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加害人?被害人? ——陸正案更十審法庭觀察

王顥翰

2009年3月27日早上9點半,陸正案以及 一同被起訴的柯洪玉蘭遭殺害案行禮如儀的進行 了更十審的言詞辯論庭。在我匆匆忙忙進入法庭 的時候,3位被告、法官、檢察官以及被害人陸 正的父親都已經就座。

這是我第一次參加陸正案的法庭觀察、第一 次看到其中的三位被告。邱和順土土的、身材矮 小,操著有口音不太容易聽懂的國語;林坤明跟 吳淑貞則非常普通,就像是每天都會擦肩而過的 無數路人。而陸爸爸則穿著正式,一個人靜靜坐 在靠檢察官那一側的位子。檢察官的話不多,只 有一開始說了「被告犯罪事實明確……」以及結 束前也說了類似的話,除此之外就沒有他的戲 份,大概是因為這場戲對檢察官來說實在沒有什 麼好發揮的吧,他能說的也就是這些。

犯罪事霣明確?

在檢察官簡單的說明被告犯罪事實明確,請 求法官判被告有罪之後,大部分的時間都由辯方 律師提出各項證據以及過去偵訊、起訴、判決當 中被告自白與事實的矛盾之處。如律師所說,在 這兩個案件當中,從現場、兇刀到目撃證人,都 無法證明被告確實犯下案件;陸正案唯一的證據 只有取款的紙條,在那上面的7枚指紋,卻都與 被告沒有關聯。在律師的言詞辯論最後一部分, 播放了當年警察訊問錄音的幾個片段,以及一小 段影片。雖然已經知道那是有關刑求的錄音,在 聽到之後還是讓我覺得非常驚訝,驚訝於原來當 年,台灣的警察會這樣辦案;驚訝於我自己的幸 運,當年我還只是3歲的小孩,不可能有機會作 為一個犯罪嫌疑人面對警察暴力的訊問,回答稍
不如意就換來一頓打。

我不知道該對於看到其中一個被告戴著手 鍺、穿著長袖夾克上衣,但下半身卻只穿一條三 角内褲在警訊筆錄上簽名的影像畫面,做出什麼 「正常」的推論與想像?我不知道該對於錄音帶 中威脅著準備辣椒水伺候被告的恐嚇、一連串的 咒罵聲、毒打聲,以及被告求饒的聲音,該有什 麼樣合理化的解釋?檢察官缺乏證據的說「被告 犯罪事實明確」,而由證據呈現出來的卻是「警 察犯罪」,而且「事實明確」。

加害人?被害人?

在被害人家屬陸爸爸陳述意見的時候,他語 氣激動,一方面他認為,別的國家的警察也有刑 求;另一方面他說,警察不可能有刑求,不然為 什麼被告要對他道歉。作為陸正的父親,孩子遇 害是難以抹滅的傷痛,不過所謂冤有頭、債有主, 雖然這是一句老掉牙的話,但就像吳淑貞最後情 緒激動的哭喊:「我沒有做,怎麼能夠致人於 死?」在法庭上,三位被告是所謂的加害人;在 他們的現實人生中,卻極有可能是顢頊司法體系 下無辜的被害人。而何其諷刺的是,作為被害家 屬的陸爸爸,在指控三位被告的同時,則與刑求 的警察以及整個司法體系的錯誤,不自知的成為 加害人。加害人與被害人角色的區隔,似乎不如 想像中來得巨大。

不要代罪羔羊

如同辯護律師所說:「三木之下,何求不 得?」在連串的嚴刑拷打之下,連發現案件事實的基本功能都是奢求。雖然被告之中,的確有人 素行不良、在社會上不能算是善類,但所謂刑罰’ 應該針對當事人的行為,不因為有前科,就把其 他的帳也算給他。一個公正的司法制度,不應該 有人成為替罪羔羊。在經歷過一連串司法改革後 的台灣,即使不能做到勿枉勿縱,也應該避免走 在寧枉勿縱的老路上面。資料來源:中央社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2009年4月 13日更10審宣判,被控綁架、殺人的邱和順,仍被判 處死刑。全案大事記如下:

1987年12月21日,新竹市學童陸正在補習班放學後, 在補習班附近玩耍時,遭邱和順等人擄走,因為陸正掙 扎晈傷邱和順,因而遭到殺害棄屍丟入海中,陸正屍體 迄今未被尋獲。邱和順隨後向陸正家中勒贖新台幣500 萬元。

1987年12月30日,邱和順等人順利取款100萬元。

1988年間,警方接獲密報,先捕獲共犯余志祥等人,隨 後供出邱和順是主謀,警方在同年10月間宣布破案。

1989年11月,新竹地方法院宣判,判處邱和順死刑。

1992年1月16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維持死 刑判決。原被判處死刑的共犯吳金衡改判為無罪,共犯 黃運福、朱福坤、林信純和吳淑頁4人則分別改判無期 徒刑至有期徒刑10年不等的刑期。

1994年9月29日,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王清峰(現任 法務部長)所提之彈劾案,彈劾偵辦陸正案的10名警 員、2名檢察官,彈劾理由為檢警在辦案時對涉案人「施 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被彈劾人分別是時任台 北市警察局偵一隊小隊長吳金松、隊長林欽隆、大隊長
謝銀黨、隊員張景明、謝宜瑋、張台雄、黃更生、新竹 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長蔡俊章、刑事組組長黃慶順和警員 邱彬盛;檢察官則是許良虔、羅明文。

1995年5月6日,偵辦陸正案的台北市刑警大隊偵一 隊前隊長張台雄、隊員張景明、謝宜瑋及黃更生,因涉 嫌在對人犯訊問時,共同施以強暴脅迫行為,經監察院 彈劾後,台北地檢署將4人依瀆職罪嫌提起公訴。

1996年7月13日,陸正案另一名主嫌、被誤以為已經 死亡的林坤明,在高雄因一張罰單而「死而復生」,被 警方逮捕到案,並否認犯案。

1997年3月8日,台灣人權促進會召開記者會,為邱和 順等人尋求平反機會,認為被告的自白是因警方刑求, 與事實出入甚多,法院應該重新考量,還給被告清白。

1998年5月13日,高院更5審判決,邱和順維持死刑 判決,林坤明部分也遭判處死刑。

2005年4月8日,高院更8審判決,邱和順被判處應 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一審被判死刑的林坤明這次 獲改判17年徒刑,吳淑貞和吳金衡各判刑11年。

2009年4月13日,全案更10審宣判,邱和順仍然被 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林坤明兩案合併被判處有期 徒刑17年,吳淑貞有期徒刑11年;吳金衡則因更10 審審理期間死亡,因此公訴不受理。