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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同志,我想當爸媽 ——法國總統薩科奇提案修法引發爭議

李晏榕

三月初的法國,乍暖還寒,時晴時雨。2009年1月 以來,法國已經歷了公衆運輸系統從業人員罷工 '外海領 土(DOM-TOM)居民爭取生存權罷工 ' 公立大學教授與 學生為抗議高等教育部長所提改革而動員罷課'示威與遊 行……等重大社會事件,後兩者的時間均長達5個星期以 上,而公立大學教授與學生的示威活動直到3月中旬仍在 持續進行中。

然而,3月初由法國内閣專責家庭事務之秘書(la secretaire d'Etat a la Famille)莫哈諾(Nadine Morano)提

交議會討論之修法草案,在這個略顯騒動的初春時節,仍 舊在法國政界與輿論界吹皺了一池春水。

修法承認第三人之法律地位

早在2007年法國總統大選時,現任總統薩科奇 (Nicolas Sarkozy)即承諾將在當選後修法,於合乎一定 的前提要件之下,承認「第三人」(un tiers)對其配偶 或同居人之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薩科奇表示,希望以「繼父母之法律地位」(un statut du beau-parent)承認與孩子並無血緣關係 ' 但與

孩子同住'照顧孩子生活起居'扶養孩子之第三人的法律 地位。

這個初衷,在法國社會為何是個需要以修法解決的問 題?依據法國國家統計與經濟研究學院(Institut National de la Statistique et des Etudes Economiques)最近一期 (1999年)的數據顯示,在法國1700萬名兒童之中,至 少有160萬名兒童(9.4%)生活在「重組家庭」(famille recomposee)中,而生活在單親家庭的兒童人口則有將 近240萬名(14%),這是距今10年的數據,在家庭結 構劇烈變動的21世紀,可想而知2009年的實際數據相較 於1999年應已有大幅度的成長。

此外,根據法國國家人口研究中心(Institut National d’ Etudes Demographiques)的評估,全法國約有3萬名

兒童與同志父母共同生活,亦即生活在兩個爸爸或兩個媽
媽的同志伴侶家庭中;而同志父母協會(「Association des parents gays et lesbiens )則預估有超過30萬名孩童生活

在同志伴侶家庭中。在進入這個法案所引起的論爭之前, 我們必須先認識法國同志伴侶的家庭現況。

法國的家伴制度

在法國,同志伴侶依法並沒有結婚的權利,但是法律 以另一種形式予以承認其伴侶關係的合法性,亦即所謂之 「家伴制度」(Pacte Civil de Solidarite,PACS ;此處家伴 制度之翻譯援自於性別人權協會網站)。

家伴制度是一種適用於同志伴侶與異性伴侶的契約關 係,在身份關係與財產關係的法律效力上與婚姻制度相類 似,必須由聲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並經過一定之程序後 才能成立,而PACS關係的終結相較於婚姻關係較為容易, 不須法院介入(依照法國法律,即使兩願離婚亦須經法官 聽審程序,僅在開庭次數上減為一次),僅須雙方同意並 經書記官簽署確認即可。

結為PACS的伴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婚姻中的配偶 大致相同,包括契約成立後的財產共同 '所得稅減免優 惠'甚至一方死亡時他方得繼承遺產,並享有遺產稅減免 的賦稅優惠……等,PACS伴侶與婚姻中配偶所享權利皆 為相同。二者最重大的差異在為PACS的伴侶在一方死亡 後,他方並無法向婚姻中之生存配偶一樣而受領他方的退 休金(pension de reversion,此處指的是享受退休金者若 在退休前死亡,其退休金請求權可移轉給其尚存在之配 偶)。

此外,法國法律並不允許同志伴侶共同收養兒童,因 此生活在同志伴侶家庭中的孩子,大部分是伴侶一方在前 婚姻或前伴侶關係中產下'而在關係結束後享有監護權 者。其他沒有前述感情歷史的同志伴侶們若想要孩子,則 須透過伴侶一方至外國收養或人工生殖一最常見者為女 同志伴侶至荷蘭或比利時接受捐精與人工受孕一而達成。對法案提案者莫哈諾來說,這個草案是去性別的。亦 即一旦草案通過,將會一體適用於所有狀況合乎法律規定 的家庭上,並不會因為涉及的家庭是異性戀配偶組成的家 庭或同志伴侶家庭而有差異。

