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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起訴是決定應否押人的唯一考量?

郭怡青

大法官於釋字392號解釋理由書中指出, 羈押為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自僅能以 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應慎重從事,非 確已具備法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 之。職故,羈押制度亦應基於此一理念進行設計。

法務部於去年(2008年)11月底成立專案 小組檢討爭議已久的審前羈押制度。由於審前羈 押(偵查中羈押)中的被告尚未被起訴,制度設 計上應比審判中羈押更為謹慎,方能落實無罪推 定原則,也避免檢察官落人「押人取供」的口實。 為此,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前羈押是否應予維持、 是否應為例外時始予使用的強制處分、重罪羈 押是否刪除或修正、無資力者之偵查中強制辯護 等,民間都曾提出應予檢討的呼籲。

但經過三個多月的檢討,法務部就審前羈押 部分之結論卻是:期間屆滿向法院聲請延長,「自 一次2個月、可延長1次」,改為「一次1個月、 可延長2次」,其他都沒有修正的必要。

細觀法務部對於有爭議部分卻不願修改的理 由:重罪羈押應予維持,因為歐美曰先進國家都 這樣規定。不宜以有條件釋放為原則、羈押為例 外,原因是實務執行困難、成效不佳。審前羈押 期間不用重行檢討,因為數據顯示並沒有刻意押 滿現行規定的4個月。無資力者不用特別規定強 制辯護,因為法律扶助基金會已辦理,不用再湊 熱鬧。至於逕行拘提,制度設計上沒問題,是實 際運作的問題,所以也不用改。

一個侵害人民權益甚鉅、被認為是最後手
段的強制處分,法務部的檢討結論非但完全未 從「保障人權」、「最後手段」的角度出發,反 而是以檢察官實務執行之便,做為不予修正的理 由?大法官的解釋、民間的呼籲在法務部眼裡只 是微風輕拂?

唯一一個法務部自認「讓步」的地方,便是 前述羈押期滿的聲請延長部分,期間不變,但讓 法院多審一次。本來應該是參與案件辦理最深的 檢察官,才是最該注意及謹慎判斷延押是否必要 之人,法務部的「讓步」,卻只是將這個重責大 任丟給了法院,檢察官只負責聲請,要不要延押, 「反正做決定的不是我」。

而羈押期間長度的不予修正理由更是矛盾。 既然數據顯示沒有刻意押滿,平均僅45天,那 麼法律顯然沒有規定長達四個月的必要了。羈押 是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期間自然愈短愈好,而 實務運作上既然平均只有一個半月仍能運作順 暢,自然應配合調整縮短才是!

曾聽律師同道們提及,遭羈押被告請檢察官 向法院聲請保釋時遭拒,雖有許多冠冕堂皇的理 由,實質理由卻經常是「因為快起訴了」。看來 這種不合理的情形,在法務部這樣的檢討結論下 是不會改變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