需要嫌疑人同意是因為緘默權的問題。

另一點比較少被討論的是,如果被告或嫌疑 人行使緘默權的話,那整個程序要怎麼進行?我 問過很多人,都不知道要怎麼辦。大部分的人都 不會行使緘默權,只是,一旦被告或嫌疑人向警 察或檢察官聲明要行使緘默權時,程序上應該要 縮短,不應該繼續耗到24小時。不然當律師離
開後,檢方又對嫌疑人動之以情:「你還是講了 吧丨」讓嫌疑人心中覺得不妥,覺得是不是還要 繼續作筆錄,或還要再跑一趟?

嫌疑人行使緘默權後,警察是不是應該就 馬上收案、馬上移送地檢署?如果嫌疑人要從 警察、檢察官到法院走完三個關卡,全程可能連 續超過12小時。當然中間會休息時段,但是處 於極度不安又疲憊的狀況下,嫌疑人只想早點回 家,所以會考慮到是不是把話講完就能離開,許 多被告多都是這種想法。

但是偵訊時,被告(包括律師在内)都很疲 憊,就算律師專做這個案子,也要耗掉12個小 時。就像我曾經到某刑警隊陪同偵訊,大概中午 11點到現場,12點開始作筆錄,一直到下午4 點警訊完畢,移送地檢署;到了地檢署,大概快晚上7點才開始偵訊,因為檢察官收案後,也要 先看過案子,之後決定聲押,移送法院時,已經 晚上9點了。法官看卷到晚上11點,等到法官 開庭決定要收押的時候是半夜12點。為了這個 案子,我足足12個小時沒辦法休息,隨時都有 狀況,同時又要安撫家屬、瞭解情況,真是非常 辛苦。不只嫌疑人,律師也非常疲勞。

如果律師當天11點到場,跟當事人談完, 建議他現在的情勢不利,可以保持緘默,當他向 警察聲明要行使緘默權後,警察就不需要再作筆 錄,可以立即移送地檢署,法官決定是否收押, 這個案子大概晚上6點以前就可以結束,這至少 是嫌疑人可以享有的權利。但是現階段是嫌疑人 行使緘默權、不願意做筆錄,警察不作筆錄,但 還是讓嫌疑人待在拘留室,反正想說時間還夠用 不必急,然後還是要拖到晚上12點,這樣的緘 默權根本沒有意義。律師在警局耗時間,不知道 警方何時要移送地檢署,也不知道地檢署何時收 案或是否要聲押。

我認為,嫌疑人的緘默權要跟律師在場權搭 配行使才行。律師和當事人見面談話後,唯一可 以建議他採取自保的,就只有建議他行使緘默權 而已。嫌疑人一旦緘默之後,程序應該可以加速 進行,以時效來說,24小時足夠讓檢警共用,除 了訊問之外,就是文書的作業。如果嫌疑人不願 意接受訊問,警察應該將案件盡速移交地檢署, 不得有不必要之遲滯。律師也可以要求地檢署請 警方盡快移送,跟緘默權要搭配行使,才有實質 的意義。
律師為什麼會建議當事人保持緘默?因為當 事人通常都希望早點回家,法律上,當事人不做 筆錄就是可以最快回家的方式。因為證據是客觀 的,嫌疑人講不講都是一樣,只是要不要解釋的 問題,因此檢警共用的24小時,如果扣掉被告 的警訊時間,應該可以縮短。現在實際上的狀況 是嫌疑人接受訊問、配合調查,待了十幾個小時 之後,最後還是收押,就算交保也要熬上十幾個 小時,我覺得這樣是不合理的。

最後有一點要特別提的是,律師和當事人交 談的内容,應該不得作為證據。律師和當事人應 該有秘密通訊、秘密接見的權利。目前每個監所 的作法其實都不一樣,例如桃園監所是一個個隔 間,有固定式鏡頭的錄影、錄音,再加上有一個 人在旁邊監看,不像北所是開放式的,不一定會 被錄到,這樣反而還比較好。桃園每一個隔間裡 都有獨立鏡頭,律師和當事人講了什麼話,調出 錄影畫面就知道談了什麼。律師和當事人談話, 應該是獨立的、秘密的,取得的錄音、錄影應該 都是不得作為證據,這樣當事人才敢放心的跟律 師講話。

擔任法扶基金會的律師時,客觀來說是比較 公正,但是當事人對這制度不見得瞭解,會有一 些戒心,因為對他們來說,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 師就好像公設辯護人一樣。

問:謝謝您接受這次的訪談!

答:謝謝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