同志伴侶爭取家庭權

換言之,由於家庭結構的重組,許多孩子和具有血緣 關係的父母一方與父母的伴侶共同生活,生物學上的父母 (parent biologique)因和孩子間擁有血緣關係而對孩子 當然享有親權,然而以法律觀點而言,家裡另一個「叔 叔」'「阿姨」甚至「爸爸」或「媽媽」對孩子而言,僅 僅是個不相千的陌生人。

舉例來說,在孩子與媽媽的伴侶無任何法律關係的情 形下,這個「叔叔」或「阿姨」若因故須至學校中在課程 進行中為孩子請假'將孩子接走,理論上必須事先取得媽 媽的同意或委託;再者,若這位「叔叔」或「阿姨」帶孩 子去看醫生甚至是進行簡單的醫療諮詢,亦需要取得媽媽 的同意。

即使現實上他/她與孩子共同居住,照顧孩子的生活 起居,而他/她與孩子間也許也建立了緊密的情感聯繫, 他/她對孩子而言在法律上依然沒有任何的權利與義務。

有鑑於此,此法案的目標即在於賦予這些與孩子及孩 子之父或母同住'且與孩子間有信任感與緊密情感聯繫的 第三人,在不影響孩子父母既有之親權的前提下,使其對 於與孩子日常生活相關之事項具有參與權,連帶使得此類 家庭的生活更容易'也更便利。

有趣的是,相對於異性戀伴侶家庭,此一法案受到同 志團體與政治界的高度關注。就同志伴侶家庭而言,由於 現實法令並不允許同志伴侶共同收養兒童,因此此一法案 對於想要擁有「共同的(我們的)」孩子的同志伴侶而言, 某種程度上將成為同志父母權受到法律承認的重大契機。

2007 年,法國最高法院(La Cour de la cassation)曾
表示同志伴侶中之一方單獨收養孩子有違兒童的最佳利益 (contraire a l'interet de l'enfant),因此,此法案一旦通過,

不論是因血統關係或法律賦予,將使得同志伴侶能夠成為 「我們孩子的爸爸/媽媽」,此法案因此受到同志團體的 肯定,認為是法國正式並全面承認同志父母權的第一步, 然而同志團體仍對此法案並未許可同志伴侶收養孩子表示 遺憾。

教養問題意見紛歧

然而,這個法案並非受到所有人的歡迎,甚至連法國 内閣成員中也出現紛歧意見。首先發難者是住宅部長(Laministre du Logement)布騰(Christine Boutin),她公開

在媒體上發表反對承認同志父母權的意見:

「我無法接受以迂迴的方式一用繼父母的法律地位 為名一承認同志父母親權與開放同志伴侶收養孩子…… 承認繼父母的法律地位將會使我們落入客觀承認同志父母

親權(l'homoparentali⑷與同志伴侶收養兒童的險境......

性別的相異性(l'alt扣括sexuelle)是我們社會的基石之 一,而孩子的性格與人格的養成必須透過自己和另一性別 間的比較'對照才能達成。對於孩子的成長而言,他需要 一個爸爸和一個媽媽。」

布騰的發言在法國各主要媒體的網站引起熱烈討論, 支持者的論點主要都著重在兒童人格養成需要有不同性別 的角色模範,因此家庭組成為一父一母的環境始合乎孩子 的最佳利益。

然而,反對者則表示孩子的成長過程最重要的應是學 習愛、尊重、包容、支持與接納,此類價値與教育内涵, 同志伴侶家庭也可以提供;再者,若父親與母親的角色差 異主要是呈現在社會化層面之上,同志伴侶間自然也能夠 協調出一套符合傳統異性雙親家庭内父母角色分工如「權 威/溫和」、「主内/主外」的教養模式。

家庭的定義是否到了改變的時刻?

此外,也有民衆認為同志伴侶是否足堪扮演父母的重 任,只有曾由同志伴侶扶養長大的孩子有資格發言。此法 案將於3月底前由議會討論完畢,無論結果如何,如果 已有家伴制度的法國法制依然如同一位女同志在《世界 報》(Le Monde)上所述讓她感覺自己是個「次等公民」 (sous-citoyenne)的話一因為她和其他女性一樣工作、 生活、繳稅一台灣對於同志極度敵意的法律制度,是否已 經到了必須改變的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